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各处室: 现将《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内部工作规程(试行)
为做好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工作,加强委内工作协调和衔接,根据《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委内职责分工
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和协调,各职能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和《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做好公司章程审查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起草工作;负责对公司章程的内容、制定程序、审核和审查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把关;负责重点审查公司章程的总则、附则部分,有关出资人和股东会的法律地位、法定职权,以及章程的生效、修改程序等内容。
企业领导人管理处负责重点审查公司章程有关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内容,包括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
企业改革改组处负责重点审查公司章程有关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程序、条件等内容。
产权管理处负责重点审查公司章程有关出资人或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内容。
监督工作管理处负责重点审查公司章程有关监督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以及中介机构聘用等内容。
投资发展处负责重点审查公司章程有关经营宗旨和范围等内容。
业绩考核处负责重点审查公司章程有关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薪酬等内容。
统计评价处负责重点审查公司章程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审计等内容。
二、我委制定、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由我委制定、修改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改草案,或者根据我委关于中介机构聘用的相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起草。
(二)政策法规处将公司章程草案发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各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和公司章程审查重点,3个工作日内对送审的公司章程草案提出审查意见。
(三)政策法规处综合、汇总审查意见,并会同相关处室就公司章程草案听取相关国有独资公司意见。
(四)政策法规处修改、完善公司章程草案后形成送审稿,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公司章程出资人签章处加盖印章。
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的公司章程审核程序
(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我委初审,政策法规处组织相关处室按照第二条第2款的程序联合审查。
(二)政策法规处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形成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公司章程,并以正式公文形式向我委提交审核公司章程的请示及章程送审稿。
(四)政策法规处将公司章程送审稿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文批复。
四、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章程审查、备案程序
(一)我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将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章程草案在股东会前提交我委初审。政策法规处组织相关处室按照第二条第2款的程序联合审查。
(二)政策法规处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交我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并由其在公司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表决前,通过法定程序提交公司股东会。
(三)公司股东会表决期间,政策法规处负责与股东代表、董事的沟通和联系,确保我委意见落实。
(四)公司章程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我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将生效的公司章程报政策法规处备案,并送办公室存档。
五、公司章程修改的简易程序
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修改不涉及出资人、股东权利义务或需审批事项(包括有关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的,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由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可直接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文批复。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