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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中心城区第一代出租汽车更新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百政办发[2007]1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右江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局、建设规划委、市政管理局、交通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法制办、信访办、公安局交警支队: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中心城区第一代出租汽车更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百色市中心城区第一代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方案
百色市中心城区第一代出租汽车于2000年投放使用,规模为200辆,现车辆届满到期,按照有关规定需停止营运。为做好“创三城”活动,提高城市品位,适应百色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趋势,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百色市中心城区第一代出租汽车进行更新换代。根据建设部、交通部等《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自治区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关于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联席办〔2006〕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出发点,以优化行业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为前提,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稳定,顺利完成出租汽车更新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车辆更新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百色市中心城区第一代出租汽车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车辆更新工作及协调相关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谭锡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何延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谢雪民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成员: 吴阐斯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苏进军市建设规划委副主任 张青松市监察局副局长 梁靖宁市交通局副局长 杨建华市质监局党组书记 黄生平市工商局副局长 农有明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韦学智市经委副主任 黄大海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 任雨来市物价局副局长 唐海驹市信访办副主任 农作忠市法制办副主任 王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黄海峰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吴阐斯同志兼任。 三、更新指标、方式及经营期限 更新指标为200辆。第一代出租汽车经营期届满,政府收回经营权,将更新指标分为A、B两个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每个标段为100辆。更新的车辆经营期限为6年,从取得运营证之日起计算。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目标 (一)准备阶段(2007年1月至8月中旬)。拟制《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协议》、招标文件等,筹备开标会,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对人、车、证相符的第一代出租汽车业主进行造册统计。 (二)定标和签约阶段(2007年8月中旬至9月下旬)。受理投标,完成开标、定标工作,并与中标企业签订《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协议》。 (三)实施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督促中标企业做好车辆投放市场的准备工作和妥善安置人、车、证相符的第一代出租汽车业主。新出租汽车分批投入市场。根据《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1997〕456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2000〕1202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自治区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转〔1997〕74号)的精神,做好第一代出租汽车退出市场工作。 五、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规定的资质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以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第一代出租汽车业主就业问题为首要条件,做好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及制定《安置协议(范本)》。 (二)成立旅游汽车公司并经营旅游专线车项目和旅游观光专线车项目。旅游专线车项目由A标段中标企业经营,旅游观光专线车项目由B标段中标企业经营。 (三)更新车型发动机排量为1.6升以上的三厢轿车,尾气排放达欧Ⅱ标准,有冷热空调和汽车用收放音机,计价器采用计价、票据打印、语音提示等三功能合一的计价器;配置GPS系统。车辆左右前门须喷印经营企业名称及投诉电话,车后挡风玻璃底部喷印(张贴)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监督电话(2860000、2855000),车内按规定张贴印的“12358”收费监督电话的价目表、“驾驶员服务准则”和“乘客须知”,安装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和座套。车身颜色由企业作方案报主管部门审定。 (四)有完善的企业章程、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规定条件专职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财务会计、统计各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有符合规定人数和相应服务资格的驾驶员,聘用各种专业人员、驾驶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类保险。 六、安置条件及原则 (一)安置条件。纳入安置对象的第一代出租汽车经营业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人、车、证相符,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2. 原经营期限内,服从管理,合法经营,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检测,聘用具备服务资格的驾驶员,无恶劣影响的违章违规记录。 3. 根据《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1997〕456号),主动将运营期满的第一代出租汽车报废。 4. 车辆更新过渡期间,无理取闹,非法聚众上访的业主不予安置。 (二)安置原则。 1. 中标企业出资购置新车投入营运,实行公司化经营,车辆产权和经营权属企业所有,不得采取挂靠经营或变相挂靠经营;要依法与安置对象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办理相关保险。采取安置对象融资方式的,融资额度不得超过车辆净值的49%。 2. 安置对象与中标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1个月内,根据《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1997〕456号)及《自治区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转〔1997〕74号)的精神,必须无条件将旧出租汽车报废。 3. 中标企业必须在其办公地点张贴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的劳动用工合同范本、有关收费及依据;在选定具体车型时应当考虑安置对象(或驾驶员)的意见和建议。 4. 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限内不与中标企业签订安置协议的或不将原车辆办理报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 5. 因中标企业原因造成安置对象群体性事件的,将追究其责任。 七、车辆报废与更新 (一)纳入安置对象的第一代出租汽车业主,其车辆须在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报废。车辆报废后原购买保险未到期的,由保险公司、中标企业和安置对象协商解决。 (二)没有纳入安置对象的第一代出租汽车业主,其车辆从主管部门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5款的规定,办理“营转非”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原经营企业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拆除车辆计价器、顶灯、空车待租等服务标志,否则,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变更手续,并收回车辆牌照。根据《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2000〕1202号)第五条规定及《自治区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转〔1997〕74号)的精神,变更后的车辆从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强制报废。 (三)为方便车辆报废或变更,原经营企业(中标的除外)的印章、营业执照在新一轮经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注销。 八、更新程序 (一)出租汽车更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主管部门(市市政管理局)通过《右江日报》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在法定时间内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主管部门下属客运管理机构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标,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主管部门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中标者签订协议前必须按每个更新指标3000元人民币一次性交齐履约保证金。 (六)中标者持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许可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开业手续。 九、工作要求 (一)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切实做好更新第一代出租汽车招标工作,选择资金和技术力量雄厚、管理规范、服务和信誉良好的企业经营百色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业务。 (二)切实做好第一代出租汽车经营业主的宣传动员和安置工作,确保行业稳定。 (三)严把驾驶员(或承包经营者)入口关,认真做好驾驶员教育培训工作,对违章违规、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的第一代出租汽车业主或驾驶员坚决不予录用。 (四)切实做好第一代出租汽车的“退市”工作,防止第一代出租汽车成为“黑车”从事非法营运。 (五)各相关职能部门、成员单位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好第一代出租汽车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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