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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将到巴西参加其各自研究领域的研讨会、学术会议或座谈会的外籍科学家、教师或研究人员以及来巴西参加学术调研与交流的各个领域的外籍本科学生或研究生班发签证的规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颁布的第8490号法所成立的国家移民局,在行使其由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颁布的第840号令所赋予的权力时,决定: 第一条:由于来巴西参加其各自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领域的研讨会、学术会议或是座谈会的外籍科学家、教师及研究人员并没有因参加上述会议而获得报酬,因此根据于一九八零年八月十九日颁布的第6.185号法第四条之第二项规定,可以向他们颁发旅游签证。 特别注意:即使与会的外籍人士得到在巴逗留期间开支的一次性直接补贴或是每日性的补贴,本条所提及的签证仍可以照常颁发。 第二条:若来巴西进行学术调研工作或科学技术合作活动的外籍科学家、教师及研究人员与巴西国内所认可的教育或科研机构不签订劳动合同且合作期限不超过两年,则根据于一九八零年八月十九日颁布的第6.185号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向其颁发临时签证。 特别注意:在本条所规定的情况中,当外籍科学家、教师或研究人员在巴逗留时间不超过九十天时,可以获得亲劳工的代金券或由官方认可的学术机构颁发的奖学金。 第三条:根据于一九八零年八月十九日颁布的第6.185号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可以给来巴西参加工读交替课程的各专业的外籍本科或研究生(无论其有无奖学金资助),颁发临时签证。 特别注意:如果没有获得奖学金资助,来巴西就读的学生应向巴西的领事机构证明在巴西学习期间有能力担负生活与学习的费用。 第四条:此规范性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移民局局长 若奥.卡洛斯.阿莱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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