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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市[2006]4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5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要求,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检查,经检查确认为违法广告的,应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移送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二、要加大对被国家局列入安全警示范围产品的监督抽验力度。凡是监督检查抽验不合格的产品,应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违法广告的检测和分析报告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违法广告的检测情况,对检测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违法广告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四、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大力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把广告违法违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范畴,定期向社会发布。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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