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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保健组赴贝宁工作事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中方去文
致贝宁共和国外交和非洲一体化部部长安托万·科拉沃莱·伊吉阁下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经过友好商谈,我们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贝宁共和国政府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内科医生、按摩医生和翻译各一人组成的医疗保健组赴贝宁工作。 二、贝宁共和国总统府中国医疗保健组的工作地点固定在科托努。中国医疗保健组成员的工作期限自抵达之日起为两年。 三、中方负担医疗保健组由中国到贝宁的单程国际机票。 贝方承担医疗保健组: 1.回程机票(包括每人40公斤的超重行李费); 2.在贝宁期间的生活费(参照贝宁同行的标准); 3.住房(含水、电); 4.交通车辆(含司机、燃料费及维修费); 四、医疗保健组成员在贝宁工作期间享有中方和贝方法定的节假日,在法定的节假日可以赴邻近国家旅游;在贝宁工作满11个月后可回国或在当地休假一个月,也可由他们的配偶赴贝宁探亲。 五、医疗保健组成员如因公致残或发生意外死亡,贝方应提供抚恤金。金额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六、贝方负担中国医疗保健组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药品和器械。 七、本换文如有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换文有效期自换文确认之日起为两年。届时,如双方无异议,本换文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将成为中、贝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王信石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于科托努
贝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特命全权大使王信石先生阁下:
我谨收到您2003年4月28日给外交和非洲一体化部部长的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 我确认贝宁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2003年4月28日来函中所提的建议,因此,本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贝宁共和国外交和非洲一体化部长 罗加蒂安·比亚乌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于科托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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