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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暂行)


【颁发部门】 国家邮政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进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邮政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是指将国家邮政局机关或由国家邮政局依法委托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邮政监管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或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坚持依法、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邮政局成立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局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并对全国邮政监管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司,负责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和拟定相关制度及工作计划;监察局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司局按照职责负责实施相关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国家邮政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国家邮政局领导成员、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二)邮政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邮政监管工作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四)邮政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五)邮政业统计信息。 (六)邮政行业标准的名称及摘要。 (七)邮票发行公报。 (八)由国家邮政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国家邮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邮政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一)国家邮政局公务员录用以及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有关信息;公务员培训规划及有关规章制度;邮政业职业技能鉴定批准及相关规定。 (十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正当程序向局内相关司局提出申请,经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国家邮政局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列入目录的各类邮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不同类别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举报方式等。 第八条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的主渠道是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凡是在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实行新闻发布制度。对邮政监管工作的重要活动、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会议等方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邮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在局机关办公楼设置办事引导图、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和设备,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第十二条对确定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由局内相关司局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事项,应当自该事项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在收到申请时,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办理司局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办理司局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十五条依申请提供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对办结的事项,应当视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局机关各司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监察局受理社会公众对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向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网上调查等有效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应纳入局机关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对于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政务公开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编制完成国家邮政局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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