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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议《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第17条第6款的决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部长们, 决定如下: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第17条第6款所指的审查标准,应在3年后进行审议,以期考虑该标准是否可以普遍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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