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规范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国资委制定了《青岛市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担保办法》),现予以印发。为实施《担保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担保办法》的重要意义
《担保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国资监管体制,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明确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的原则和操作思路,建立健全担保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加强担保行为审批及项目的事后跟踪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明确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的原则和思路
担保行为是一项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或有负债行为。《担保办法》规定,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原则;规范运作和防范风险原则;依法担保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在明确担保原则和思路基础上,进一步更新理念,改变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担保管理的规范、安全和资金有效使用。
三、明确担保管理权限,健全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办法》规定,市政府国资委对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事项进行登记管理和稽查管理;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决定本企业担保行为并审批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担保行为。各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根据《担保办法》确定的原则,研究制定本企业和集团内部的担保管理规章制度,努力将《担保办法》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促进担保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四、做好《担保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
市政府国资委将及时对《担保办法》进行宣传和培训,各单位各部门也要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担保办法》,推动《担保办法》的贯彻实施。
五、积极清理原有担保
积极清理本办法出台以前形成的担保,已到期的担保要及时解除协议约定,未到期的担保要按规定实施登记。
附:1.企业担保事项登记表
2.担保事项登记应附材料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青岛市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管国有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市管国有企业担保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市管国有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五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原则;
(二)规范运作和防范风险原则;
(三)依法担保原则。
第二章条件
第六条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持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四)市管国有企业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为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40%;单项担保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20%;
(五)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被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持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四)具有清偿债务能力;
(五)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和发展规划;
(七)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担保条件。
第八条市管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进行担保。
为参股企业担保,应按参股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不得全额担保。
第九条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定担保和反担保:
(一)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的;
(四)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条市政府或市政府国资委特许事项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第三章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市政府国资委对市管国有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市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对市管国有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登记管理;
(三)负责市管国有企业担保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市管国有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
(五)指导市管国有企业提出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六)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履行的担保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市管国有企业担保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和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的担保审批权限;
(三)决定本企业的对内和对外担保行为;
(四)审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担保事项;
(五)负责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
(七)每半年向市政府国资委登记本企业和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担保情况,其中:数额过亿元或超过企业总资产10%的重大担保应随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
(八)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担保风险情况;
(九)配合市政府国资委开展担保稽查及责任追究工作;
(十)市政府国资委按规定赋予担保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对外担保与反担保
第十三条市管国有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
第三人应为本市管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之外的企业。
对外提供担保是指市管国有企业与其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互担保之外的担保。
第十四条市管国有企业应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提供非保证方式担保的市管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接受保证方式反担保。
第十五条采取抵押反担保的,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资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资产不得抵押。
采取质押反担保的,质押物必须是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权利等。
第十六条市管国有企业确定对外担保后,需要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
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市管国有企业实行财产抵押或权利质押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应按规定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五章标的登记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登记外,市管国有企业担保实行自愿登记原则。自愿登记部门为担保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担保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市管国有企业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或企业房产设定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书的土地与房屋管理部门;
(二)以车辆、船舶等可移动资产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三)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市管国有企业以下列权利设定质押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质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质押登记部门;
(二)以非上市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质押的,由青岛产权交易所作为股权质押登记机构;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设定质押的,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第六章稽查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国资委对市管国有企业对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稽查,稽查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制度及担保风险预警制度是否完善;
(二)担保的决定或批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
(三)担保必备资料审核是否严格;
(四)担保项目按规定是否报市政府国资委登记;
(五)担保项目跟踪是否到位,已过期担保项目是否及时清理;
(六)担保项目的损失情况;
(七)其他履行职责情况。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市管国有企业因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企业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对外担保或审批担保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或报告的;
(三)隐瞒企业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疏于审查或对担保项目跟踪、监管不力的;
(五)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的;
(六)承担连带责任后不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担保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国资委监管的集体企业担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企 业 担 保 事 项 登 计 表
企业主管部门: 填表时间:年月日 单位:万元
担保人
总资产
总负债
资产负债率
净资产
累计担保额
累计担保额占总资产的比例
是否集团内担保
序号
被担保人
担保权人
担保事项
担保形式
担保数额
该单项担保额占总资产比例
担保期限
有无反担保
被担保人
履约情况
1
2
备注
附件2:
担保事项登记应附材料
1.企业担保事项统计表;
2.被担保人及担保人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同意请求担保或提供担保的决议;
3.被担保人及担保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被担保人最近月度资产负债率报告;
4.担保人企业章程;
5.被担保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明;
6.担保人担保事项分析报告和专项法律意见书、被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8.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或贷款意向书;
9.被担保人关于贷款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方式和资金来源说明;
10.反担保的有关资料;
11.其他市政府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担保人及被担保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