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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发部门】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令第1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盛光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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