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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蒙文是否可以用作商标注册使用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9月27日来函请示蒙文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现答复如下: 蒙文等少数民族文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了便于审查,应当附送商标设计说明。 另外,上述来函中询问和什托洛盖煤矿水泥厂的“铁柱”商标注册证是否发出。经查,我局已于1989年6月27日发往你局,信函挂号0952,请你局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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