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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华侨投资区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华侨投资区医院: 报来《南宁华侨投资区医院关于按照二级综合医院收费标准收费的请示》悉,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精神,结合你院提供的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设备设施等情况,同时考虑当地社会承受能力,同意你院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83%执行;综合医疗服务类仍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85%执行。你院要加强管理和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同时要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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