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地震应急预案》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河池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目的和指导思想
为了使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和《河池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地震应急实行政府领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灾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临震预报发布以后或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并接受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河池军分区负责同志
市委宣传部负责同志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同志
市民政局负责同志
市公安局负责同志
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河池军分区、武警河池市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委、建规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局、卫生局、民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市政管理局、商务局、广播电视局、地震局、法制办公室、供电局、安监局、广西电信河池市分公司、中国移动河池分公司、铁路、外事办、台办、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本预案承担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外,还应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设立本部门地震应急办事机构。
人员疏散工作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各县(市、区)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人员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向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宣布临震应急或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统一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根据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实施紧急救援。
2.2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部门主要职责
2.2.1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主 任: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主任:市地震局局长
成 员:市政府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和河池军分区、武警支队派出同志。
①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②及时传达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的各项命令,并督促检查各项命令的落实情况。
③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会商,负责汇总灾害损失情况和快速评估,及时了解灾区救灾进展情况。
④负责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
⑤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2 各部门主要职责
河池军分区:组织抢险救灾队伍积极开展救灾技术训练和抢险救灾模拟演练,掌握抢险救灾技术。地震灾害发生后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民兵紧急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武警支队:组织抢险救灾队伍积极开展救灾技术训练和抢险救灾模拟演练,掌握抢险救灾技术。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组织抢险救援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和扩大蔓延。
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组织新闻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应急宣传,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抗震救灾工作中典型事迹与模范人物,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秩序,促进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普查房屋等建筑物的损毁情况,提出重建计划。
市经委:负责对全市大中型企业可能引起的爆炸、火灾、水灾、放射性污染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排查安全隐患,组织企业生产自救。
市建规委:负责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城市建筑等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组织人员深入灾区,普查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损毁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和应急拨款的准备。做好灾后重建资金准备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和扩大蔓延。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灾区学生紧急疏散,做好学生安全避险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环境的监测,对可能引起污染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次生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市公安局:重点加强领导机关、金融系统和生命线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实施紧急治安防范措施。维护交通秩序,实施紧急交通管制。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严密监视灾区火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出现异常情况时,迅速组织消防抢险队伍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扩大蔓延。
市质监局:负责对发往灾区的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进行质量监管,确保不出问题。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地震应急处置技术装备的研究与开发。
市卫生局:储备一定数量的药品及医疗救护器材。地震灾害发生后,立即组织市各大医院成立医疗救护防疫队奔赴灾区,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医疗点抢救伤员。做好卫生防疫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及疏散工作。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市民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物资、食品的储备工作,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积极组织灾民的转移、安置与恢复重建。与红十字会共同组织接受国内外援助物资和救灾款。
市交通局:做好运输车辆的准备工作及救灾物资、设备的运输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应尽快组织人员抢修被毁道路、桥梁及有关设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市水利局:负责对处在灾区的水库、发电站、水电设施采取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水灾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和扩大蔓延。
市政管理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供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保证灾区基本生活正常。
市商务局:做好应急物资、食品的储备工作。负责调动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地震局:密切监视地震活动情况及变化趋势,及时收集和分析宏、微观异常数据;负责震情会商和提出地震趋势意见与应急工作建议。发生地震灾害后,尽快确定地震三要素,迅速启动地震灾害速报网,组织灾区灾害调查并及时报指挥部。迅速组织地震现场工作队,负责地震现场调查和灾情速报及余震监测工作。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做好震情趋势判定和地震灾害评估工作。
市安监局:对处在灾区的易于产生次生灾害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强腐蚀产品企业、矿山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安全监控,消除安全隐患。出现异常情况时,要迅速组织抢险队伍抢救人员和物资,防止次生灾害的扩大蔓延。
河池供电局:对主要变电线路进行检修、加固,对供水设施及管线进行检修加固,排除隐患。地震灾害发生后,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广西电信河池分公司、中国移动河池分公司:加强对主要通讯线路的检修及通讯物资的准备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应尽快组织人员抢修被损毁的线路及设施,优先为救灾工作提供服务,保证救灾通讯畅通无阻。
市外事办、台办、红十字会:负责涉外事务。对申请到灾区救灾、考察、采访的港澳台及外国科研人员、专家及记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接受国外援助物资和救灾款。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地震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3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就是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区域做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就是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就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预报。
3.2预警发布
发布地震短期预警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地震局报告。
3.3临震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后,立即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按Ⅲ级地震应急响应进行地震应急工作准备。
3.3.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准备工作,并对预报区所在地的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工作意见。
3.3.2 市地震局应密切监视震情信息,及时收集、处理监测数据,分析震情发展趋势;邀请自治区地震局专家进行震情会商;根据地震灾害速报基础数据库对未来地震损失做出估计,并报市政府。
3.3.3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各专业组应立即行动起来,确保通讯畅通,集结抢险救灾队伍,随时准备赶赴灾区。
3.3.4 财政、民政、粮食、卫生、食品药品等部门要积极筹备救灾资金、物资和食品,并对原储备物资和食品进行全面检查。
3.3.5 市政、供水、电力等部门要对生命线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加固,并提出应急方案。
3.3.6 公安、武警、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对重要机关、金融单位、监狱等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3.3.7 新闻单位要做好应急宣传,按照规定发布震情,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4.地震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5-4.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人以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对于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至300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对于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8%以上的地震;对于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或Ⅱ级响应。市人民政府立即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地震应急工作按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运作程序实施。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并统筹调配各县(市、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实施搜救。地震应急工作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运作程序进行。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请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搜救支援。地震应急工作按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运作程序进行。
I级和Ⅱ级地震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请求自治区政府确定并组织实施;Ⅲ级地震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并报自治区政府;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并报市政府。
4.3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反应
4.3.1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启动Ⅳ级地震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准备。灾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当地地震应急预案,尽快将受灾情况速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然后每隔1小时报告1次。
4.3.2 地震部门立即启动内部应急预案,保证准确、及时传递震情信息。加强地震监测,确保观测资料连续可靠,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规模建议。
4.3.3 震后半小时之内,市地震局应确定地震震级、震中及发震时间,并尽快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4.3.4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害快速评估和震害现场调查情况提出救灾方案,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同时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速报灾情及救灾情况。
4.3.5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专业组应迅速集结到各办公地点待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4.3.6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现场工作组应尽快赶赴灾区,进行余震监测和宏观考察,并随时将情况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4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反应
4.4.1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Ⅲ级地震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指挥部各成员迅速到位。部署救灾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及各专业组以最快的速度赶赴指定地点集结,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开展救灾工作。
4.4.2 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4.4.3 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视情况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4.4.4 指挥部负责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救灾工作,指挥部各专业组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指挥部确定的规模迅速开展应急行动,并随时同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络。
4.4.5 以市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为主,财政、卫生、交通、铁路等部门参加,组织接受国内外援助物资和救灾款,并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做好分配和发放工作。
4.4.6 地震现场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监测地震活动和灾情调查,并随时将情况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4.7 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和自治区、市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申请到一般地区救灾、考察、采访的外国科研人员、专家及记者,由市外事办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处在灾区的来华外宾、外商和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我市的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市旅游局负责安置。
4.4.8 新闻单位要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在有利于稳定灾区和全市社会秩序及争取国内外援助的前提下,进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宣传报道。
4.5应对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反应
4.5.1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后,启动Ⅰ级或Ⅱ级地震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5.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各专业组要接受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迅速进行应急行动。
4.5.3 积极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充分发挥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6紧急处置
4.6.1 地震废墟生命搜索与营救行动的基本程序
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
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利用搜索犬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
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
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4.6.2 救援队伍分工协作程序
不同处置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6.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震损建筑物危险评估: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
危险品处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现场安全监视:接到现场指挥部的余震警报,视情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监视相邻区域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监视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区所在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害所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邻近市人民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提供救助。
4.9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市地震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
4.10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单位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单位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民政局、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4调查和总结
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6.其他地震事件的处置
6.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有感地震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地震系统内部应急预案,按内部应急预案程序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6.2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地震部门应派出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协助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平息地震谣言。市地震局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6.3邻市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近地区,但对我市造成了灾害损失或造成严重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响应。
7.其他事项
7.1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市、县(市、区)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市、县(市、区)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市、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7.2监督检查
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河池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 则
8.1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动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报自治区地震局备案。各县(市、区)地震应急预案由县(市、区)政府发布,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业组预案或单位内部应急预案进行及时的修订和完善,报市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8.3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河池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由河池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池地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河行发[2001]66号)同时废止。
9.附录
9.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9.2河池市地震灾情速报示意图
9.3河池市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9.4河池市震情简报格式
9.5相关部门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