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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哈尔滨磨盘山供水项目)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贷款协定(普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和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2003年8月28日签订本《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向亚行申请了一笔贷款,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1中所描述的项目; (B)本项目将由黑龙江省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哈尔滨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和哈尔滨市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供水公司”)实施。为此,借款人将以亚行满意条款和条件通过省政府和市政府向市供水公司提供本贷款; (C)亚行同意按本《贷款协定》和亚行与省政府、市政府及市供水公司于同日签署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普通资金贷款。 据此,现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1.01节 亚行于2001年7月1日颁布的《亚行普通业务LIBOR贷款规则》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并具有同等的效力。(上述《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以下简称为“贷款规则”); 1.02节 除非上下文中另外要求,《贷款规则》中定义的并且在本《贷款协定》任何地方使用的术语,均有其各自指定的含义,而以下补充术语的含义定义如下: (a)“EIA”系指2002年7月由中国市政东北设计研究院与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并获得借款人的国家环保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b)“HMTWC”系指哈尔滨市自来水集团公司,负责向哈尔滨市城区用户供应净水,包括供应市供水公司所生产的净水; (c)“HMWSCC”系指哈尔滨市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它于2001年11月25日在哈尔滨市工商管理局注册; (d)“IA”系指实施机构。市供水公司是项目的直接实施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e)“再转贷协议”系指本《贷款协定》3.01节(c)所提到的市政府与市供水公司之间的协议; (f)“项目执行机构”系指按照《贷款规则》之目的,并在其含义范围内,负责项目实施的哈尔滨市政府; (g)“项目设施”系指项目准备建设和安装的设施; (h)“RAP”系指2002年7月由市供水公司编制并得到亚行认可的《移民行动计划》。可能会在亚行与市供水公司同意下随时进行修改; (i)“分转贷协议”系指本《贷款协定》3.01节(b)所提到的省政府与市政府之间的协议; (j)“转贷协议”系指本《贷款协定》3.01节(a)所提到的借款人与省政府之间的协议; (k)“WPA”系指2002年6月由市供水公司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之间签订的《购水协定》。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总额为一亿美元(¥100,000,000)的贷款。根据本协定2.07节的规定,该贷款可通过货币转换随时被转换。 2.02节 借款人依据本《贷款规则》3.02节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2.03节 (a)借款人应按照每年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向亚行支付承诺费。该承诺费从本《贷款协定》签署后六十(60)天开始,按以下金额(随时扣除已提取金额)计收: 在第一个12个月:按15,000,000美元计; 在第二个12个月:按45,000,000美元计; 在第三个12个月:按85,000,000美元计; 其后,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本贷款的部分资金被取消,则本节(a)段所述的每一部分计征贷款额将按同等比例相应减少。 2.04节 借款人应向亚行支付金额为贷款总额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0.5%)的先征费。 2.05节 本贷款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日期为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 2.06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2中的规定,偿还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贷款本金。 2.07节 (a)为了便于债务管理,借款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如下贷款条款转换: (i) 转换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的币种,将无论是已提取的、尚未偿还的或未提取的部分,转换成一种同意的货币; (ii) 转换利率基础,将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的利率基础由浮动利率转为固定利率,或反之; (iii) 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的浮利率进行限制,即确定浮动利率的上限和下限。 (b) 根据本节(a)段申请并为亚行所接受的转换均应视为贷款规则2.01节(6)所定义的“转换”,应按照转换指南和《贷款规则》第V条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贷款的使用 3.01节 (a)借款人应以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通过《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资金提供给省政府使用。贷款资金的转贷条件应包括:(i)与本贷款利率相同的利率;(ii)与贷款期限相同的还款期限,包括宽限期;以及(iii)省政府承担转贷资金的外汇和利率风险。 (b)借款人应促使省政府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通过《分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资金提供给市政府使用。贷款资金的转贷条件应包括:(i)与本贷款利率相同的利率;(ii)与贷款期限相同的还款期限,包括宽限期;以及(iii)市政府承担转贷资金的外汇和利率风险。 (c)借款人应通过省政府促使市政府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通过《再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资金提供市供水公司使用。贷款资金的转贷条件应包括(i)与本贷款利率相同的利率;(ii)与贷款期限相同的还款期限,包括宽限期;以及(iii)市供水公司承担转贷资金的外汇和利率风险。 (d)借款人应促使省政府、市政府和市供水公司将贷款资金用于《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项目支出。 3.02节 利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其它各项支出以及在货物、服务和其他各项支出项目下不同类别间的贷款金额分配,均应符合本《贷款协定》附件3的规定执行,该附件可由借款人和亚行随时协商修改。 3.03节 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均应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4和附件5的规定进行采购。若货物和服务在实质上未按借款人和亚行同意的程序采购,或者合同中的条件和条款不能令亚行满意,亚行可以拒绝向该合同提供资金支付该合同。 3.04节 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促使所有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仅限用于本项目的执行。 3.05节 为《贷款规则》9.02节之目的,本贷款帐户提款的关帐日为2008年6月30日,或借款人和亚行商定的其它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4.01节 (a)借款人应促使市政府和市供水公司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照健全的行政管理、财务、工程、环境和供水工程惯例来实施本项目。 (b)在项目实施和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或促使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6和《项目协议》附件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4.02节 借款人应通过市政府向市供水公司提供除本贷款资金外为该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和其它资源。 4.03节 借款人应保证项目实施和项目设施营运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活动能够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并保持协调。 4.04节 借款人应在必要时采取一切行动,使市政府和市供水公司按照《项目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包括在《项目协议》附件第41和43段中规定的水价的确定和维持,并且不应采取或不允许采取任何可能干扰其履行义务的行动。 4.05节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中的权利,并应促使省政府和市政府行使《分转贷协议》和《再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籍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的目标。 (b)借款人应确保,并应促使省政府和市政府确保在未经事先征得亚行同意,《再转贷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得被转让、修改、废止和放弃。 第五条 中止;注销;提前偿还 5.01节 为《贷款规则》9.01节(1)段之目的,特规定下述事项,作为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权利的补充事项: (a)《再转贷协议》中的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再转贷协议》中应该承担的义务,因而将对履行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中的责任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b)市供水公司在未经亚行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所做的任何实质性的机构变化,包括财务上的、业务和结构上的或者法律特征上的、管理权限上的变化,这种变化对履行《贷款协定》、《项目协议》或《再转贷协议》中的义务和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5.02节 为《贷款规则》9.07节(a)(iv)之目的,特规定下述事项,作为加快偿还的补充事项:即发生本协定5.01节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 第六条 生效 6.01节 根据《贷款规则》10.01节(f)的要求,对本《贷款协定》的附加生效条件规定如下:《再转贷协议》按照亚行满意的格式和内容由市政府与市供水公司签署,并完成生效,《再转贷协议》的条款对市政府和市供水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6.02节 根据《贷款规则》10.02节(d)的要求,如下事项应被包括在呈送亚行的意见书中,《再转贷协议》经过授权已由市政府和市供水公司签署,且《再转贷协议》的条款对市政府和市供水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为《贷款规则》10.04节之目的,本《贷款协定》自签订之日起九十(90)天内生效。 第七条 其他事宜7.01节 为《贷款规则》12.02节之目的,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代表。 7.02节 为《贷款规则》12.01节之目的,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北京西城区三里河 邮编:100820 传真:(86-10)68551125 亚行: 亚洲开发银行 邮政信箱789 0980马尼拉,菲律宾 电报地址:亚行 马尼拉 电传:29066 ADB PH (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632)636-2444 (632)636-2407 本《贷款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贷款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行长 王春贵                       千野忠男 附件1:

项目描述
A.目的 1.本项目的主要目的是(i)减轻哈尔滨市当前严重的供水短缺和水质问题以满足未来的供水需求;(ii)通过提供安全的饮用水来改善公众健康;(iii)促进城市长远发展;(iv)加强市供水公司机制,使其有效率地运行以及维护新系统;(v)保证价格改革以完成全部成本回收。 B、范围 2.本项目包含以下内容: (i)在拉林河上建设多重功能的磨盘山水库,总库容大约为3.56亿立方米,死库容大约3300万立方米; (ii)原水管线直径为2200~2400毫米,从磨盘山水库至市区大约175.5公里长; (iii)在哈尔滨市建设一座规模大约为450,000立方米/天的净水厂; (iv)配水管网的改扩建,包括大约73.8公里长直径为300~1800毫米的主干线,以及18公里长直径为100~250毫米的支线。 (v)土地征用和6000人的动迁安置; (vi)为项目监督、实施和机构加强提供的咨询服务。 3.本项目预计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工。 附件2:
分期偿还时间表(哈尔滨磨盘山供水项目)
1.下表规定了贷款本金的偿还日期和各个本金偿还日应偿还的占贷款总本金的百分比(分期偿还份额)。如果在第一个本金偿还日贷款已全部提取,借款人在每个本金偿还日所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应由亚行根据下列两个参数相乘确定:(a)截至第一个本金偿还日时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b)每个本金偿还日的分期偿还份额。该偿还金额在必要时可进行调整,即扣除本附件第4段所提及的任何采用了货币转换的金额。 到期支付日分期偿还份额(以%表示) 2008年5月15日0.83 2008年11月15日0.87 2009年5月15日0.91 2009年11月15日0.96 2010年5月15日1.01 2010年11月15日1.06 2011年5月15日1.11 2011年11月15日1.16 2012年5月15日1.22 2012年11月15日1.28 2013年5月15日1.35 2013年11月15日1.42 2014年5月15日1.49 2014年11月15日1.56 2015年5月15日1.64 2015年11月15日1.72 2016年5月15日1.81 2016年11月15日1.90 2017年5月15日1.99 2017年11月15日2.09 2018年5月15日2.20 2018年11月15日2.31 2019年5月15日2.42 2019年11月15日2.54 2020年5月15日2.67 2020年11月15日2.80 2021年5月15日2.94 2021年11月15日3.09 2022年5月15日3.25 2022年11月15日3.41 2023年5月15日3.58 2023年11月15日3.76 2024年5月15日3.94 2024年11月15日4.14 2025年5月15日4.35 2025年11月15日4.57 2026年5月15日4.79 2026年11月15日5.03 2027年5月15日5.29 2027年11月15日5.54 总计100.00 2.如果第一个本金偿还日时贷款额尚未全额提取,借款人在每一个本金偿还日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则按如下方法确定: (a)对于在第一个本金偿还日截止时已拨付的贷款额,借款人应依照本附件第1段的规定,偿还到贷款偿还日时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额。 (b)在第一个本金偿还日之后提取的任何贷款额,应当在该提款日之后的每一个本金偿还日偿还,其金额按亚行确定的方法计算,即每一期的提款金额乘以一个分数。该分数的分子应为本附件第1段表中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应偿还的比例(原定分期偿还份额),其分母为提款日或其之后的所有剩余本金偿还日的分期偿还份额之和。该偿还金额在必要时可进行调整,即扣除本附件第4段所提及的任何采用了货币转换的金额。 3.仅为计算每个本金偿还日应偿还的本金额之目的,在本金偿还日前两个日历月内的提款,应被视为下一个本金偿还日的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额,该金额应从提款日之后的第二个本金偿还日开始在每期本金偿还日偿还。 4.尽管有本附件第1和2段的规定,当全部或部分已提取贷款本金的货币转换成另一种批准的货币时,被转换货币的贷款额应在转换期内的任何本金偿还日偿还,偿还金额由亚行计算确定,即用货币转换之前的货币金额乘以:(i)与上述转换相关的亚行货币掉期交易中所采用的汇率,它反映了所转换货币的本金金额;或(ii)亚行根据货币转换指南所确定的屏幕汇率。 5.如果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一种货币以上,本附件的规定仍分别适用于各种货币的贷款,以确定各种货币贷款的分期偿还表。 附件3: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总则 1.本附件附表(以下简称“附表”)列出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类别,以及各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情况(本附件中所指的“类别”或“各类别”均为本附表中的类别或各类别,本附件中的“子类别”或“各子类别”均为本附表中的子类别或各子类别”)。 税费 2.从本贷款帐户提取的款项均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地方税费。 亚行贷款支付比例 3.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附表中所列的各类别均应根据附表中所列的百分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 4.尽管有本附件第5段的规定,但任何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4的有关规定,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国际采购而授予本国供应商的任何合同,均应基于以下原则用本贷款支付。 (a)如果从本国供应商采购的货物是国内制造的,则按供应货物出厂价的100%(不含任何税费)支付;和 (b)如果从本国供应商采购的货物是全部进口的,则按合同价格外币部分的100%支付。 本地支出 5.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任何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款项均不得用于本项目的本地开支。 先征费 6.分配给类别4的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本《贷款协定》2.04节提及的先征费。在贷款生效日或一旦贷款生效,亚行有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该金额用于向自己支付先征费。 利息和承诺费 7.附表中分配给类别5的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本项目实施期间亚行贷款的利息和承诺费。亚行有权代表借款人在适当时候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资金向自己支付贷款到期的利息和承诺费。 再分配 8.尽管附表列明了贷款分配额和提款百分比,依照本附件第5段的规定: (a)如果分配给某一类别的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该类别中双方已同意的各项开支时,亚行在通知借款人后可以:(i)向该类别再分配贷款资金,以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预算资金缺口。再分配金额指已分配到其它类别,但根据亚行意见,不需要再用于支付其它费用的贷款金额。(ii)如果贷款再分配仍不能完全弥补该类别的预算缺口,亚行可以降低该类别支付的提款比例,以使得该类别的进一步提款能够继续,直到此类别下的全部支出完成。 (b)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该类别双方协定的各项支出,亚行在通知借款人后,可以把该类别的结余金额再分配给其它类别。 周转金帐户,费用报表 9.(a)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在贷款协定生效后,在亚行同意的一家银行开设周转金帐户。该帐户应根据亚行2001年1月颁布的《贷款支付手册》、2002年7月颁布的《LIBOR贷款支付业务中期指南》及借款人与亚行共同确定的具体内容安排周转金帐户的建立、管理、回补和清算。该周转金帐户最初注入的资金不得超过6个月的支出额或贷款总额的10%,二者中较低者。 (b)根据亚行2001年1月颁布的《贷款支付手册》、2002年7月颁布的《LIBOR贷款支付业务中期指南》和借款人与亚行达成协议的细节安排,采用费用报表(SOE)程序来回补用于设备、材料和培训的合理支出以及清算周转金帐户中的先期项目。在费用报表程序下每笔用于回补或清算的金额不得超过200,000美元。 附件3:
附表采购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利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应遵循本附件以下各段所述的采购程序。本附件及附录中的“货物”包括设备和材料,而“服务”不包括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遵循亚行1999年2月颁布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以下简称“采购指南”)之规定执行。该采购指南可不断修正完善,并已提供给借款人和市供水公司。 3. 除以下第6和7段提到的情况外,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不得对任何特殊的供货商或承包商,或任何特殊类别的供货商或承包商有任何限制或优惠。 4. (a)估算费用超过50万美元以上的设备或材料供应合同,均应采用采购指南第二章规定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授予。 (b)凡属于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应在不迟于第一个招标邀请发出之前90天,尽快向亚行递交一份格式、详细程度和内容均符合亚行要求的《总采购通告》(该通告将由亚行另行安排发布)。只要任何货物需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进行采购,就应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更新上述《总采购通告》。 (c)按照采购指南第四章的规定,凡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其采购工作须经亚行审查。根据该程序的规定,投标邀请文件初稿,均应在其发出前至少42天提交给亚行批准,且应包括亚行合理要求的内容,以确保亚行能另行安排发布此邀请。 5.(a)预算等于或低于50万(不包括零星采购项目)的设备或材料供货合同,均应采用采购指南第三章规定的国际询价采购方式授予。 (b)所有投标邀请函和相关投标文件的草案在发布前必须提交亚行批准。 (c)尽管采购指南3.03(b)段有所规定,任何合同授予均应得到亚行的事先批准。 6.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评标中,借款人可根据本附件之附录的规定,决定是否对下列情况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a)在借款国境内制造的货物,前提是上述货物的投标人向借款人和亚行提供令人满意证据以证明该货物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相当于出厂价的20%;且 (b)亚行认为由合格的国内承包人承建的土建工程。 7.由市供水公司提供资金的国内土建工程合同,应按照借款人《招投标法》规定的标准采购程序及亚行接受的程序,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授予承包商。 附件4--
附录:国产货物的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列条款,对于在借款人境内制造的货物可获得一定幅度的优惠,只要投标人向借款人和亚行满意地证明:该货物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相当于此货物出厂价的20%。这20%的国内增值适用于货物的整个出厂价,而不是清单中的某一单项价格。 (a)在给予国内优惠时,应将符合要求的投标分成以下三类: 第I类-投标提供的货物系借款人境内制造的货物,并满足最低国内增值要求; 第II类-投标提供的货物系借款人境内制造的其他货物;以及 第III类-投标提供的货物系完全进口的货物。 (b)在不考虑货物与进口相关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与销售或运输相关的销售税和类似的税费的情况下,通过比较它们同类中的所有标价,确定各类中的最低评标价。 (c)对各类中的最低评标价再进行互相比较,如果结果是I类或II类标为最低评标价,则应被选择授予合同。 (d)但是,如果上述第(c)段的比较结果是最低评标价属于III类,则其应与I类的最低评标价再进行比较。为了做进一步的比较,III类的最低评标价应按如下规定向上调整: (i)对于III类标中的进口货物,应加上未获免税权进口商进口所须缴纳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 (ii)如果上述提及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CIF)的15%,则按到岸价(CIF)的15%调高。 经过上述比较,如果I类标被确定为最低评标价,则其应被选择授予合同;否则,III类中的最低标(评标价)则应被选择授予合同。 2. (a)申请优惠的投标人,应提供证明其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必要证据,包括国内最低增值价。 (b)招标文件应该清楚地载明能够享受的优惠条件、享受优惠所应提供的合法证明材料,以及上述提及的在评标中须遵守的所有程序。 附件4--附录:交钥匙合同和供应-安装合同的国内承包商的优惠 3. 对于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和将零散货物打包的大型和复杂合同包的全权独立负责的交钥匙(包括设计--建造)合同,和供货与安装合同(工程中所使用货物的到岸价预算价在投标前等于或超过此工程总价的60%),根据下述条款可对国产货物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a) 优惠不应给予整个合同包,而只给予合同包中的国产货物。 (b) 借款人境外提供的货物应报CIF价,国内提供的货物应报出厂价(免销售税和类似的税)。 (c) 所有其它部分的费用,诸如设计费,工程安装费和监理费应当单独报价。 (d) 比较投标时(不应像国产货物优惠一样划分为第I类,II类或III类),只对借款人境外提供的未获免税权进口商进口的货物的投标增加适当的关税和其它税赋或增加15%,以数值低者为准。 (e) 如果合同包中各个货品关税不统一,应对每一货品采用适用的税率。 (f) 对合同包中任何相关的服务或工程不应给予优惠。 (g) 开标后投标人不允许或不能要求修改国内、外货物构成比例。 4.(a)申请优惠的投标商应提供能证明其投标符合优惠的必要依据。 (b)招标文件应清楚的载明能给予的优惠和具备资格享受优惠所需提供的信息,以及所有上述评标程序。 附件4--
附录:国内承包商的优惠
5. 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选择土建工程承包商,全权责任的交钥匙合同(包括设计-建设)承包商或供货与安装合同承包商(其中在该合同下永久性工程使用的货物CIF成本低于工程总投资的60%),根据以下条款,对于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可以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a)在给予国内承包商优惠时,首先应将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分成如下两类: 第I类-根据本附录第6段所规定的标准可享受优惠的国内承包商和联营体的投标;以及 第II类-其他承包商的投标。 (b)通过比较每一类别内所有的投标,确定出该类别的最低评估标。 (c)将两类最低评估标再进行互相比较,如果结果为I类评估标最低,则应被选择授予合同。 (d)但如果按照上述(c)段的比较,结果为第II类标为最低评估标,则需将其与第I类的最低评估标再作比较。为了做进一步比较,应对第II类的最低评估标价向上调7.5%。通过这样的比较后,I类中的标为最低评估标,则应被选择授予合同;否则,应选择第II类中的最低评估标授予合同。 6. (a)要获得上述第5段规定的优惠,国内承包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i)公司在借款人的境内登记注册的; (ii)公司的主要所有权属由借款人的公民拥有;并且 (iii)公司转包给国外承包商的合同价值不超过该工程总价的50%。 (b)对于由国内承包商和国外公司组成的联营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获得优惠: (i)根据上述条件,国内合作方必须单方面具备优惠资格; (ii)如果没有外方的参与,国内合作方在技术或财务方面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并且 (iii)在拟定的联营安排中,国内合作方至少要完成合同总价50%的工程量。 (c)申请享受国内优惠的承包人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所有权的详细情况,作为其资质审查资料的一部分,以便按照适用标准确定该公司或公司联营体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 7. 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表明上述优惠和享受优惠所具备的条件,以及评标应遵循的程序。若借款人和亚行提出要求,申请优惠的投标人应提供此类资料的补充证明材料。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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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本项目实施的咨询专家的服务主要涉及: (a)项目管理 (b)高效的运行程序 (c)预防性维护 (d)财务管理 (e)社会与环境影响监督 (f)经营计划与管理系统建立 (g)人力资源发展 (h)公司治理 咨询专家的工作大纲将由亚行与市供水公司协商确定。 2.咨询专家的挑选、聘用和服务,应遵循本附件及亚行于2002年4月颁布并随时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以下称《咨询专家选用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供给市供水公司。 3.除下面第5段的规定之外,在咨询专家的选聘过程中,不能对某些特定咨询专家或某一特定类别咨询专家采取任何限制或有任何偏好。 4.市供水公司应按照下列程序使用质量成本选择法(QCBS)选择聘用一家咨询公司: (a)邀请提交技术和财务建议书 邀请提交技术和财务建议书(以下称邀请书或RFP)和其他相关文件前,应在发布前获得亚行批准。为此,应向亚行提交三份包括以下内容的文件:邀请书的草本、被邀请的咨询专家名单、建议书评审标准、咨询合同草本和其他相关文件。提交建议书的时间期限不得少于60天。应在最后邀请书发布后,即刻将最终稿副本和其他相关文件提交亚行备案。邀请书中规定的技术和财务建议书的有效期自规定的提交日起通常不能超过3个月。有效期的延长必须征得亚行的同意。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有效期包括延长期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未能在《咨询专家选用指南》规定的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咨询专家的选聘应视为无效,需按照本段规定的程序重新开始。 (b)技术建议书的评审和得分 技术建议书评审和打分之后,应即刻将结果报亚行批准。为此,应向亚行提交三份技术建议书文件副本。 (c)财务建议书的开启 在通知技术建议书达到最低技术合格分的咨询公司或其代表参加财务建议书的开封后,当众开启财务建议书。 (d)财务建议书的评审和得分以及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的排名 财务建议书评审和打分之后,应对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进行排名。在与排名第一的咨询公司谈判前,应将财务建议书评审和得分的情况以及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的排名报亚行批准。为此,应向亚行提供以下三份文件副本:(i)财务建议书评审和得分;(ii)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的排名。 (e)合同的执行 在谈判结束后、合同签署前,应将谈判达成的合同草本报亚行批准。合同签署之后,应即刻向亚行提交一式三份已签合同的副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较大修改,应事先提交亚行批准。 5.借款人要求根据本附件第4段有关条款所挑选的国际咨询专家应该和国内咨询专家协同工作。亚行同意此项要求并且,有关协同工作的详细安排应被包括在与本附件第4段有关的建议书中提交亚行。 附件6:
项目的执行和运营;财务事宜
项目执行机构 1.哈尔滨市政府为本项目的执行机构对本项目全面负责。 项目领导组 2.项目领导组是专为本项目设立的,由哈尔滨市市长领导,由相关市政部门领导组成,提供方针政策并指导项目实施。 实施机构 3.市供水公司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直接执行本项目。通过项目管理办公室,市供水公司负责完成下列任务:(1)征地;(2)采购;(3)移民安置的执行与监测;(4)符合环境影响报告制定的措施;(5)遵守对亚行提供报告和其他公司治理等要求。 市供水公司的自主权 4.借款人应通过省政府和市政府,确保市供水公司在借款人的相关法律之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定实体拥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和管理自主权。 配套资金 5.借款人应通过省政府和市政府确保为市供水公司从股东筹措的所有配套资金,包括现金的注入和资产投入,及时到位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借款人、省政府和市政府应确保在资金少于或造价超出可用的配套资金时将通过补充资金投入和贷款完成项目。 所有权的改变 6.如果(i)项目设施所有权的任何变化,或(ii)出售、转让或任何可预见的市供水公司对项目权益的转让,借款人、省政府和市政府必须在这些变更发生6个月之前与亚行协商。借款人应通过省政府和市政府确保项目设施所有权的变更以合法、透明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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