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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的通告


【颁发部门】 宜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6]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国办发〔2004〕81号、鄂政办发〔2005〕41号、鄂政办函〔2003〕79号和鄂交运安〔2005〕43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1998年和2000年有偿出让的856项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并依法继续实行有偿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收回时,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时间缴清全部价款。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方式:协议出让。 三、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期限:自有偿出让之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 四、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符合下列条件的现有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可以申请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一)经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大规模,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人车比例、流动资金、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具有银行出具的相应数额贷款担保函或本企业自有资金资信证明。 五、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价款:每项每年8000元。 六、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经营权到期车号、车辆登记名册、原经营权确认书及管理人员、流动资金、办公场所、停车场地证明; (二)市客管处审核合格后,申请企业在5日内缴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所需全部价款,签订《宜昌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办理相关有偿使用手续; (三)原租赁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车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书面提出租赁申请,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租赁合同》。 七、在本通告规定时限内,未向市客管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或未缴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应缴价款的,视为自动弃权。 八、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将出租汽车经营权优先租赁给原经营者,由租赁双方依法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租赁合同》。在本通告规定时限内,原租赁经营者未提出书面租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租赁权;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对自动放弃优先租赁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报市客管处备案后可自购车辆自主经营。 九、出租汽车经营权租赁金或承包使用金为每项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应当依此标准向承租者按年度收取租赁金或承包使用金,并不得收取利息。 十、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十一、连续三年及以上被评为优质服务出租汽车应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奖励尚未兑现的,由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在办理有偿出让价款缴纳手续时,凭奖励证书一并办理奖励兑现手续。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应当减收获奖人的相应费用。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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