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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盐批发行政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颁发部门】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盐务局)是市人民政府依据《食盐专营办法》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批发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 二、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 三、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条件 1、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 3、符合本市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取得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的条件 1、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规定的食盐仓储设施和配送工具; 3、符合本市食盐批发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食品卫生许可证; (4)食盐批发或转(代)批发许可证申请表(在办理机构所在地领取); (5)食盐仓库平面图。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的还须提交食盐质量检测机构的组织、场室和设施情况的文字说明,有食盐分装业务的并需提交分装厂房(车间)平面图和分装设施的类型、数量的文字说明。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盐务局即予受理,并出具盖有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书面凭证。 七、市盐务局受理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核,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审核决定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准予食盐批发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的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做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八、市盐务局核准食盐批发和食盐转(代)批发许可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九、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定制,有效期为三年。持证经营者在原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盐务局提出换证申请。 十、食盐批发和食盐转(代)批发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发生变更须到市盐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服从市盐务局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范围经营,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食盐批发企业须严格执行、努力完成国家下达的食盐分配计划。 十二、食盐批发和食盐转(代)批发企业每半年一次向市盐务局报送食盐进、销、存报表。 十三、市盐务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要求,每年对食盐批发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四、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 200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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