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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06]10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 《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的空间资源功能,进一步改善城市的市容市貌,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设置。 远郊县(区)可参照本规定,做好本县(区)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位,是指在户外广告规划区域内,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张贴、悬挂、设置和发布的经营性户外广告位置。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全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前期规划; (二)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三)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 (四)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依法进行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审批,重大规划由规划局报市政府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金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委托市城投公司负责户外广告位拍卖、招标、协议出让的组织实施,负责签订户外广告位出让合同,负责出让金的收缴与管理。 第六条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的范围是: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黄河风情线; (四)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五)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码头; (六)全市性公示栏、公示牌、阅报栏等; (七)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八)产权人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在自有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广告位。 第七条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采取下列四种形式: (一)挂牌出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符合规划的户外广告位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广告位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挂牌广告位的使用者;但两个以上广告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以相同报价摘牌的,采取拍卖的方式出让; (二)拍卖: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新增设的户外广告位和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要求、经批准保留的已设户外广告位协议出让满三年的,采取拍卖的方式出让; (三)招标: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但无详细设置方案的道路、地段、楼宇的经营性户外广告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统一采取招标的方式出让; (四)协议出让:通过拍卖但流拍的户外广告位和符合兰州市户外广告规划要求、经批准保留的已设户外广告位,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协议出让最高年限为三年,三年后收归政府,统一组织拍卖。 第八条户外广告位在出让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出让底价。 第九条广告经营单位在获得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权后,须与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的市城投公司签订《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协议》,并按规定全额交纳有偿出让金。 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设置户外广告前,持《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协议》、有偿使用出让金缴纳凭证、户外广告有关审批材料,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后应当及时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现场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条本规定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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