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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8]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由于原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变动较大,为进一步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领导,现将调整后的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长:郝鹏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孟扬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维色 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 成员:拉巴次仁 自治区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 王 献 国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续 文 钢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 九 西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金 世 洵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丁 业 现 自治区财政厅厅长 贵桑 自治区审计厅厅长 王 亚 蔺 自治区建设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赵 世 军 自治区交通厅厅长 刘 来 虎 自治区国资委(经委)副主任 安 晓 晖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次旺诺布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朱 立 福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喜乐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晋美次仁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卢 彦 朝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 宋 丽 霞 自治区银监局纪委书记 王 庆 华 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监察综合室,由维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拉巴次仁、苏恒干同志(副厅级监察专员,主持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监察综合室工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冯海军同志(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监察综合室主任科员)担任联络员。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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