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潍坊市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六年十一月一日
潍坊市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部署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6〕9号)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联合开展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66号)和省厅要求,现就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证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省厅一系列文件、会议要求,严格执法,严明法纪,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扎实有效地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查处一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案件,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土地违法违纪问题反弹势头,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为全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一行动,分级负责。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本《方案》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在前期清理核查和处理的基础上,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做到统一行动、统一步骤、上下联动、全面推进。要实行市、县两级分工负责制,以县市区为主,市局督查,分级负责,确保目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
二是严格执法,不走过场。对排查梳理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分级管辖的原则,依法立案,从重从快对人对事处理到位,做到“三不放过”:应立案未立案的不放过,应处罚未处罚的不放过,应追究责任未追究的不放过,不走过场,不留隐患,严明法纪,有案必查。对重大、典型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公开立案、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曝光。
三是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在对新增建设用地全面清理清查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线索,边清查边处理,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案件,首先查处同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侵犯农民合法利益的案件。同时,认真查找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完善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建立有效发现、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土地执法监察的时效性、主动性和权威性。
四是把握政策,规范执法。要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绳,以违法事实和违法性质为依据,不枉不纵。文明执法,秉公办案,既要依法处理事,更要依法依纪处理人,把惩戒违法和保护干部、查处案件和促进依法管地用地统一起来,维护大局,服务发展。
二、组织机构和目标任务
(一)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分管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其他负责同志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有关执法机构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本地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切实落实专项行动工作的各项措施要求。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成立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情况,要于11月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落实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全面清理排查,认真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摸清本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违规情况;集中查处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严格执纪执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监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直接立案查处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将重大、典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向社会公开,达到遏制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反弹势头,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
三、工作部署和要求
第一阶段(11月1日-10日):宣传发动、部署安排。
1、市政府召开全市查处土地违法违规专项行动工作动员会,市县两级成立专门的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协调机制。
2、对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落实工作方案和时间表。
3、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贯彻国发〔2004〕28号、〔2006〕31号,监发〔2006〕9号,国土资厅发〔2006〕66号等文件精神,广泛宣传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开展专项行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第二阶段(11月11日-20日):清理排查、梳理土地违法案件线索。
1、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联合开展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66号)和省厅的要求,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清理排查,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对各类线索统一登记。
2、对2005年1月1日以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已经移送监察部门的要处理到位;已经给予纪律处分的要落实到位。
3、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2005年1月1日以来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宗登记造册,填写《2005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2005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清查汇总表》,11月15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11月21日-30日):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1、重点查处重大典型案件。坚持把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贯穿于专项行动的始终,坚决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两个紧急通知精神(国土资电发17号、22号)和省厅文件要求,重点查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后发生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案件。在上述案件中,要首先查处同时具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情节的案件。
2、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坚持依法办案,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员,应该给予处分的,要严格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从重或加重处理。对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3、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基础上,整理已查结的重大、典型案件的卷宗,填写《专项行动期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11月底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监发〔2006〕9号文件的要求,对前期查处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将对各地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进行督导,对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土地违法违规重点案件和处理不到位的直接立案查处。
第四阶段(12月1日-10日):总结验收、巩固成果。
1、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监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的情况于11月底前,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将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2、总结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经验,研究规范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的有关政策措施。
3、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度、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和挂牌督办制度、土地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土地违法问责制度,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
附件:
潍坊市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黄潍连(副市长)
副组长:张军(市监察局局长)
安德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徐晓春(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副主任)
张建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宝杰(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隗彦忠(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