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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修改决定


【颁发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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