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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教育局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正式启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沈阳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沈教发[2006]1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根据市政府招标投标办公室要求,现将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正式启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通知》(辽发改委〔2005〕10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我省指定的媒介为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辽宁日报。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要进行招标公告审查,并领取招标项目代码。其中,市属项目招标公告审查到市发改委办理。 三、我市范围内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的报纸和网络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将发布的招标公告送至《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沈阳终端)。 地址:市府大路260号;电话:024-22729534;传真:024-22720662;E-mail:syztbjd@sina.com。 四、市发改委负责对招标公告发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招标公告发布活动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可以投诉或者举报,受理投诉电话:024-22729534;(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受理投诉电话:024-22857639)。

沈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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