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指示精神,构建大调解格局,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实现韶关的长治久安和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全省建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现场会的有关要求,现就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围绕“建设粤北经济强市、交通枢纽、区域中心、山水名城、和谐韶关”这一目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积极探索在我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新举措,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一)在300人以上运营正常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职工10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设立调解办公室;在有分厂的企业总厂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厂设立二级调委会。
(二)在300人以下运营正常的企业建立调解小组。
(三)对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面临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不作要求。
(四)工业园区已经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在工业园区管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业园区辖下的各企业均设调解小组。
(五)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9人组成,企业调解小组由3-5人组成。
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设立在企业内部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调解企业内部职工之间在生产、生活和经营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二)协助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调企业劳动关系。
(三)协同有关部门、单位的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职工、驻地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四)结合调解工作,向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宣传厂规、厂纪,教育职工及其家属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与企业文化建设紧密结合,通过细致的调解工作,建立好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发展。
(五)及时向企业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矛盾纠纷信息和调解工作情况,积极建议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反映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指导所属调解小组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
(七)推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贯彻执行。
三、工作安排
为了进一步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构建我市“大调解”格局,计划用3年时间在全市全面建立健全企业调解组织,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具体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动员宣传阶段):2007年9月。各地深入各企业进行动员宣传,利用与企业领导座谈交流的机会,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提高企业领导对开展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引导企业领导正确认识人民调解的性质和作用,动员企业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抓好人民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各县(市、区)要在10月底前制订建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案,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第二阶段(组建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采取先试点,然后逐步铺开的办法,在企业分期分批地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在组建人民调解组织的过程中,要强化指导,提出工作要求,并注意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改进工作,以此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三)第三阶段(验收评比阶段):2009年11月。市将组织验收评比小组对各县(市、区)组建企业调解组织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对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面临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不纳入验收和评比之列。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社区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进一步推动全市企业调解组织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四、规范管理
在企业中组建调解组织是我市构建“大调解”格局的重要基础,是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后,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强化指导,规范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
(一)企业调解组织的设立以《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为依据,应当向本县(市、区)司法局备案。
(二)企业人民调解组织都要达到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帐的“五有”要求和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标准,并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调解场所要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上墙公示人民调解各项制度、纪律、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委会人员名单、调解受理范围和调解流程等。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企业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对企业调解组织的业务开展实施全方位服务,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文书写作、报表、信息反馈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援。
(四)企业要在经费、场所、人员等方面给予保障。落实好人民调解的业务经费、培训经费和奖励经费,并将此项经费纳入企业年度预算。指派专人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员工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调解办公室应有两名以上专职调解干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是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职责,是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治本”内容,是构建“大调解”格局建设和谐韶关的重要基础。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省委关于“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要求,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进一步重视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切实加强对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努力推动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的创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把企业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有声有色地开展起来。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了更好地推进全市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市、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要具体部署、指导、检查企业调解组织的组建和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并将此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落实《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结合起来,加强督促评比,将这项工作作为企业调解工作年度评比的一项重要指标,努力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
(三)加强宣传交流,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结合开展向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刘河添同志学习的活动,做好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的宣传,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简报等载体,大力宣传组建企业调解组织的作用和效果,努力提高企业和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度,扩大调解工作的影响力,营造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各县(市、区)每季度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基层科)。
(四)抓好试点,逐步推进。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分期分批在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组建过程中,既要做好宣传发动,积极引导,同时又要避免贪多求全,搞一刀切。应做到高标准、严要求、重效率,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在3年时间内分期分批在全市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