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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全市涉及全民创业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武汉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发文字号】 武价稽查[2008]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物价局、监察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涉及全民创业收费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创业是发展之基,就业之本,崛起之途,和谐之策。开展全民创业是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富民强市步伐、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优化型社会、实现我市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全市开展涉及全民创业收费专项检查,是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抓紧做好此次专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区物价、监察部门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汇报,争取领导和支持,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成立专班,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突出检查重点,抽调骨干力量,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 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涉及全民创业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商、城管、公安、劳动、人事、民政、卫生、税务、交通、文化、商务、农业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学会协会,以及涉及全民创业中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代理、中介、委托维权、委托招聘招考等部门、单位和其他组织。 检查时限为2007年以来上述部门和单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情况,重点检查涉及对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七类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收费情况,尤其是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中发现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追溯至上一年度。 三、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行为; (二)有无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的行为; (三)有无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收费的行为; (四)有无执行地方政府越权制定的文件,造成多收费和提高标准收费等行为; (五)有无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助、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 (六)有无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或者减免政策规定多收费的行为; (七)有无转移政府行政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 (八)有无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九)有无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各种收费是否经过有管理权限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许可,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公示,有无未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的行为; (十一)有无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收费行为。 四、检查的组织实施、方式和分工 (一)检查的组织实施。此次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联合部署,成立由市物价局、市监察局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涉及全民创业收费专项检查的全面工作,并对各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具体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市监察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专班实施,并对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 (二)检查的方式和分工。检查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同级检查与下查一级、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专项检查与调查研究、查处案件与完善制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联合检查专班对市属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并根据各区属相关部门和单位自查自报情况及举报投诉情况,选择检查范围中的2-3个区属部门和单位实施下查一级工作;各区物价、监察部门根据本通知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各区实际,安排好本辖区的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分别报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察。 五、检查的时间安排 检查的时间自5月22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具体为: 5月22日至5月2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市、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收费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自查、自报、自纠,针对自查出的违规收费行为写出详细整改报告,于5月28日前报同级物价、监察部门。未认真自查自报的,将列为重点检查阶段的重点检查对象,发现违规收费情况,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认真自查自报的,经核实自查自报情况属实,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轻处罚。 5月26日至6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市、区物价、监察部门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自查自报基础上,以及针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等情况,按照市、区分工分别组织力量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6月21日至6月30日为处理阶段。市、区物价、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相应行政处罚。 市、区联合专班在此专项检查期间未检查完的部门和单位,或未安排检查到的部门和单位,可在日常检查工作中继续安排检查,其检查和处罚工作按重点检查对象从严掌握。 六、检查的政策依据 此次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鄂发[2007]22号)、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由市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七、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开展涉及全民创业收费检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创业环境,加强创业服务,增强我市城市活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各区物价、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成效。 (二)突出重点,注意方法。涉及全民创业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较多,情况复杂,且多是政府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中要注意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作为检查重点,同时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依法检查。各区物价、监察部门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辖区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努力排除阻力和干扰,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涉及全民创业收费的政策和开展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畅通投诉举报的渠道,努力提高检查的深度和质量,对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一些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乱收费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在检查中,检查人员要准确掌握和理解国家有关涉及全民创业的收费政策,耐心听取被查单位的意见,切实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要求,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检查办案的质量和水平。检查专班成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五)深入调研,做好总结。各区在检查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各部门和单位对全民创业的各种收费情况和企业参加的各种学会、协会及其缴费情况。检查结束后,各区要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7月5日前将总结报告和调研报告分别上报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监察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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