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对外经济贸易科技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目的 第二条为充分调动广大经贸系统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经贸科技工作岗位上付出辛勤劳动,推动经贸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应用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科学技术。包括:(1)应用于对外经济贸易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2)为出口商品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3)在出口商品包装、储运、商检和自属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4)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5)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出口商品标准、经贸科技情报等);(6)为对外经济贸易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或经贸部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经贸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奖励的标准 第五条奖励要求按以下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1)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推动科技进步和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的效果。 第六条具备以下规定条件之一,均可申报经贸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对外经济贸易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良种栽培、养殖等),必须同时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三个条件:(1)国内首创的;(2)本行业领先的;(3)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 “国内首创”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在国内首次研制成功,并取得技术鉴定证书者;或应用于外贸出口创汇或与外贸出口的同类产品有明显提高或显著的差别者。 “本行业领先”是指某项科技成果在应用中,与同行业相比达到最好水平。 “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某项科技成果经过生产或外贸出口的实践证明,确实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或间接的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如出口创汇,降低出口成本,以及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增加出口货源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社会效益”一般指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等。 (二)为出口商品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三)在出口商品包装、储运、商检和自属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五)在为对外经济贸易出口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包括出口商品标准,经贸科技情报等),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六)为对外经济贸易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是指在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战略、政策、规划、科技立法及科技管理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申报条件和奖励等级 第七条凡申报经贸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完成小、中试验及工业性试验,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或已出口创汇,经使用单位或外贸进出口公司验收合格、并出具证明。软科学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第八条凡属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申报经贸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九条经贸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四、四个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集体和个人奖金额 一等奖奖状和荣誉证书4000元 二等奖奖状和荣誉证书2000元 三等奖奖状和荣誉证书1000元 四等奖奖状和荣誉证书500元 第十条凡获经贸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优秀项目,由经贸部科技办公室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第十一条对外经济贸易部科技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授奖项目和日常工作。 五、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经贸部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项目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总公司)、或各总公司初审合格并提出奖励等级意见,再报经贸部科技办公室。 (二)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初审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各总公司统称为“申报部门”。 (三)科技进步项目,原则上应按其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四)科技进步项目是由几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参研单位联合申报,共同撰写有关申报文件,并事先协商确定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的排列顺序。 第十三条同样内容的项目,分别由不同单位研制成功,又分别申报奖励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如系各自完全独立进行,应该择优奖励;如相互协作与借鉴应经商定联合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必须按申报书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一式三份),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经贸部科技办公室收到申报项目后进行资格审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部科技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评审,评选出一、二、三、四等奖,由经贸部批准授奖。 六、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六条经贸部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解决疑难问题做出重要贡献;3.直接参与并解决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十七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组织该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荣获经贸部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奖金的分配 第十九条获奖项目的奖金分配。 (一)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取得。如授奖项目已获得某一级的奖励,后又被上级领导部门授予高一级的奖励时,只对项目完成者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 (二)奖金要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经贸部不作统一的分配比例规定。 (三)奖金的具体分配办法,应由项目或课题的负责人牵头与其它主要完成人员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经申报部门核准后执行。并由申报部门负责将分配方案报送经贸部科技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经贸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不计入单位或个人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八、项目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若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有争议,自公布项目之日起两个月内可向经贸部科技办公室提出。超过两个月提出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经贸部科技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凡涉及项目实质性的争议,由其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贸部科技办公室复议和裁决。 第二十四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任何人均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送经贸部科技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经贸部批准,撤销其奖状和荣誉证书,退回奖金,并对其本人给予批评。 第二十五条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同时必须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争议的理由等,否则不予受理。如发现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应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九、其它 第二十六条凡申报经贸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就交纳评审费。单位申报的交纳四十元;个人申报的交纳四元。向国家推荐的项目再行交纳复审费,单位申报的交纳六十元;个人申报的交纳六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经贸部科技办公室对本办法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