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5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要求,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检查,经检查确认为违法广告的,应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移送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二、要加大对被国家局列入安全警示范围产品的监督抽验力度。凡是监督检查抽验不合格的产品,应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违法广告的检测和分析报告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违法广告的检测情况,对检测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违法广告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四、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大力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把广告违法违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范畴,定期向社会发布。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