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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闽人口发[2006]1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人口计生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试点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信访条例》,适应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要求,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和〈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你们参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附件:信访事项办理文书式样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我省信访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人口计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人口计生全局工作服务、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以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落脚点,建立“统一领导、属地落实、综合解决、归口办理、依法规范、民主监督、信息推动”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实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领导包案制度、首办责任等制度。设区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实行领导接访日制度。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确定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配备必要的工具,保障信访工作经费,落实人口计生信访干部岗位津贴。 第六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组织机构: (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人口计生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访、办公室的领导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各科(处)室负责人担任; (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小组办公室成员由信访、监察和负责领导交办件督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工作职责: (一)组长:领导本部门信访工作和指导本系统人口计生信访工作的开展; (二)副组长:按照分工做好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三)成员:负责处理部门领导批给本科(处)室的信访交办件,协调处理其他信访问题; (四)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信访日常工作。 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小组办公室及时上报重要信访问题和重大信访案件,提请小组研究处理; (二)召开信访工作会议,听取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信访事项; (三)小组办公室负责召开信访工作会议的联络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抓好会议精神的落实。 第七条目标管理责任,是指人口计生部门在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责任。 责任目标: (一)人口计生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把信访工作纳入人口计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坚持和开展领导接访日制度、首办责任制度,对重大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度; (二)信访案件办结率:本部门信访立案件年终办结率达到95%,按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三)越级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率:努力做到本地区全年无越级集体上访;举报、求决、申诉类的越级来信不超过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全年接到群众来信总量的10%,越级上访不超过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全年接待群众来访总量的6%; (四)重复信访率:重复来信率控制在本部门所受理来信总量的15%以下;重复上访率控制在本部门所受理来访总量的10%以下; (五)杜绝因行政侵权引发的恶性案件。 考评: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自查,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 (二)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对下级部门执行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对信访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应当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报告,限期改正。 第八条领导接访,是指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领导定期在本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活动。 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建立领导接访日制度: (一)确定接访领导成员和接访的时间、地点; (二)做好领导接访日的宣传工作,使群众依法有序地来访; (三)按照来访办理程序接待来访群众; (四)信访人提出预约来访请求的,由信访工作人员报告接访领导,确定接访时间后答复信访人; (五)明确接访领导的职责。 接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依法作出答复; (二)对未能当场解决的信访事项提出处理方案,指定专人负责,限时办理; (三)对未能按时办结或者久拖不结的信访事项,应当亲自过问,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四)重大信访案件应当提请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结果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抓落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信访案件: (一)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3人以上人身伤害的; (二)发生20人以上集体上访的; (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领导下访,是指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领导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到基层单位、部门接待群众来访,或者到信访人单位、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的活动。 人口计生部门领导按照下列规定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一)根据本地区人口计生信访工作的特点,确定领导下访的地区或者单位,研究分析下访地区人口计生信访工作的现状、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上访老户的问题,准备好相关的信访材料; (二)与领导下访所在地的单位、部门商定参加接访的领导成员,确定接访时间、场所,拟定接访方案; (三)做好领导下访前期的大众传播媒介宣传报道工作,通告领导下基层单位、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地点和来访须知; (四)来访人应当先行登记,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按照编号顺序接访; (五)来访人员过于密集,工作人员可以先行接访,处理一般的来访事项;重要信访事项应当由领导接访;不得阻拦群众、特别是上访老户来访; (六)做好来访事项的处理工作,接访领导共同商讨处理来访事项,能当场解决的应当当场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指定有关单位、部门专人负责,限时办理; (七)工作人员将《群众来访登记表》主要情况填入《领导接访统计表》,对来访情况进行汇总,明确来访人次(批)数、反映问题性质、已处理和未处理信访事项的情况; (八)召开接访工作总结会议,总结经验,指出问题,议定妥善解决信访问题及加强信访工作的措施和方案,指导本地区做好人口计生信访工作。 第十条领导包案,是指人口计生部门领导对具体的重大、紧急、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负责进行查办督办,协调指导,妥善处理,直至结案的活动。 包案领导的确定: (一)包案领导为人口计生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分管领导; (二)分管领导按照分管权限确定; (三)分管权限涉及两个以上分管领导的,由主要领导确定; (四)重大、紧急的信访案件应当由主要领导包案处理。 下列信访案件应当由人口计生部门主要领导包案处理: (一)突发性事件且造成人员死亡的; (二)20人以上集体上访且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越级重复上访且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重大的信访案件且久拖不决的。 包案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分析研究案情,提出调查处理方案; (二)商请案发单位、承办部门会议研究处理; (三)深入基层协调、指导,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四)重大信访案件应当提请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按照议定方案抓落实,直至结案。 第十一条首办责任,是指首次接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本部门内设机构和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办理该信访事项的相关责任。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初信初访事项: (一)自首次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批转下级人口计生部门或者涉及本部门的相关科(处)室办理; (二)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要求承办部门立案调查,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三)对承办部门上报的信访案件调查报告或者结案报告,签署审查意见;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当协调、指导承办部门重新调查处理,或者派人督查指导; (四)重大信访案件应当提请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结果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抓落实。 各科(处)室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初信初访事项: (一)自首次收到领导交办的或者本科(处)室直接收到的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落实承办人员和承办时间; (二)将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交办领导或者交办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答复信访人; (三)收到未涉及本科(处)室业务的信访件,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转送本部门信访工作机构。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初信初访事项: (一)涉及下级人口计生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下级人口计生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办理; (二)涉及本部门内设机构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经部门领导批示后转送相关科(处)室办理; (三)涉及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工作职责办理。 第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告知、答复、转送、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查办、督办、审核信访案件; (四)负责信访统计、分析、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六)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遵守信访工作保密规定:信访件及信访案卷不得擅自带出办公室;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未经检举、揭发、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其姓名和身份。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十三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依法受理所辖区域内发生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并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人口计生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人口计生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咨询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对完善人口计生工作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的; (三)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 (四)检举、揭发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本地区人口计生系统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的; (五)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或者本级党委、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领导批办的,以及本级信访局交办的; (六)涉及两个以上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的信访事项,且有管辖争议的; (七)不服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 (八)省、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受理检举、揭发本地区非人口计生系统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九)县级人口计生局受理检举、揭发本地区非人口计生系统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以及本地区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十)乡级计生办受理检举、揭发本地区非人口计生系统国家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以及群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的; (十一)其他应当受理的。 人口计生部门不予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已经人口计生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部门的上级部门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信访人自收到人口计生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未向原办理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提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 (四)信访人对人口计生部门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五)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信访条例》规定通过听证会形式议定处理意见的; (六)对省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或者省级医疗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归口办理,是指人口计生部门内设机构按照其职责分工办理信访事项的行为。 人口计生部门归口办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驻人口计生部门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办理反映本级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纪问题,以及反映乡和乡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计生工作中违纪线索的信访举报; (二)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办理除驻人口计生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受理范围以外的信访事项; (三)各科(处)室负责办理领导批示给本科(处)室处理的信访事项; (四)办公室负责督办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人口计生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登记,转送下级人口计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或者答复信访人。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信访事项: (一)来信登记使用《群众来信登记本》,信的右上角应当加盖收信章,标明登记日期、收信编号;对同一人同一问题的重复来信,可以只加记件数;来信中夹有现金、邮票、有关证件等,应当挂号邮寄给信访人并登记存档; (二)信访人来访应当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信访人无填写能力的,接访人员可以代为填写,并做好重要来访的记录,提出处理意见;一次(批)个人访、群体访或者集体访,填写一张《群众来访登记表》; (三)信访人电话提出投诉请求,反映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或者举报重要情况、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填写《群众电话登记表》,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不登记一般的咨询电话。 使用微机登记信访事项的,其信访文书格式应当与纸质信访文书格式一致。 第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转送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 (一)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转送下级人口计生部门或者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 (二)越级来访的,可以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给来访人,介绍其向依法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部门提出; (三)信访件数量较多的,可以装在大信封内集中转送; (四)重复信访的,或者需要有关部门关注的,应当发函转送; (五)应当由几个部门处理的,可以复印或者摘录后分别发函转送; (六)应当及时转送的,可以采用电话或者电传转送的方式,而后再正式发函转送。 第二十条信访工作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 (一)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告知、答复信访人,发函转办或者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二)符合立案标准的,按照信访案件办理规定直接查办或者发函交办下级部门办理; (三)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应当填写《信访事项报告单》或者《信访事项送阅件》报领导阅批,按照领导批示抓落实; (四)涉及有关单位、部门符合联合接访办案规定的,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五)本地区群众越级上访出现滞留、缠访问题的,按照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处理,将上访人带回当地并做好稳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访回复,是指人口计生部门书面告知、答复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或者前往信访人的单位、居住地回访的行为。 下列信访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或者答复信访人: (一)依法应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 (二)已经转送、交办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可以解决或者不能解决的; (四)因情况复杂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可以延长办理期限的; (五)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求予以答复的; (六)信访人依法提出办理、复查、复核请求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告知或者答复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符合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查询办理情况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予以答复。 下列信访事项应当予回访: (一)重大、复杂、疑难,久拖不决的; (二)信访人重复来访、越级上访,甚至集体上访,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 (三)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求予以回访的。 重要信访事项的回复应当经部门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批准。 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建议: (一)本部门受理的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下级人口计生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并反馈,或者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以及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四)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一)信访事项办理部门为依法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人口计生部门; (二)人口计生部门使用统一制定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审查表; (三)信访人要求办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办理部门应当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信访人; (四)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由复查、复核部门的承办人、相关科(处)室提出书面意见,填写《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审查表》或者《信访事项复核意见审查表》,报部门领导审定后,出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答复信访人; (五)复查、复核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对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或者违法作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处理、复查意见,应当派人调查督办,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六)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部门应当于提出意见之日起3日内上报上一级部门,同时通报下一级部门。 (七)办理部门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复查;信访人提出复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查请求书; (八)复查部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部门的上一级部门请求复核;信访人提出复核请求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核请求书; (九)复核部门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部门可以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信访事项的公示,是指人口计生部门以书面的形式对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信访人匿名重复提出的信访事项,或者集体重复上访的信访事项的查处结果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向社会进行公布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可以进行公示: (一)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信访人要求公示的,或者人口计生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公示的; (二)信访人匿名重复提出的信访事项,或者集体重复上访的信访事项的查处结果未涉及国家机密的,或者经公示后不会造成侵害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后果的; (三)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求予以公示的;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 信访事项公示的内容: (一)信访人请求的复核事项,以及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 (二)信访人匿名重复提出的信访事项,或者集体重复上访的信访事项,以及该信访事项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公示文号、公示日期、公示部门及其联系方式,以及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示事项: (一)信访事项的公示部门为依法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人口计生部门,或者举行听证的复核部门; (二)公示的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意见恰当,并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三)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可以委托、或者建议下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公示; (四)应当公示的信访事项可以张贴在该信访事项发生地的人口计生部门公示栏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计生公示栏上; (五)信访事项公示的起止时间自信访事项公示之日起20日; (六)信访人对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不服的,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执行; (七)信访人对匿名重复提出的信访事项,或者集体重复上访的信访事项在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视为结案;有异议的,可以自信访事项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公示部门请求重新调查处理;信访人的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予以支持;信访人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职能部门联合接访办案,是指人口计生部门与涉及人口计生信访事项的有关单位、部门联合接待来访人或者办理信访案件的活动。 涉及有关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联合接访办案: (一)举报、揭发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 (二)越级重复上访且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领导批示件要求联合接访办案的; (四)其他重大、紧急、复杂的信访事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 职能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联合接访办案: (一)应当联合接访或者办案的信访事项,由人口计生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填写《联合接访办案审批表》,提出联合接访或者联合办案意见,呈送分管领导或者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商请有关单位、部门会签后,确定办理信访事项或者办理案件的人员、时间,对信访事项进行分析研究,拟定调查处理方案; (二)人口计生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与信访人约定来访时间、地点、人数及有关注意事项,并组织现场联合接访或者调查工作; (三)接访人员或者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上访人和有关当事人的陈述,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依法对信访人作出答复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后,填写《联合接访办案审查表》或者撰写调查报告; (四)《联合接访办案审查表》和调查报告应当由联合接访办案人员签字确认,报联合接访办案部门领导审核后形成处理意见,由联合接访办案人员共同负责处理意见的落实,最后形成结案报告存档; (五)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按照信访案件办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访案件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办理信访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省、设区市人口计生委以转办为主,县级人口计生局应当多办少转,乡级计生办应当直接查办。 第二十七条管辖: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的信访案件; (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可以办理下级人口计生部门管辖的信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信访案件交办下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人口计生部门协商受理;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管辖; (四)人口计生部门发现查处的信访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当于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口计生部门并告知信访人;受移送部门应当将信访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部门; (五)受移送部门认为移送部门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六)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自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之日起10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案件应当立案调查: (一)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立案交办的,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通报到京重复上访的; (二)本级党委、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领导批示立案调查、要处理结果,或者指定直接查办的; (三)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或者下级人口计生部门报请协调处理且案情重大的; (四)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 (五)举报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施行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以及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六)举报截留、贪污、挪用、克扣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 (七)反映节育手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下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重大信访事项应当立案调查的。 前款第(四)项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应当属于本部门管辖和受理范围,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并有具体的举报线索或者事实依据。 第二十九条立案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立案报批程序: (一)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自接到信访件2日内填写《信访事项立案审批表》,提出立案调查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二)本部门领导批示交办件,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或者立案标准签署立案调查意见; (三)上级或者本级党委、政府部门领导批示交办的,由分管领导签署立案调查意见; (四)信访工作人员呈送非领导批示的立案报批件,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审批,重要的报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五)人口计生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工作机构填写《联合办案审批表》,办理立案报批手续;《联合办案审批表》应当经联合办案部门会签。 登记: 经批准立案调查的信访案件,应当填写《信访事项立案登记本》,登记交办单位文号、立案时间、承办部门、处理情况、审查结果、结案时间等。 第三十条发函交办和直接查办 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发函交办信访案件: (一)信访工作人员自接到批准立案调查的信访案件2日内填写《信访案件交办函》,发函交办下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并附信访材料复印件,上级部门交办函复印件一并转交承办部门,原件存档。 (二)应当及时办理的信访案件,可以采用电话交办、电传交办或者电子邮件交办的方式,而后再正式发函交办。 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直接查办信访案件: (一)承办部门落实办案人员、办案时间、办案经费,拟定调查方案; (二)办案人员查阅案卷,熟悉案情,确定涉及本案被调查的人员、单位,拟定调查提纲,掌握涉及本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办案人员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撰写调查报告和结案报告; (四)承办部门依法对涉及本案的有关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案件移送或者撤销。 第三十一条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调查、收集证据: (一)按照合法、客观、全面、及时、保密的原则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既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二)调查、收集证据的不得少于两人,且已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三)收集物证、书证,应当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字、盖章,并注明“本件系原件复印”或者“与原件(物)相同”字样及保存单位或者出处的文字说明,取证人签字确认; (四)收集的证言应当一人一证,可以由证人书写,也可以由办案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收集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五)调查人员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调查信访人匿名提出的信访事项,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六)调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询问在场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七)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现场检查笔录经被检查人阅核后,由现场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由两名检查人员在检查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八)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提取保存,并向被提取人出具《证据提取凭证》; 《证据提取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由被提取人保存。 调查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制作询问笔录: (一)询问前应当拟好询问提纲;询问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作自我介绍,并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后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阅核,签字押印,并由两名调查人员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二)被询问人无阅核或者签字能力的,由调查人员如实宣读,被询问人押印确认,并由两名调查人员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三)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押印的,应当由两名调查人员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四)被询问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者全部更改时,应当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证; (五)对被调查人相片的取证,应当将相片贴在《相片取证询问笔录》纸的特定位置,根据证人的陈述,记录相片中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职业及调查事实等,并由证人在相片的右侧和底侧押印确认; (六)询问笔录应当注明被询问人的身份、询问时间、地点和在场人员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向所在人口计生部门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所在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定的事实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相关证据或者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二)对上访老户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不局限于原调查结论、不局限于原处理意见、不局限于原领导讲话的原则,依法处理; (三)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四)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对有关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没有违法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七)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承办部门补充调查;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八)信访案件的移送或者撤销应当填写《信访案件移送审批表》或者《信访案件撤销审批表》,提出案件移送或者撤销的建议;案件移送应当报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案件撤销应当报立案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一)人口计生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案件移送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二)案件移送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案件移送不批准的,应当将不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三)人口计生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下列材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一)《信访案件移送书》; (二)《信访案件移送审批表》复印件; (三)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复印件; (五)《信访案件移送回执单》; (六)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的材料。 案件移送应当由专人办理,并由接案部门签收,收取《信访案件移送回执单》。《信访案件移送回执单》移送部门和接案部门各持1份。 第三十五条催办和回避 催办: (一)逾期未结案的信访案件可以使用电话催办,或者发函催办; (二)长期拖着不办的、或者案情复杂的信访案件可以派人督办,协助承办部门分析案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三)重大信访案件可以采用会议协调的催办方式,要求案发单位、承办部门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汇报案情、采取措施、议定方案、妥善处理。 回避: (一)办案人员与信访案件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填写《信访案件回避审批表》,申请回避; (二)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决定;分管领导的回避,由部门主要领导决定; (三)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信访人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办案人员回避请求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信访人或者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结案 结案时限: 自立案部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上级立案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要求限时办理的,按照限办时间结案上报。 国家人口计生委或者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信访立案件经由省、设区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逐级交办的,承办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将结案报告上报上一级交办部门;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一)县级人口计生局自立案部门立案之日起40日内上报; (二)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自立案部门立案之日起50日内上报; (三)省人口计生委自立案部门立案之日起60日内上报。 省人口计生委信访立案件经由设区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逐级交办的,承办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将结案报告上报上一级交办部门;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一)县级人口计生局自立案部门立案之日起50日内上报; (二)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自立案部门立案之日起60日内上报。 结案上报: (一)结案报告为一案一报,加盖部门公章后上报交办部门。结案报告一式二份; (二)结案报告一般分为标题、发文编号、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报告单位、报告日期。标题为“XXX人口计生部门关于XX信访事项的结案报告”。正文要写明立案依据、交办部门发文字号、信访事项要点、调查处理情况、承办部门调查处理意见等内容。重要的取证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结案标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案件审结: (一)本部门直接调查的信访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经领导审查同意结案的,系本部门立案的,视为结案;系上级部门立案交办的,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报交办部门或者立案部门审查; (二)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交由下级部门查办的,承办部门应当对下级部门的结案报告进行审查,写出结案报告,报交办部门或者立案部门审查; (三)立案部门应当对下级部门的结案报告进行审查,符合结案标准的,视为结案;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指定专人督办,或者派人协助调查处理; (四)对上述信访案件的审查,由承办人填写《信访结案审查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科(处)室负责人和签署立案调查意见的领导审定。 第三十七条办理完毕的信访案件,应当进行归档。 案件类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信访结案审查表、信访立案审批表、结案报告、调查报告、交办函、催办函、立案部门交办件、案件处理批件、案件讨论记录、处理决定书、信访案件移送审批表、信访案件撤销审批表、调查取证材料、备考表等。 第五章信访信息和信访统计 第三十八条人口与计划生育信访信息,是指人口计生部门在信访活动中所获得的人民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对人口计生部门工作方法和管理措施等方面情况的反映,经过筛选、加工、分析后形成的各种信息资料。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建立本级人口计生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和下级人口计生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三十九条信访信息的来源和信访苗头的排查处理 信访信息的来源 (一)民间渠道: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反映的及信访工作人员调查研究和排查出来的重要信访苗头的情况。 (二)官方渠道:信访统计分析、工作报告、简报、结案报告、新闻报道以及有关单位、部门开展信访工作的材料。 信访苗头的排查处理 (一)排查人员: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 (二)排查内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事项及其他重大信访问题。 (三)排查方法: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在日常信访工作中应当注意收集带有信访苗头的信息,定期筛选、整理,记录在案。 (四)排查处理:信访工作人员将排查出来的信访信息填写《信访事项报告单》或者《信访事项送阅件》,报分管领导或者部门主要领导阅批,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报送要求 (一)报送信访信息应当遵循及时、保密和逐级报送的原则; (二)报送的信访信息应当经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三)一般信访信息可以填写《信访信息报送表》后邮寄;重大信访案件应当用密传方式报送,不得泄密;案件发生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重大案件发生6小时内上报设区市人口计生委,12小时内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 (四)信访信息员应当注意收集和整理信访活动中具有使用价值的信访信息,加强对信访信息的综合研究与分析;报送的信访信息应当实事求是,主题鲜明,重点突出,言简意赅;对于重要的信息,应当进行核实,保证信息准确可靠; (五)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确定1名信访信息员,负责信访信息报送工作;设区市人口计生委每季度向省人口计生委报送信访信息1至2篇,全年不少于4篇;县级以下人口计生部门报送要求由其上一级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报送内容 (一)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对人口计生部门工作方法和管理措施的反映和意见; (二)本地区信访活动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和特点; (三)本地区发生的重大集体上访事件以及突发性信访事件; (四)领导批办的重大信访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的情况; (六)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的重要讲话、批示和活动; (七)信访工作经验、典型信访案例分析、信访调研报告和信访专题研讨论文; (八)其他有参考价值的信访信息。 第四十二条信访统计,是指人口计生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和信访工作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类汇总。 做好来信、来访、电话访、电子访、领导阅办、案件办理等原始数据的收集,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基础。 信访统计报表为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制定的《全、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统计表》和福建省统计局制定的《全、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处理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三条信访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填报单位: 信访统计表由乡级计生办开始填报,逐级汇总,直至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统计范围: 本系统收到的及接待处理的全部来信、来访、电话访、电子访,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办理的信访事项。 统计内容: 求决、举报、申诉、咨询、意见建议、其他共6类。 (一)求决,是指信访人遇到的一些与人口计生工作有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希望得到解决的信访事项。 (二)举报,是指信访人检举揭发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要求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申诉,是指信访人对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理(罚)不服,向人口计生部门请求重新处理的信访事项。 (四)咨询,是指信访人询问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及生殖健康知识的信访事项。 (五)意见建议,是指信访人对党和政府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决策、措施,发表意见、提出批评,以及对人口计生工作提出各种建议的信访事项。 (六)其他,是指信访人反映上述内容之外的信访事项。 统计单位: 来信、电话访、电子访为件次数,来访为人次数。 (一)来信,是指信访人通过信件及电报、传真、图片、录音带、录像带和音像光盘等方式向人口计生部门反映个人或者集体愿望和要求的行为。 (二)来访,是指信访人通过走访的方式向人口计生部门反映个人或者集体愿望和要求的行为,包括个人访、群体访和集体访。 个人访指单个人或者单个家庭的来访。 群体访指2人至4人(不属同一家庭成员)代表多人反映共同的信访事项的来访。 集体访指5人及5人以上代表多人反映共同的信访事项的来访。集体来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电话访,是指信访人通过电话口头表达的方式反映个人或者集体愿望和要求的行为。 (四)电子访,是指信访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反映个人或者集体愿望和要求的行为。 (五)重复信访,是指本部门直接收到的,以及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同一信访人反映同一内容的第二件以上的信访事项。 统计时间: (一)全年报表:自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止; (二)半年报表:自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止。 填报要求: (一)一件次信访同时涉及几类问题的,按其主要内容只填入一个项目,不得重复。 (二)信访统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填表人签字,填写上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上报。 上报时间: 设区市人口计生委上报省人口计生委时间: (一)半年信访统计报表:当年4月15日前; (二)半年信访统计分析:当年4月25日前; (三)全年信访统计报表:当年10月15日前; (四)全年信访统计分析和工作总结:当年10月25日前。 县级以下人口计生部门上报时间由其上一级部门确定。 第六章信访文书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人口计生信访文书,是指人口计生部门按照规范的格式和一定的处理程序在信访活动中形成的公文形式。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信访文书,按照公务文书规范的格式、写作要求、行文规则和处理程序办理信访文书。 信访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六条公文格式和办理程序 公文格式:公文(包括电报)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机关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公文办理程序: (一)收文处理程序:签收、登记、分发、送批、批办到承办、催办、注办、归卷等。 (二)发文处理程序:拟稿、核稿、签发、文印、核对、印章、登记、封发、注发、归卷等。 第四十七条人口计生信访档案,是指人口计生部门在信访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历史纪录保存以备查考的各种文字图表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做好信访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努力实现和完善信访微机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档案保管期限和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归档范围: (一)永久保管:人口计生和信访工作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办法、章程、制度、通知、决定;信访工作文件、会议资料、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总结和信访立案件等。 (二)长期保管:信访登记本(表)和信访干部培训资料;下级人口计生部门的信访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 (三)短期保管:具有短期参考价值的文件、非立案转办件、较重要的来往便函,其他部门的信访工作报告和信访简报等。 第四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档案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管理信访档案: (一)信访档案应当存放有序,便于查档调档,并注意防潮、防蛀、防火,防止档案丢失; (二)过期案卷和不入卷的材料,应当销毁,登记存档; (三)不得擅自修改信访档案,或者擅自为他人或者其他单位、部门提供信访档案资料; (四)本部门工作人员借阅、调用信访档案,应当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或者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五)有关调查部门或者其他人员未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不得借阅、调用、复制、抄录、拍照信访档案; (六)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查验借阅方的证件、证明,登记存档; (八)经批准同意有关调查部门取证的档案材料原件或其复制品,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信访档案管理人员签署出证时间,出证单位名称,加盖部门信访专用章确认。 第五十条电子档案设置的案卷目录和卷内文件目录等文书格式应当和纸质档案一致。 信访档案的立卷、装订按照《计划生育信访档案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的法律责任,依照《信访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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