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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依法开展相关工作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经资源[2008]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节能监察中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安徽省节能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编办《关于同意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更名和变更经费形式的批复》(皖编办〔2007〕252号),现委托你中心依法承担安徽省节能监察相关工作。负责对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重点监察,负责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测,开展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对全省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就违法行为向我委提出处理建议。 你中心要在本委托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节能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节能监察计划,报我委备案后组织实施,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应及时报告我委(省节能办)。 节能监察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从事影响节能执法公正的活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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