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法[1992]第2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郑州烟草研究院: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去年七月份以来,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为加强法制建设,促进烟草行业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发展,现将《烟草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

烟草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为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1990〕20号)和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结合烟草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烟草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全国普法工作的统一要求,以深入学习宪法为主,有针对性地学习和普及有关基本法律知识,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对象地学习有关专业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烟草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促进烟草行业依法管理和依法生产、经营。 具体要求是: (一)在广大烟草系统干部、职工中,继续深入普及宪法和有关法律常识,强化宪法观念,维护宪法尊严,维护国家稳定,保证烟草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县级烟草专卖局局长以上领导干部,既要学习、掌握与烟草专卖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还要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树立依法办事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自觉性。 (三)坚持学用一致、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树立一批依法经营管理,依法治厂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推动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 二、对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国烟草系统的干部和职工。重点对象是: (一)县级烟草专卖局以上的领导干部。 (二)各级烟草专卖局和企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三)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 三、内容: 法制宣传教育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主体,在继续深入学习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的同时,按不同部门、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岗位重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见附件二)。各地继续做好《烟草专卖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四、步骤: 本规划规定的烟草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分三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从现在开始到一九九二年二季度底为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着重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根据本规划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规划或实施办法。二是广泛深入动员全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学习普及法律知识的活动。三是组织编写法制宣传教育的教材和参考资料。四是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充实队伍、培训骨干。五是组织试点,并注意总结试点经验。 (二)组织实施阶段:在准备工作完成后,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规划或实施办法的要求,把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内容、措施、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在普法对象上,可先安排重点对象学习,后安排一般干部、职工学习;在内容上,可以有重点地先学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急需学习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考核验收阶段:法制宣传教育的考核验收采取分级、分期、分批的方法进行。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有关主管部门分期分批考核。第一阶段重点考核基本法律知识;第二阶段重点考核专业法律知识。在每一个阶段,根据不同对象,先考核重点对象,后考核一般干部、职工。全系统的考核验收总结工作在1995年上半年完成。其考核标准是: 1.单位考核标准: ①有明确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实施办法;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有典型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有明显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②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并经考核合格人数达到85%。 ③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基本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2.个人考核标准: ①积极参加规定的法律知识学习,经考核合格。 ②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做好本职工作或懂得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③严格依法办事,自觉遵守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单位的考核成绩应当作为今后评选先进集体的条件之一;个人的考核成绩作为今后晋升、晋级、评选先进的主要条件。 五、方法: 法律宣传教育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法用法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人制宜,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一)坚持以面授为主,采取脱产培训与在职学习和集中学习、辅导与岗位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利用职工大学、培训中心等有利条件,培训骨干。 (二)充分发挥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利用橱窗、板报、图片、广播、报刊、电视等宣传工具,开展具体、生动、形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法制宣传周(日),拍摄法制宣传录相片、电视剧等。 六、组织领导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加强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办公室。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制定全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编写教材,总结经验,培养典型,召开有关会议,对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制定统一考核验收标准,组织省级烟草专卖局和部分重点企业的考核验收。 国家局机关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机关党委组织实施,政法司、人教司配合。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和企业成立普法领导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对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必要的宣传、教育设备,各级烟草专卖局要给予安排。 附件二:
国家烟草专卖局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关政林 副组长:许骅、夏利渊 成员: 卢之富(机关党委)曹新茂(人教司) 高锦(政法司)傅鹏(专卖司) 邓焕启(审计司)张昌吉(监察司) 何德福(综合计划司)李宝林(办公室) 附件三:烟草行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学习法律、 法规、规章推荐目录 一、宪法和基本法律: 1.宪法、宪法修正案 2.烟草专卖法 3.选举法 4.集会游行示威法 5.国徽法 6.国旗法 7.保守国家秘密法 8.行政诉讼法 9.义务教育法 10.民事诉讼法 11.环境保护法 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13.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二、有关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甲、专卖管理机关: 1.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发布后) 2.行政复议条例 3.行政监察条例 4.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规 5.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6.办案程序 乙、工业企业: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2.企业破产法(试行) 3.价格管理条例 4.广告管理条例 5.经济合同法及配套法规 6.有关税收法律及法规 7.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8.商标法及细则 9.专利法及细则 10.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1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2.节能管理暂行条例 13.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14.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5.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丙、商业企业及零售单位: 1.有关税收法律及法规 2.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 丁、法制工作人员: 1.行政法规制订程序暂行规定 2.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3.行政诉讼法 4.行政复议条例及施行细则 戊、财会、审计人员: 1.会计法 2.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5.银行结算办法 己、统计人员: 1.统计法及细则 2.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庚、基本建设管理人员: 1.楼堂馆所建设暂行条例 2.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 3.土地管理法 4.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