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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商标注册代理服务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价费字[1992]1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吉林、江苏、湖北、广东、四川、上海、南京、沈阳、长春、广州、成都等省(市)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商标代理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从事商标代理等业务的经营服务性单位,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可收取代理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商标代理服务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境内企业、公司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境外商标注册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等事项,可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机构按《境内申请人向境外申请商标注册代理服务费标准》(附件一)向申请人收取商标代理服务费。 二、境内申请人向中国商标注册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等事项,可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事务所(目前仅限于湖北、广东、上海、南京、常州、徐州、沈阳、长春、广州、成都等省、市商标事务所)办理。商标事务所按《境内申请人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代理服务费标准》(附件二)向申请人收取代理服务费。 三、境外申请人向中国或第三国商标注册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等事项,可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标准由各商标代理机构自行确定,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

境内申请人向境外申请商标注册代理费标准
编号业务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1商标注册件280 2商标续展注册件150 3商标转让注册件150 4商标变更注册件150 5商标复审件100-300 6商标异议,争议件300-500 7商标侵权件500 8代办公证、认证文件件30 9代拟、代办、代译证明文件件50 10 文件翻译 (1)外文译中文千字20-24 (2)中文译外文千字30-35 注:公证、认证、注册证明费,银行汇款手续费和通讯费按实际支出费用收取,并 将缴纳以上各项费用的票据交申请人。 附件二:
境内申请人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代理费标准
编号业务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1商标注册件200-280 2商标转让注册件150-200 3商标续展注册件150-200 4商标变更注册件50-100 5商标补证件50-100 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件50-100 7商标评审件100-150 8注销商标件50 9商标设计件50-150 10商标咨询件30-50 11商标案件调查进行投诉件300-500 12商标查询件50-80 13代理重大商标案件件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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