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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利比里亚共和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利比里亚共和国自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利比里亚共和国同意互派大使,并在对等的基础上为对方大使馆的工作提供方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利比里亚共和国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的这一立场表示赞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利比里亚共和国 代表               代表 樊桂金             坦巴卡伊·江戈巴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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