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企[200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办)、旅游局(旅游协会)、乡镇企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与国家旅游局(简称两部局)签署的《关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乡村旅游发展合作协议》,进一步推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发展,经两部局研究并报民政部备案,决定成立“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以下简称“分会”)。为加强对“分会”筹备工作的领导,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共同组成筹备工作小组。为切实做好组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会宗旨及主要任务
“分会”的办会宗旨是:贯彻国家有关旅游、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提升发展和管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作出贡献;广泛团结和凝聚旅游、农业各方面的力量,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分会”接受国家旅游局、农业部的指导,在中国旅游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需要和会员的需求,开展交流规划、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业务培训等方面经验;举办培训、专业论坛、技术推广及展示活动;组织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企业星级评定,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会员组成及申报程序
“分会”会员由各省从事现代农业(农业、农垦、渔业、畜牧等观光采摘体验)园区、休闲农庄、具有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功能的特色农业企业、以公司形式经营的集中连片的农家乐村镇及相关单位自愿申请组成。
会员申报程序是:
(一)自愿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县级主管部门推荐,并签署书面意见,报省级主管部门;
(三)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书面意见,报“分会”筹备小组。
三、常务理事、副会长候选人的产生
常务理事候选人在会员中产生。由于我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发展不平衡,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分会”成立初期根据各省具体情况,由两部局筹备小组建议推荐名额,各省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协商、沟通,推荐常务理事候选人。
副会长候选人在常务理事候选人中产生。由两部局筹备小组会同有关省协商推荐,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
四、其他事项
(一)会员及常务理事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7月30日。
(二)经两部局同意,“分会”筹备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
(三)原则上由各省农业主管部门为筹备工作牵头单位,各省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另行确定。各省牵头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主动会商;其他部门也应从事业发展的角度,积极配合,做好工作,确保会员、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各省于7月15日前将确定的牵头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告筹备小组办公室。
(四)请各省牵头单位要高度负责,认真组织“分会”会员申报和常务理事推荐工作,并采取适当方式对《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管理办法》(讨论稿)和《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讨论稿)提出意见,于8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筹备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朱立英、王宏电话:59195058、59195059
传真:010-65006647E-mail: clarta@sina.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农业部北办公区18号楼202室邮编:100125
附件:
1.会员申请表
2.常务理事名额分配建议表
3.常务理事推荐表
4. 《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管理办法》(讨论稿)
5.《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讨论稿)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会员申请表
会员单位名称
成立时间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 □中外合资 □股份公司
□合伙公司 □个人独资 □其他
单位网站
会员单位 代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联系电话
个人E-mail
联系人姓名
会
员
单
位
情
况
简
介
会
员
单
位
情
况
简
介
会员单位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分 会审 批 意 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 本表需填写一式两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宣传册各一份。
2、 本表须真实填写。本表可到中国休闲农业网站下载。网址:www.crr.gov.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农业部北办公区 邮编:100125邮箱: clarta@sina.com
联系单位: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筹备组联系人:朱立英、王宏
电话:010-59195058 传真:010-65006647
附件2:
建议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名额
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名额分配
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名额分配
北京市
3
广西壮族自治区
2
天津市
2
海南省
2
河北省
2
四川省
3
山西省
2
重庆市
2
内蒙古自治区
2
贵州省
2
辽宁省
2
云南省
2
吉林省
2
西藏自治区
2
黑龙江省
2
陕西省
2
上海市
3
甘肃省
2
江苏省
3
青海省
2
浙江省
3
宁夏回族自治区
2
安徽省
2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2
福建省
2
大连市
2
江西省
2
青岛市
2
山东省
3
宁波市
2
河南省
3
厦门市
2
湖北省
3
深圳市
2
湖南省
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
广东省
3
附件3:
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表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工作单位
政治面貌
职务
联系方式
个人简
历
省级
主管 部门 推荐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管理办法
(讨 论 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LeisureAgricultureandRuralTourismAssociation(缩写为CLARTA)。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旅游协会的分支机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企业和相关单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建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团结、务实、服务、发展”为指导,贯彻国家有关旅游、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提升发展和管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作出贡献;广泛团结和凝聚旅游、农业各方面的力量,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旅游局、农业部的业务指导和中国旅游协会的领导,依照《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促进旅游和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国家旅游、农业主管部门就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健康、稳步发展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对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有关发展趋势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会员单位和旅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从事会员单位与旅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旅游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七条会同农业、旅游主管部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参与等级划分与评定、示范点的评定复核等工作;组织实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评定活动;协助主管部门办理课题立项、成果评定和项目推广中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根据会员的需求,组织开展规划、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业务培训等方面的经验交流;举办专业论坛、技术推广及展示活动。
第九条配合旅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拓农村旅游人才市场,促进农业旅游人才合理流动,提高农业旅游人才市场配置的效率。
第十条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编印会刊及有关资料,开发建设本会网页,为会员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
第十二条开展与旅游、农业等相关社团组织的联系与协作。
第十三条组织会员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承担两部局(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和中国旅游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实行以团体会员为主,不分行业和所有制。
第十六条凡加入本会的会员,自然成为中国旅游协会会员。
第十七条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农业、旅游相关企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发放会员证。
第十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会《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并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第二十一条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本会实行年度缴纳会费注册登记制度,会员如在本年度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农业部、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协会意见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一般每2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农业部、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协会意见推荐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中国旅游协会审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发生变动,由常务理事会向会员通告。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会长负责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职责:
(一)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二)审议常务理事的增补、罢免和变更事项;
(三)根据农业部、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协会推荐意见,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四)研究和处理本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海内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服务的主要来源,会员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每年第一季度缴清,逾期不交纳会费,经书面催交后3个月内仍不交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并收缴证书、牌;在本分会担任理事以上领导职务者,不再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
第三十一条经费管理
(一)本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中国旅游协会统一管理。
(二)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五)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生效;本《管理办法》的修改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方案,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附件5:
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以下简称“分会”)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会费标准
第四条会员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会费50000元;
2、副会长单位会费20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会费5000元
4、会员单位会费1000元;
5、个人会员300元。
第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员单位可自愿超额交纳会费或自愿赞助、捐赠会费。
第三章交纳办法
第六条会费由分会秘书处负责收缴,汇入中国旅游协会帐户。
第七条每年1月至3月31日为交纳会费的时间。会费交纳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倡一次交清本届(4年度)会费。
第八条新入会的会员,从入会当月1日起交纳当年剩余月份的会费(计算公式为:应交会费额=剩余月份数×年度会费标准÷12,四舍五入,精确到元),次年的会费按第七条规定时间交纳。
第九条逾期不交纳会费,经书面催交后3个月内仍不交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在本分会担任理事以上领导职务者,不再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
第四章会费管理
第十条分会的会费管理按《中国旅游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在中国旅游协会帐户内设立会费收支账册,专款专用。会费年度节余须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每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应及时向分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三条会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开展活动、日常办公费用开支、发放办公人员的工资等与会员工作有关的其它开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于2009年月日由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归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所有。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分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