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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暂行规定


【颁发部门】 吉林市教育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 吉市教发[2006]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含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及合同签订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吉林市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对外签订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损害教育主体利益。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三、教育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应经领导集体讨论,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订,分管领导签订需经主要领导授权。行政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认真履行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登记管理。 四、教育行政机关对外签订书面合同前,应经教育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核确认无法律问题后签订。以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必须经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签订。 五、所属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事前应经法律专业人员协助论证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涉及重要经济利益的合同需经教职工代表会议讨论研究,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订,分管领导签订需经主要领导授权,应明确合同签订的报批程序、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建立健全档案。 六、所属事业单位对外签订书面合同前,需上报教育行政机关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并经业务主管处室审定、法制机构审核备案。 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应在七日内,对审核后的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问题签署意见并复印存档备案。对于较复杂的经济合同及有关专业性较强的合同,由单位提供“律师审查意见书”提交法制机构。 合同签订后,合同正式文本需在七日内报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七、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明对方当事人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 (二)注意合同签订形式是否合法; (三)查明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八、书面合同中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终止条款;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途径等。 学校在对外签署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合同有效期限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必须终止的前置性条款。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期限不宜过长,原则上一年一签。特殊情况除外。 九、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不得与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担保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涉及教育国有资产中的土地、房屋、林权等,事前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必须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 十、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应遵守 诚实信用、协作履行的原则;按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协作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十一、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十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在合同变更、解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同的变更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完毕前或合同尚未履行前,合同主体不变,合同内容可以发生变化。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变更必须办理批准、变更手续的,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合同的解除以有效合同存在为前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也可按法律规定解除;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需按签订时程序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十三、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遵守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未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未报上级主管领导及业务处室审定同意、教育法制机构审核备案的,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合同签订者要承担责任。 违反本规定,虽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报上级领导及业务处室审定同意,教育法制机构审核备案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并责成单位提交“律师审查合同意见书”。对存在较大经济风险和资产隐患的合同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对已经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予以责任追究。 违反本规定签订合同,故意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从中谋取利益的,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本暂行规定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十五、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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