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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二修改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 希望确保与东南亚内外一切热爱和平的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邻国适当加强合作; 考虑到1976年2月24日于巴厘签定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下称《友好条约》)序言的第五段提出有必要与东南亚地区内外一切热爱和平的国家进行合作来推动世界和平、稳定与和谐一致。 兹同意如下: 第一条《友好条约》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 “经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同意,东南亚以外的国家也可加入。” 第二条本议定书将交付批准,并在最后一个缔约方交存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订于马尼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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