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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部属院校对外交流审批权限的通知


【颁发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89]司发外字第1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 部[87]司发外字第038号文,即《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纪要》,对部属院校的对外交流工作曾规定:副处长、副教授以下的其他人员的出国政审,由本单位或报地方有关部门审批,报部备案;聘请三个月以下的外国文教专家或外籍教师,由聘请单位决定,并报部备案;以及授予外国专家名誉职称、举办讲习班等,报部备案。 根据中央最近关于外事活动的指示精神,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一、凡院校选派各级人员出国访问、学习、进修、讲学或出席国际会议第一律报部政审。 二、凡下列外事活动均需报部审批: 1. 院校聘请长期和短期(三个月以下)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来华讲学的,短期专家、外籍教师由我部通知我驻外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和下达外国专家到职通知书。 2.院校授予外国专家、讲师和其他人员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客座讲师、顾问或其他荣誉职称的。 3. 院校请外国人来华举办“暑期汉语、法律讲习班”的。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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