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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延政办发[2008]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6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规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在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拉动作用。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其统计范围为: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为了真实全面反映我市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更好地落实市委、市政府目标考核任务,为客观评价服务业发展水平提供可靠依据,根据服务业的统计范围和特点,市统计局制订了我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采用全面统计和抽样调查的方法,反映服务业的规模、结构、效益等方面的指标。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全社会全行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理顺服务业工作体制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提高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各县区统计局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统计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提供服务业统计的技术支持,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并及时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信息。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本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并提供相关行政记录。并做好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规范工作流程,理顺报送渠道。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市上建立以市统计局局长为召集人,市发改委分管领导为第二召集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级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研究、协调和指导。各县区也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充实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各县区统计部门要广泛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认真查处瞒报、漏报、虚报、甚至不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四、落实保障措施,加大支持力度 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是市政府决定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克服困难,大力支持。要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切实解决服务业统计机构不全、力量不够、经费不足等问题,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将服务业统计调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保证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足额到位,确保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要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适应服务业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五、建立考评考核制度,加强数据管理 各县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制订完善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和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建立服务业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立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加强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对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制度、及时准确上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延安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延安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服务业统计工作制度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按照“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分工如下: 1、市农业局:农业服务业。 2、市农机中心:农机服务业。 3、市畜牧局:畜牧服务业。 4、延安火车站:铁路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5、市交通局: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6、市民航站:航空运输业。 7、延长石油管道运输公司:管道运输业 8、市邮政局:邮政业。 9、市电信局:电信、互联网服务业。 10、市信息化办公室: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 11、市人民银行:银行业,其他金融活动;提供财务决算资料。 12、西部证券延安营业部:证券业。 13、市保险协会:保险业。 14、市城建规划局: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业。 15、市城管局:公共设施管理业。 16、市房产局: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 17、市科技局: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18、市知识产权办: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 19、市司法局: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服务。 20、市人事局:商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中介服务;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名录资料。 21、市商务局:其他仓储、租赁与商务服务业、典当业。 22、市气象局:气象服务。 23、市国土资源局:测绘服务,地质勘查业。 24、市质监局:技术检测;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25、市水利局:水利管理业。 26、市药监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 27、市检验检疫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动植物等的检测、检疫服务活动)。 28、市测绘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测绘服务业。 29、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环境管理业。 30、市林业局:自然保护,林业服务业。 31、市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2、市教育局:教育。 33、市卫生局:卫生。 3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业、职业中介服务业、中等教育中的技工学校教育、其他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训。 35、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业;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36、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电影与信息传输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37、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文化艺术业、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电影发行与放映、娱乐业,知识产权中的版权服务业;新闻出版业、音像业中的音像制作。 38、市体育局:体育。 39、市财政局: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提供财务决算资料。 40、市民宗局:宗教组织。 41、市工商局: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注册服务,并提供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42、市国税局:提供各项税收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43、市地税局:提供各项税收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44、市中小企业促进局:提供乡镇企业经济统计资料。 45、市银监局:提供财务决算资料。 46、市旅游局:住宿业、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及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游览景区管理。 47、市统计局:负责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行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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