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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1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当前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为扭转当前进口工作中存在的多头对外、抬价抢购、自相竞争的局面,防止在国际市场上发生商品大战,特制定《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进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进口管理办法

1989年4月1日
附件
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进口管理办法
一、根据当前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为加强进口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原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重油(低硫、高硫燃料油、渣油)>。橡胶<包括天然胶(含天然乳胶)、合成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包括原糖、白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腈纶短纤维、腈纶毛条、腈纶丝束、腈纶纱、腈氯纶、涤纶短纤维、涤纶毛条、涤纶丝束、涤纶长丝、涤纶加工丝),是国家规定的一类进口商品,即统一代理订货商品。农膜原料是指用于生产农用薄膜的高压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二种。为防止出现多头对外,抬价抢购的局面,上述商品的出口仍坚持统一经营的原则,即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食糖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涤纶腈纶类化纤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 三、凡用于进料加工出口、外贸包装的高压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进口,仍按现行做法办理。 四、从今年起经贸部不再切块下达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小额零星自行进口额度。对各地少量急需部分的进口均应由省市经贸厅(委、局)指定的、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核同意的一至二家公司委托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其海外采购网点订货(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海外采购网点见附件),并据以申领进口许可证。 五、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自行进口上述商品的,经贸部将严格审核,逐项审批。经批准后,由省市经贸厅(委、局)指定的、经本文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公司办理自行进口业务;指定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前,应在价格条件上征求主营公司的意见,接受其价格协调,主营公司庆在三日内予以答复;指定公司凭有关部委下达的进口计划配额及省市经贸厅(委、局)批准自行进口批件申领进口许可证。 六、其他特殊贸易方式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自身生产所需的进口、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项下的进口,均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受理统一代理订货的公司应负有下列责任与义务: (一)按委托对进口商品品质、规格、价格、交货期等方面的要求,及时对外询购,力争早订货,早到货。 (二)在订购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发生延误问题,要及时与委托方取得联系,共商解决办法。 (三)及时交流有关商品国际市场供求状况,价格变动等信息。定期向经贸部及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通报进口成交情况和价格,并接受经贸部的指导。 (四)加强对本公司国外采购网点的指导和管理,理顺渠道,沟通情况,协调价格,以适应国内进口工作的需要。 八、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中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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