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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6]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省计划生育科研所、各市(行署)、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修改黑价联字[2004]17号文件的函》(黑人口函[2006]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收费标准: 省级800元/次,市级600元/次。 申请鉴定者初次由县(区)级计划生育部门免费鉴定(县(区)计划生育部门鉴定费内部结算标准为400元/次)。 申请鉴定者对初次鉴定结果不服,可逐级申请市(地)级、省级鉴定,鉴定费分别由被鉴定者个人支付。若上级鉴定结论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其鉴定费由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收费标准:200元/次。(不含辅助检查费)。 三、鉴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发文。 四、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和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时,要按规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持证收费并公示收费标准。 五、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收取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和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具体缴库方式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述收费的管理,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多收费等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批复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暂定执行二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节育并发症鉴定费、病残儿医学鉴定收费标准和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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