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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南朝鲜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日期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你会4月24日函收悉。经研究,南朝鲜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日期可从1989年2月20日前的6个月开始,即南朝鲜企业自1988年8月21日以后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均可在我国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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