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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情况通报


【颁发部门】 广东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粤司[2006]2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2006年7月24日至9月3日, 我省为促进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规范、有序发展,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首次开展了以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检查评估工作。在各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通过开展评估工作,加大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进一步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健全内部工作制度,规范司法鉴定行为,取得了较好效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一是质量管理评估(下称评估)范围为全省已经许可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检查2005年至2006年6月前办结的各类司法鉴定事项。全省138家司法鉴定机构参加了评估,占机构总数的97.9%,专业分类包括法医病理、临床、精神病、物证、毒物鉴定,文书、痕迹、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计算机、司法会计、建筑工程、知识产权、海事类司法鉴定。二是评估的依据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和司法部令95、96号,及司法部有关分类、程序、鉴定文书的规范性文件等。三是评估内容侧重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环境、内部管理和鉴定程序规范化的评定,一般不涉及对具体案件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的评估。具体评估内容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在已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和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司法鉴定机构的案件受理、内部复核、疑难案件会鉴、司法鉴定文书制作、司法鉴定人出庭、收费、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活动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社会和政法机关的评价等。四是评估分三个阶段、采取自查、互查、交叉检查、工作组抽查等形式进行,其中各市组织99.3%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自查、互查,省厅组织专家组对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11个市的司法鉴定机构(占全省总数27.0%)进行了抽查,未被抽查的市自行组织了重点核查,最后根据统一的量化标准,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计划作为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年度名册的依据之一。 二、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基本评价。 (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锻炼管理队伍。在这次质量管理评估期间,陈伟雄厅长曾多次过问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情况。黄武副厅长担任质量管理评估总负责人,并亲自带队到司法鉴定机构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司明电[2006]92号,下称《通知》)下发后,各市司法局均成立了评估检查小组,由分管副局长或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制定了评估方案,负责督促指导鉴定机构的自查和评估工作,并组成有关专业分类资深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检查组,对所辖司法鉴定机构逐一进行互查,确保了司法鉴定管理评估工作的按时完成。广州、中山、东莞市局不但召开了全市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分管局领导进行动员部署,而且进一步细化评分标准进行交叉检查。汕头、肇庆市局分管领导带队检查司法鉴定机构。 省厅由黄武副厅长总负责,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领导分别带队,抽调广州、深圳市局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医、物证、司法会计类的资深司法鉴定人组成专家组,分赴11个市参加第三阶段的抽查工作。抗灾任务繁重的9个市自行组织了重点核查。如茂名、河源市局在交叉检查的基础上,由分管局领导带队进行了重点核查。韶关市局在灾后重建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仍然高标准、严要求地完成了评估工作。湛江市局召开了两级法院和公安机关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政法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从实践看,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大多不熟悉司法鉴定工作,对其特点、分类、运作规律和适用的标准、程序及相关规范没有专门研究,通过这次质量管理评估特别是随同专家组检查,可以学习、熟悉司法鉴定行业,从中得到锻炼,有效提高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水平。 (二)三级评估认真严格,达到预期目的。一是各市司法局收到《通知》后,及时转发,并按照《通知》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案,并召开司法鉴定所负责人会议,对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以及具体时间作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通过上门或发征求意见函到政法机关和相关行业部门等征求意见,重点了解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及出庭、鉴定结论采信情况。 二是全省各司法鉴定机构普遍对这次质量管理评估工作高度重视,纷纷把它作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机遇,及时依据《通知》精神制定自查评估方案,对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工作,查找不足,立即进行整改。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根据规范进一步细化了28个内部工作制度,对每一项业务都有作业指引。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广东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广东财安司法会计鉴定所、广东汕特司法会计鉴定所、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东莞市新涌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广东科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广东建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公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正泰司法会计鉴定所、广东西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韶关北江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结合评估,细化完善内部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鉴定行为。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广东深光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依据《办法》的要求和从持续发展出发,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实验室建设。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克服执业场所紧张的困难,规范内部工作制度。 三是省厅检查组按照《通知》要求,依据《决定》和部令95、96号及有关规章制度,对被抽查的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场所仪器设备等进行了检查,重点是根据司法鉴定业务流程全过程,即鉴定案件受理、收费、检查或堪验、初鉴、复核、疑难会鉴、签发、送达、归档、出庭等环节进行详尽检查,并当场进行讲评和交流,解惑释疑,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反映看,这次评估通过机构自查、市局互查、省厅抽查或市局核查,基本达到了“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预期目的。 (三)掌握业务开展情况,摸清执业现状。不同的司法鉴定分类其适用的标准不一、操作规程各异,对仪器设备乃至实验室的要求也不同,业务开展更是不一致,如何在《决定》及有关司法部令的框架内,促进这一行业的规范化建设,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监督、指导的难点。通过这次质量管理评估,进一步掌握了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开展基本情况,发现目前我省绝大多数司法鉴定机构都在已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执业场所面积、分区基本达标,布局较合理、功能较齐全、基本工作制度上墙;必备的自置仪器设备较齐全,可以适应业务需要;案件受理制度健全,接受委托合法、做到接鉴分离,部分签订委托合同;严格执行内部复核制度,建立了疑难案件会鉴制度;司法鉴定文书制作基本符合规定、要素较齐全、表述较准确、图片清晰、送达及时、制作较规范;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出庭,鉴定结论采信率高;按规定收费,收费标准在办公处所公示、事前告知清楚,出具专门发票;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性好、专人管理、卷宗较整齐、查核较方便;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范适用较准确、掌握较严谨、疑难慎重,个别鉴定技术有所创新;近年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屡受社会各界和政法机关好评。经过认真检查评估,全省138家司法鉴定机构中,评为优秀等级55家(占39.9%)、良好等级80家(占57.9%)、合格等级3家(占2.2%)。 三、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一)评估中反映比较普遍的问题。因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等因素影响,存在着一些直接影响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实际问题,虽然不是这次质量管理评估的内容,但也密切相关。一是缺乏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二是缺乏分类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三是缺乏分类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四是缺乏体现司法鉴定成本的收费标准,五是缺乏统一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对这些反映出来的建议或问题,省厅将向司法部作专题汇报。 (二)评估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在评估中发现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比较集中在如下四个方面: 1、受理不规范、协议不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虽都依据《通则》建立了相应的受理制度,但大多沿用原相关行业规定的习惯,只凭委托书受理案件,没有依据《合同》的规范填写《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相当部分机构没有与委托方签订《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既没有细化受案登记、合同签订、回执送达等流程,更没有明确或主张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甚至个别因此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鉴定文书不规范。部分司法鉴定机构没有严格按照《文本》的要求制作鉴定文书。一是鉴定文书格式不规范,主要表现如文书名称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签名用章不规范,个别缺乏必要的相应图片、检查报告;二是鉴定书文体适用不准确,对于什么情况下出司法鉴定书,什么情况下出鉴定咨询意见书或书证审查意见书或检验报告书等仍不掌握,没有按规定执行;三是鉴定程序不完整,个别鉴定文书文字表述较简略,没有反映应有的程序、检验过程,分析论证不够充分科学,内容编排较混乱,缺乏内在逻辑性;四是文字表述不准确、不规范,部分鉴定文书没有使用法律用语,多用行业术语套司法鉴定,不够精练简洁,也不通俗易懂。 3、档案管理不规范。相当部分司法鉴定机构没有按照《档案法》和司法鉴定工作特点进行归档,存档资料多有不全、凌乱,如没有反映完整工作流程的记录,没有专门编码标注、装订目录,个别机构的档案借阅制度不完备。 4、极个别司法鉴定机构存在违规行为。极个别机构管理混乱,内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导致违规执业仍不自觉。如某高校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人超分类执业(签署鉴定文书)、无执业资格的辅助人员签发鉴定文书。又如某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仍同时挂“深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牌子受案,并张挂、执行与《通则》不符的内部工作制度,经教育后才摘掉牌子。 四、结合评估情况进行整改的要求。 一是通过这次评估,我们以此为契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充实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管理规范,特别是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同时,制定本地区较合理的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加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情况的力度。 二是各市司法局要根据评估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组织有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进一步根据《决定》和司法部有关规范性文件细化有关内部管理规范,建立完善科学的质量监控体系。对违反《决定》及司法部有关规范的行为、现象必须限时整改,省厅将视情复查。 三是结合我省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司法鉴定人的继续教育,重点做好分类培训工作,有的放矢,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 五、通报表扬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2002年我省开展司法鉴定管理试点工作,特别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和司法部令95号、96号的颁布、施行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国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实践,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充分发挥和利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中立的鉴定为诉讼乃至社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今年通过开展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加大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进一步健全了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工作制度,规范司法鉴定行为,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表彰先进,省厅决定对广州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等5个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等19个司法鉴定机构、陆惠玲等39名司法鉴定人给予通报表扬(名单附后)。希望受表扬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附件:通报表扬名单

广东省司法厅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通 报 表 扬 名 单
一、通报表扬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 广州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 深圳市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 佛山市司法局法制科 东莞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茂名市司法局法制科 二、通报表扬的司法鉴定机构: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业勤司法会计鉴定所 广东粤监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 广东华审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 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广东深光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广东财安司法会计鉴定所 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 广东珠信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 广东恒正司法鉴定中心 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广东建业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 广东公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广东鑫泉司法会计鉴定所 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三、通报表扬的司法鉴定人: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陆惠玲 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郭海萍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王慧君 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孙筱放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 陈瑞珍 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朱小曼 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 滕萌 广东粤监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 杨映云 广东华审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 丁跃平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关彦君 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王彪 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高北陵 广东深光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程良红 广东财安司法会计鉴定所 余姜群 广东广深司法会计鉴定所 林国齐 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 步建华 广东永安达司法会计鉴定所 闫玉霞 广东珠信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 许锴 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胡盛平 广东恒正司法鉴定中心 蔡颖 广东汕特司法会计鉴定所 赖冻 广东铭信司法会计鉴定所 官能木 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曹金龙 广东安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 钟华滨 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陈标茂 广东翔宇司法会计鉴定所 丘可崔 广东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幸德华 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罗来兴 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吴绍鉴 广东德正司法会计鉴定所 吴含章 广东科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 李勇 广东公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李孟达 广东正泰司法会计鉴定所 欧兆威 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秦红萍 广东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项景聪 广东正大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 陈亚金 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梁群益 广东西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黎树容 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龚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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