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价费字[1992]1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烟草专卖局: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烟草专卖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六十元; (二)烟草专卖特种批发许可证四十元; (三)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含委托代批)三十元; (四)烟草专卖特种零售许可证二十五元; (五)烟草专卖收购许可证(含委托代购)十元;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十二元; (七)烟草专卖个体零售许可证六元; (八)烟草专卖临时许可证。 1.烟草专卖临时收购许可证二元; 2.烟草专卖临时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二元; 3.烟草专卖个体临时零售许可证一元。 二、各级烟草质量检验机构对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进行的委托检验、仲裁检验,可以收取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附后)抽验、定期检验等强制性检验不得收费。 三、以上各项收费,属于烟草专卖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收费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五、烟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测收费标准
─────────────────┬────┬──────────┬── 检测项目 │收费标准│检测项目│收费 │(元/样) ││标准 │││(元/ │││样) ─┬───────────────┼────┼─┬────────┼── 评│成品烟│40│常│总氮│25 │单料烟(烤)│50│规│烟碱│25 吸│单料烟(晾烟)│60│化│总糖│25 │综合仲裁(评吸物测)│100-200 │学│氯│20 ─┼───────────────┼────┤│总挥发碱│20 │单袋;总袋;卷曲度; │各30││制样和水份│15 丝│断裂伸长; ││││ │伸长率;白度;卷曲度; │各20├─┼────────┼── 束│水份│15││总粒相物│ │││烟│(T.P.M) │ 60 ─┼───────────────┼────┤气│烟碱│ │透气度、抗张强度、││分│(含T.P.M) │100 各│强力耐折度、││析│过滤效率│ 种│白度、撕裂度、│各20││(含T.P.M) │140 烟│伸长率、不透明度、│││一氧化碳│ 用│长度、平滑度、│各20││(含T.P.M) │ 80 纸│定量、水份、灰份、│││焦油│ │阻燃性;尘埃度│各15││(含T.P.M,NicH2O)│140 │厚度、外观│各10││透气度│ 20 ─┼───────────────┼────┼─┼────────┼── │填弃性│25│物│重量圆围透气度压│ 烟│水份│15│理│降│各15 丝│││硬│硬度│20 ─┼───────────────┼────┤度│包装空头外观长度│各10 ││││含未量燃烧性水分│各15 ─┴───────────────┴────┴─┴────────┴──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