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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府办发电[2008]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受灾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5月12日,我省汶川发生8级特大地震,给灾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灾区人民奋力抗震抗灾,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在进一步扎实做好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同时,抓紧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帮助灾区人民重建美好家园。现就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建方针,将灾后恢复重建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统筹城乡发展结合起来,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2)突出重点、远近结合;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4)国家支持、自力更生; (5)创新思路、分类指导; (6)明确责任、分级落实。 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的协调机构 为确保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有效、加快开展,省政府决定成立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小组。由副省长王宁同志任组长,省政协副主席解洪同志、省政府副秘书长崔广义同志、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刘捷同志为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民政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环保局、林业厅、信息产业厅、商务厅、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厅、体育局、统计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编制的协调、组织等工作。 三、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体系 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一个总体规划和七个专项规划组成。 总体规划:四川省“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包括城镇和乡村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社会事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农业生产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矿企业与服务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地质灾害与生态环保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政权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七个专项规划。 四、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安排 (一)进度安排: 2008年5月20日下午18:00点前上报灾后恢复重建投资估算表(见附件);2008年5月31日前编制完成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规划纲要;2008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所有专项规划。 (二)职责分工: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协调整个规划编制工作。 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具体负责编制城镇和乡村(重点是城乡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电力公司具体负责编制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等具体负责编制社会事业重建规划; 省农业厅等具体负责编制农业生产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省经委、省商务厅等具体负责编制工矿企业与服务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林业厅等具体负责编制地质灾害与生态环保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等具体负责编制政权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各受灾市(州)人民政府要对接全省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本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省直相关部门全力配合规划牵头部门搞好规划编制工作。 请省直有关部门、各受灾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和进度安排,抓紧开展基础工作,确保高质量、高水平按期编制完成我省“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为下一步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四川省“5·12”特大地震灾情及灾后重建主要指标统计表(略)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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