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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工作联系地区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我部在原有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深圳五个特派员办事处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又在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南宁等地新增设了9个特派员办事处。为了做好各特派员办事处对各地对外贸易的协调和管理工作,方便地方和外贸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和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我部在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适当调整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的工作联系地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8月1日起,我部驻广州、上海、天津特派员办事处原负责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有关业务工作改由新设立的有关特派员办事处承担,驻大连、深圳特派员办事处的工作联系地区不变。调整后的我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的工作联系地区详见附件。 二、工作联系地区调整后,我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应继续执行国务院和我部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所联系地区的对外贸易活动的管理和协调,开展调查研究,并根据我部的授权范围,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出口许可证,审批和管理外商驻华机构等项工作。 三、为了保证调整的顺利进行,各有关特派员办事处要密切协作,认真做好交接工作,遇有疑难问题可及时与我部有关主管部门联系解决。 四、自规定之日起,各地经贸部门和进出口企业请按新的工作联系地区与我部特派员办事处联系工作和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在此之前,由各特派员办事处按原规定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仍然有效。 五、为了使我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请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特派员办事处的工作予以大力支持,在文件传达、业务和政治学习等各方面提供帮助,并请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特派员办事处的工作。 附件:《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工作联系地区一览表》 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工作联系地区一览表
顺序号派驻地点联系地区设立时间 1广州广东省(包括珠海、汕头特区)广州市、湖南省、贵州省、云南省1983年上半年设立 2上海上海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江西省1983年上半年设立 3天津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83年上半年设立 4大连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1983年上半年设立 5深圳深圳市1988年1季度设立 6海口海南省1989年上半年设立 7青岛山东省、青岛市1989年上半年设立 8西安陕西省、西安市1989年上半年设立 9成都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1989年上半年设立 10武汉湖北省、武汉市1989年上半年设立 11郑州河南省1989年上半年设立 12福州福建省、厦门市1989年上半年设立 13南京江苏省、南京市1989年上半年设立 14南宁广西壮族自治区1989年上半年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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