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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明电[199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项税收的分享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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