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设局(建委)、大同市公用事业局: 为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关于成立山西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的通知》(晋建办字[2006]322号)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换发2007年度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副本) (以下简称车辆运营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是依法取得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所拥有车辆的合法运营证件。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出租汽车运营的车辆,应当申领此证。各级建设(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核,认真做好车辆运营证的换发工作。 二、车辆运营证换发相关事宜 (一)车辆运营证的发放对象。对业已取得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各级建设(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要按照经营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车辆数量,发放车辆运营证。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尚未发放的,各级建设(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尽快作好经营许可的申报工作。 (二)车辆运营证发放要求及程序 1、各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将《城市出租汽车运营证申领汇总表》(以电子邮件)报省客运管理机构。 2、各级建设(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文件形式上报的关于车辆运营证领取的意见。意见须包括以下内容: (1)本市(包括县)出租汽车车辆总数; (2)本市(包括县)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数; (3)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车辆数; 车辆运营证领取意见所包括的内容须与《城市出租汽车运营证申领汇总表》所填报数字一致。 3、省客运管理机构审查核准后,按实际车辆数发放。 4、各级客运管理机构要通过车辆运营证的发放,对本地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进行一次全面审验。符合运营规定的发给车辆运营证;车况差、存在安全隐患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要限期整改,整改达到标准的可发给车辆运营证。 (三) 车辆运营证发放的时间要求 2006年11月15日--2006年11月20日,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相应表格并报送电子邮件,省客运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2006年11月20日--2006年12月25日,各级建设(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报送关于车辆运营证的领取的意见,经省客运管理机构审核后发证。 联 系 人:李扬 联系电话:35800993581191(传真) E - mail: ly@sxj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