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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WTO咨询点咨询办法(暂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1.咨询目的:建立公开、透明的贸易管理体制,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义务。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透明度的规定,以及中国政府对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中国加入议定书第二条C节):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本办法第2条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误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咨询者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2.咨询范围:我国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司法裁决及行政决定及其它措施的信息。该信息应包括负责实施一特定措施的国家或国家以下一级主管机关(包括联络点)的名称。 3.咨询对象:世贸组织成员、中外企业和个人。 4.咨询方式:书面咨询。需要者可以通过外经贸部政府网站www.moftec。gov。cn下载或通过传真0086-10-65197340获取咨询登记表,以传真或信函方式提交中国政府WTO咨询点。 5.咨询时限:咨询点对于咨询请求的答复应在收到登记表(以收到当地邮戳或接收传真时间为准)后30天内以书面方式做出。在特殊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做出答复。延误的答复及其原因应以书面方式向咨询者提供。 6.本办法从2002年1月14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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