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达成的协议,为维护我国对外信誉,尊重国际惯例,有计划地发展我国的计算机出口,现决定将计算机出口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89年8月1日起,对计算机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计算机指各类数字式计算机及有关专用设备,具体包括: 1.凡进口的整机、或进口散件装配的计算机、用电缆与主算机相接的外围及辅助设备。 2.我国生产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及辅助设备。 届时,上述商品出口到任何国家、地区,无论其型号、数量、金额、贸易方式均需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部签发的许可证验放。 三、出口单位凭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司核发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见附表),向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出口单位需向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司提交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 1.拟出口的主机和所配置的外围及辅助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及生产、装配厂家名称、地址。 2.主要和外围设备、辅助设备中所含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名称,进口价及在整机中所含比例(主机,用电缆与主机相联的外围及辅助设备分别计算)。 3.对外销售价格,收款方式,贸易方式,出运口岸。 4.关于申请人外贸经营权、经营范围的法律文件副本。 5.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或协议副本。 五、“计算机”在出口许可证商品中编号为7522,计量单位为“台”(套);752201“计算机外围设备”,计量单位为“台”。(“计算机”包括电子计算机整机及成套散件;“计算机外围设备”包括软硬磁盘机、磁带机、打印机、显示终端等。) 六、过去已获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司批准出口,在1989年8月1日后货到口岸即将装运来不及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经商海关总署同意,作特殊处理,由出口单位向海关出具保函放行,15日内外证结案,海关接受保函的最后日期为1989年8月10日。 附: 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