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上海汇发[2002]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注:本篇法规中附件二已被《上海市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暂行)(修改版)》(发布日期:2004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29日)修改
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入世需要,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核手续,提升外汇监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分局拟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下简称《办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我分局选择部分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进行了试点。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我分局决定从7月1日起在上海市范围内全面实行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现将《办法》及经总局备案的相关操作规程下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银行操作中所涉贸易真实性可信度指标查询系统通过外汇局内部网发布(IP地址为10.64.90.238),其中已办名录进口单位分类等级查询系统按月发布,"由外汇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系统和当月新办名录卡进口单位查询系统按日发布。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或分行必须按规定及时下载系统数据,并负责下传所辖各国际结算网点,各网点必须先查询有效的系统信息,然后才能凭以办理有关进口付汇手续。
二、考虑到试点过程中外汇局监管技术尚待完善和各银行对新办法有个逐步熟悉、适应的过程,为确保整体外汇监管不因这次改革受到影响,货到汇款项下在外汇指定银行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和相应电子底帐办理付汇视同办妥核销手续的同时,进口单位仍需到外汇局办理付汇数据录验手续。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联系。
联系人:梁光伟袁云麟联系电话:5884529158845258
特此通知。
附件: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二、上海市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
二00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付汇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进口单位付汇核销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登记)有贸易进口经营权且注册地在上海市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持名录卡办理的各类结算方式下的进口付汇。(注册地在各种特殊经济区域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贸易进口付汇监测指标的设定、进口单位贸易真实性可信度的公布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外汇局公布的贸易进口付汇监测指标和进口单位贸易真实性可信度指标以及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单位的售付汇手续。
第五条进口单位应根据其贸易真实性可信度指标选择相应的贸易结算方式。进口单位贸易真实性可信度指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到货报审率和企业信誉度的综合量化评定指标。
第二章进口付汇核销监测指标
第六条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到货报审率指进口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非货到付款项下应到货报审且已办妥报审金额占同期应报审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进口付汇到货报审率=一定时期内应到货报审且已办妥报审金额/同期应到货报审的进口付汇额×100%(货到付款项下的除外)。
一定时期内应到货报审且已办妥报审金额,指预计到货日期在本考核期(指截止 考核之日的当年度月份加上前两个自然年度,下同 )内已报审的到货核销金额,不含预计到货日期在其它考核期而在本考核期内到货核销金额。
一定时期内应到货报审的进口付汇额,指所有预计到货日期在本考核期内的进口付汇额,不含预计到货日期在本考核期之前或之后的进口付汇额。
一个考核期间为截止 考核之日的当年度月份加上前两个自然年度 。
第七条属以下几种情况付汇无法报审的,外汇局可予以挂账另行处理,不纳入“一定时期内应到货报审的进口付汇额”统计:
(一) 外汇局检查部门已实施处罚满一年的涉案付汇数据;
(二)公安、海关、检察等执法部门立案侦查或法院判决满一年的涉案付汇数据;
(三)应核销日期至今至少已超过两年且相关核销单证已超过法定保留期限,进口单位无法提供有效单证办理核销的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数据;
(四)逾期未报关海关已将货物拍卖的付汇数据;
(五)进口单位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遗留下来的相关付汇数据;
(六)发生逃套汇行为后,已失踪、查无音讯的进口单位付汇数据;
(七)外汇局认为可以受理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进口单位到货报审率的高低,主要决定进口单位的贸易真实性可信度。
进口单位贸易真实性可信度指标=进口单位到货报审率+(一)企业信誉度
企业信誉度由外汇局根据进口单位报审的信誉和经营规模、经营成果来核定,最高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
第三章分类付汇
第九条进口单位按贸易真实性可信度分为A、B、C、D四类:
A 类:可信度指标 95 %(含)以上的,为“进口付汇荣誉单位”;
B 类:可信度指标 80 %(含)至 95 %之间的,为“进口付汇达标单位”;
C 类:可信度指标 70 %(含)至 80 %之间的,为“进口付汇风险单位”;
D 类:可信度指标 70 %以下的,为“进口付汇高风险单位”;
外汇局有权根据宏观经济状况的发展变化和外汇管理政策的需要,适当调整进口单位可信度指标的划分标准。
第十条进口单位在一个考核期间内没有发生到货报审的进口付汇,其本考核期的考核指标结果承继上一次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根据进口单位的贸易真实性可信度级别和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程度,不同类别单位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下列付汇业务:
(一) A 类单位可办理各种付汇业务;
(二) B 类单位可办理除预付款 90 天以上到货和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之外的各种付汇业务;
(三) C 类单位可办理除预付款 90 天以上到货,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 90 天以上信用证(包括即期信用证 90 天以上到货和 90 天以上远期信用证)和 90 天以上托收等之外的各种付汇业务;
(四) D 类单位只能办理货到汇款业务;
第十二条异地付汇、不在名录单位付汇、其它特殊类型的付汇需凭外汇局签发的备案表办理。其结算方式的选择比照上述A、B、C、D类办理。
第十三条外汇局每月初公布一次进口单位贸易真实性可信度指标。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局公布的可信度指标为不同类别的进口单位办理相应的贸易结算。
第四章监管和奖惩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有权将其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进口单位,其“黑名单”保留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半年,且所有进口付汇必须事先经外汇局审核,但仍可根据其当时的可信度指标,选择相应的结算方式:
(一)向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它凭证的;
(二)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三)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四)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的;
(五)其它利用各种方式骗逃外汇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将给予核定增加企业信誉度分值,对贸易真实性可信度特别高的进口单位,外汇局还将予以通报表彰。(考核办法另定)。
第十六条对“进口付汇风险单位”、“进口付汇高风险单位”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将实施重点监管;对“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扣减其信誉度分值;进口单位贸易真实性可信度连续六个月为D级的,不再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并通报外经贸部门。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将视情况根据有关的外汇管理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00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二:
上海市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暂行)
(2001年12月)
目录
一、上海市“对外付汇单位名录卡”、“进口付汇核销报审员证”的办理及审证
二、进口付汇备案
(一)不在名录
(二)异地付汇
(三)真实性审查
三、进口付汇核销报审
(一)进口单位不须填写“进口付汇报审表”的付汇核销
1、信用证、托收、预付款、尾款项下
2、异地付汇
(二)进口单位须填写“进口付汇报审表”的付汇核销
1、转口贸易
2、进口退款
3、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征免性质为“免税”的非货到付款项下
4、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5、其它需由外汇局作贸易真实性审核的进口核销报审业务
四、贸易进口付出汇银行操作规程
(一)信用证
(二)托收
(三)预付款
(四)货到付款
(五)转口贸易
五、附则
一、上海市“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卡”、“进口付汇核销报审员证”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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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外汇局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主要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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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对外 │(1)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给外商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1)[1997]汇国发 │
│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侨投│(2)进口单位凭所列材料原件及单位 │字第1号(关于下发 │
│卡”(简称“名录│资企业)成立的批准证书│公章到上海市外汇管理局申领并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
│卡”)│(2)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门颁发 │上海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申请表”并│监管暂行办法》的通│
│<1>三资进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知)│
│口单位(含台、港│(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 │(3)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后颁发盖有 │(2)署通[1998]622│
│、澳、侨投资企业│代码证│“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的“名录│号《海关总署、中国│
│)│(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卡”并留存材料复印件│人民银行、国家外汇│
││颁发的现汇帐户管理卡│(4)进口单位因兼并、撤销或工商营 │管理局、关于试点和│
├────────┼──────────────┤业执照所含内容(名称、注册地址、注│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
│<2>其它进 │(1)外经贸部或其授权单位批 │册及投资资金等)发生变动的,应提供│网核查系统的通知》│
│口单位│准(含登记核准)经营进口业务│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件及已更新的工│(3)沪经贸文发字[│
││的文件│商营业执照原件;“名录卡”所含内容│2001]第802号《市外│
││(2)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进出 │(联系地址、电话、联系人、邮政编码│经贸委关于对注册在│
││口企业资格证书│等)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单位书面说明│浦东新区的企业申请│
││(3)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门颁发 │,及时到外汇局办理更正或撤消手续│外贸经营权实行核准│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名录卡”系进口单位办理付汇 │制、登记制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 │、核销时必须出示的重要凭证、应妥善│(4)沪经贸贸发字[│
││代码证│保管,若有遗失,需提交盖有公章及法│2001]第1075号(上 │
├────────┼──────────────┤人印章的单位书面说明(注明遗失原因│海市外经贸委关于贯│
│<3>工商营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验资报│、过程及改进措施等),外汇局结合其│彻执行外经贸部《关│
│业执照有效期为一│告、海关免税手册等材料│可信度指标加以认定后给予补办│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
│年(含一年)以下│││有关规定》的通知)│
│的进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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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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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外汇局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主要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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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付汇 │(1)“名录卡”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
│核销报审员证│(2)盖有公章的单 │(2)进口单位报审员凭所列材料原件到上海市外汇管 ││
│(简称“报审│位书面委派证明│理局报名参加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凭所列材料领取盖││
│员证”)││有“进口付汇核销报审员专用章”的“报审员证”││
│││(3)外汇局将根据有关法规的更新情况,不定期通知 ││
│││进口单位报审员进行再培训考试││
│││(4)进口单位报审员若发生工作单位的变动,应提供 ││
│││在职单位的“名录卡”、书面委派证明及原“报审员证││
│││”及时到外汇局办理更正手续││
│││(5)“报审员证”系进口单位报审员办理付汇、核销 ││
│││时必须出示的重要证件,仅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
│││若有遗失,需提交盖有公章及法人印章的单位书面说明││
│││(注明遗失原因、过程及改进措施等),外汇局结合其││
│││所在单位可信度指标加以认定后给予补办或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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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录卡 │同项目1、“名录卡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
│”及“报审员│”审核材料│(2)进口单位报审员应根据外汇局“审证通知”的要 ││
│证”的审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规定的材料及“名录卡”、“报││
│││审员证”到外汇局办理审证事宜││
│││(3)验证“名录卡”、“报审员证”确由外汇局颁发 ││
│││(4)验证“名录卡”、“报审员证”所盖进口单位公 ││
│││章与外汇局留存的式样一致││
│││(5)验证所列材料系外汇局留存的相关材料一致,更 ││
│││新材料外汇局予以留存复印件││
│││(6)外汇局根据进口单位核销情况,对报审员进行综 ││
│││合考核并在“报审员证”上记录等级评定。对于考评不││
│││合格的报审员予以重新培训考试处理,对于连续两次考││
│││评不合格的报审员,外汇局将取消其“报审员”资格││
│││(7)对于审证合格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在其“名录卡 ││
│││”及“报审员证”上加盖“审证合格章”││
│││(8)对于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办理审证业务及审 ││
│││证载至期末发生一笔购付汇业务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将││
│││撤销其“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外汇指定银行不得││
│││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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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付汇备案
下列项目,进口单位报审员应凭“名录卡”、“报审员证”、“海关颁发给企业付汇核销IC卡”及所列材料到外汇局申领并填写“进口付汇备案表”一式四联,外汇局根据当时进口单位的可信度指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进口单位的付汇结算方式,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及相关单证办理售、付汇手续,一份备案表只可办理一次付汇,进口单位实际购付汇金额不得超过备案表金额。外汇局签发备案表送达银行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0天,超过有效期的“备案表”自行作废,进口单位应及时将其退回外汇局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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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外汇局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主要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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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在名录 │(1)盖有进口单位公章的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相关内容完整、清 │(1)中国人民银行令1│
││备案申请表│晰、一致│996年1号《结汇、售汇│
││(2)工商营业执照 │(2)备案申请函所列进口内容完整、明确 │及付汇管理规定》│
││(3)主管部门有关项目进 │(3)外汇局根据行业特征,有无主管部门批 │(2)沪银汇收[1998]1│
││口的批件或登记表(进口证│件等因素认定其购付汇资格│4008号(关于转发新的│
││明或登记表、进口许可证等│(4)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商品进口管 │《进口付汇备案表》及│
││)│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有关做法的通知)│
││(4)各类进口结算方式项 │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应提供│(3)[1998]汇国函字 │
││下所需的有效单据(进口合│登记表格│第199号(关于下发《 │
││同、发票、提单、正本进口│(5)不同的进口结算方式项下外汇局根据有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
││报关单等)│关规定审核相应的有效单据,具体分类要求参│性审核规定》的通知)│
││(5)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 │照《贸易进口付汇银行操作规程》││
││证和文件│(6)外汇局按照贸易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 ││
│││进口单位提供其它有关凭证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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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异地付汇 │(1)盖有进口单位公章申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相关内容完整、清 │(1)中国人民银行令1│
││请函│晰、一致│996年1号《结汇、售汇│
││(2)主管部门有关项目进 │(2)备案申请函所列进口内容完整、明确 │及付汇管理规定》│
││口的批件或登记表(进口证│(3)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商品进口管 │(2)[1998]汇函字第1│
││明或登记表、进口许可证等│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99号(关于下发《进口│
││)│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应提供│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
││(3)各类进口结算方式项 │登记表格│核规定》的通知)│
││下所需的有效单据(进口合│(4)不同的进口结算方式项下,外汇局根据 │(3)[1998]外经贸政 │
││同、发票、提单、正本进口│有关规定需审核相应的有效单据,具体分类要│发第725号(关于印发 │
││报关单等),信用证项下需│求参照《贸易进口付汇银行操作规程》│《规范进出口的代理业│
││提供盖有银行业务单的开证│(5)代理进口项下,根据外经贸部《规范进 │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申请书│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代理│)│
││(4)代理进口项下需提供 │业务不得超越代理方代理经营范围,代理方必││
││正本代理协议及经贸主管部│须是进口合同的对外签约人、进口许可证的进││
││门批准代理方经营代理业务│口商、进口证明或登记表的对外签定合同单位││
││的批准件│、海关报关单的经营单位、购付汇及核销单的││
││(5)异地分公司设立的有 │进口单位││
││关主管部门批件、委托方的│(6)货到付款项下,正本进口报关单需由外 ││
││贷款银行或转贷款银行签定│汇局核查其电子底帐,确认相关内容一致后,││
││的项目贷款协议、外汇局批│在备案表上注明报关单编号和金额││
││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7)外汇局按照贸易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 ││
││文件│进口单位提供其它有关凭证和文件││
││(6)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 │(8)“异地付汇”备案表须经付汇地外汇局 ││
││证和文件│核对确认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进口单位可持经确认的备案表及规定的有效││
│││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付汇││
│││(9)进口单位在付汇地没有分支机构、没有 ││
│││工程项目贷款(含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项目贷││
│││款)、没有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等的,均不得办││
│││理异地开证、付汇类别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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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真实性审 │(1)盖有进口单位公章的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相关内容完整、清 │(1)[1997]汇国发字 │
│查(1)被外 │备案申请函│晰、一致│第1号(关于下发《贸 │
│汇局列入“真│(2)外汇局检查部门书面 │(2)备案申请函所列进口内容完整、明确 │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
│实性审核名单│意见│(3)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商品进口管 │行办法》的通知)│
│”的进口单位│(3)主管部门有关项目进 │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2)沪银汇收[1998]1│
│的进口付汇│口的批件或登记表(进口证│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应提供│4008(关于转发新的《│
││明或登记表、进口许可证)│登记表格│进口付汇备案表》及有│
││(4)各类进口结算方式项 │(4)不同的进口结算方式项下(含代理业务 │关做法的通知)│
││下所需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外汇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相应的有效单据│(3)中国人民银行令1│
││(进口合同、发票、提单、│,具体分类要求参照《贸易进口付汇银行操作│996年1号《结汇、售汇│
││正本进口报关单、海关完税│规程》│及付汇管理规定》│
││或免税证明等)│(5)货到付款项下,报关单需由外汇局核查 ││
││(5)代理进口项下,需提 │其电子底帐,确认真实性││
││供正本代理协议及经贸主管│(6)被列入“名单”进口单位由外汇局审核 ││
││部门批准代理方经营代理业│真实性的最低期限为六个月,且外汇局不予办││
││务的批准件│理异地外汇、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和先支后收││
││(6)外汇局按照贸易真实 │项下转口贸易付汇的备案;同时外汇局可指定││
││性审核原则要求的其它有关│为其办理进口开证、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
││凭证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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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到付 │(1)盖有进口单位公章的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相关内容完整、清 │汇发[2001]11号(关于│
│款项下,进口│备案申请函│晰、一致│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
│单位持1998年│(2)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 │(2)备案申请函所列进口内容完整、明确 │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
│9月1日以前的│审计报告│(3)专项审计报告应显示当年企业负债等详 │报关单购、付汇需要外│
│进口货物报关│(3)进口合同、发票、提 │细情况│汇局备案的通知)│
│单的进口付汇│单、正本进口报关单│(4)报关单编号应当与“二次核对”鉴别证 ││
││(4)经签发发海关确认的 │明所列一致││
││报关单“二次核对”鉴别证│(5)进口单据单单相符并符合有关外汇管理 ││
││明│规定(含代理业务)。外汇局按照报关单分类││
││(5)代理进口项下,需提 │管理的有关规定可要求进口单位提供其它有关││
││供正本代理协议及经贸主管│凭证和文件,被列入“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
││部门批准代理方经营代理业│方式”类别的报关单,银行不得凭此办理付汇││
││务的批准件│手续,具体要求参照《贸易进口付汇银行操作││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凭 │规程》││
││证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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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境外工 │(1)盖有进口单位公章的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相关内容完整、清 │(1)中国人民银行令1│
│程使用物资│备案申请函│晰、一致│996年1号《结汇、售汇│
││(2)凭经贸管理部门核发 │(2)备案申请函所列进口内容完整、明确 │及付汇管理规定》│
││的“上海市境外工程项目投│(3)境内机构在境外采购项目所需的设备、 │(2)1997年10月7日中│
││(议)标预报表”及其他相│原材料等,直接运往项目所在地安装,不向国│国人民银行发布《境内│
││关材料│内海关报关,没有取得进口报关单正本的进口│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3)承包合同和经经贸管 │付汇须经外汇局批准,境外机构向外汇局(非│(3)沪银汇收[1998]1│
││理部门核准的工程项目收付│贸易外汇管理科)提供进口合同、发票等,凭│4008号(关于转发新的│
││款预测进度表(包含工期、│非贸易外汇管理科出具的“联系单”向进口付│《进口付汇备案表》及│
││总价、结算条款等内容)│汇核销科申请开立“进口付汇备案表”,凭此│有关做法的通知)│
││(4)经贸管理部门同意经 │备案表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4)国家外汇管理局[│
││营境外工程承包项目批文│(4)承包合同中,有明确定明境外采购设备 │1998]汇国函字第199号│
││(5)经贸管理部门核发的 │、原材料等,运往项目所在地安装条款,并在│(关于下发《进口付汇│
││境外工程承包项目的经营资│经贸管理部门承包项目批文中也有明确的表示│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格证书││定》的通知)│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
││发的营业执照│││
├──────┼────────────┼────────────────────┼──────────┤
│(4)其它需 │(1)盖有进口单位公章的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相关内容完整、清 │(1)[1998]汇国函字 │
│由外汇局备案│备案申请函│晰│第199号(关于下发《 │
│的进口付汇│(2)各类进口结算方式所 │(2)备案申请函所列进口内容完整、明确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
││需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进│(3)不同的进口结算方式项下(含代理业务 │性审核规定》的通知)│
││口合同、发票、提单、正本│)外汇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相应的有效凭证和│(2)汇发[1998]22号 │
││进口货物报关单、商检证明│商业单据,具体分类要求参照《贸易进口付汇│《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
││、海关完税或免税证明等)│银行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
││(3)代理进口项下,需提 │(4)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及有关法规 ││
││供正本代理协议及经贸主管│规定结合业务的真实性、特殊性等情况加以认││
││部门批准代理方经营代理业│定││
││务的批准件│││
││(4)外汇局根据实际业务 │││
││需要而要求提供的相关凭证│││
││和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外│││
││汇登记证、有关部门的证明│││
││文件、项目进口的批准件、│││
││登记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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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口付汇核销报审
(一)进口单位不须填写“进口付汇报审表”的付汇核销
进口单位报审员应凭“名录卡”、“报审员证”、“海关颁发给企业付汇核销IC卡”及下列各项材料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货到付款项下,进口单位应同时携带“银行加盖进口付汇核销单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在付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数据录入手续。进口单位应将外汇局加盖“已报审”章的核销记录表及相关单证留存五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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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外汇局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主要法规依据│
├─────┼──────────┼──────────────────────┼───────────┤
│1、信用证 │(1)按规定填妥且由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相关内容完整、清晰、 │(1)[1997]汇国发字第1│
│、托收、预│付汇银行加盖业务章的│一致。│号(关于下发《贸易进口│
│付款、尾款│进口付汇核销单│(2)核销单上的进口单位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 │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项下│(2)正本进口货物报 │一致。│的通知)│
││关单│(3)核销单上的购付汇金额不得超过纸质报关单 │(2)署通[1998]622号(│
││(3)如需向外汇局备 │的成效总价值外汇,并且也不得超过纸质报关单单│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
││案的应附“进口付汇备│价与数量乘积的等值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案表”│(4)一张报关单核销报审多笔付汇时,外汇局在 │试行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
│││纸质报关单上签注实际核销金额,并签字加盖“进│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
│││口付汇核销已报审单”,同时在报关单电子底帐上│(3)汇发[1999]97号《 │
│││核注实际核销金额、时间等,报关单原件退进口单│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
│││位。│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
│││(6)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 │问题的通知》│
│││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4)汇发[2001]98号《 │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列入“不得对外售付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
│││贸易方式”类别的报关单,外汇局不得凭以办理核│付汇核销报审手续有关问│
│││销报审手续。│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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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异地付 │(1)按规定填妥且由 │同项目1、“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尾款项下 │[1997]汇国发字第1号( │
│汇│异地付汇银行加盖业务│”审核原则│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
││章的进口付汇核销单。││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
││(2)由所在地外汇局 ││知)│
││签发的并经付汇地外汇│││
││局确认的“进口付汇备│││
││案表”。│││
││(3)非货到付款项下 │││
││,需提供正本进口货物│││
││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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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单位须填写“进口付汇报审表”的付汇核销
下列项目,进口单位报审员应凭“名录卡”、“报审员证”、“海关颁发给企业付汇核销IC卡”及所列材料到外汇局申领并填写“进口付汇报审表”一式三联且加盖公章,经外汇局审定后,凭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报审表”及相关单证办理付汇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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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外汇局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主要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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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口 │(1)按规定填妥且由付汇银行加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相关内容完整、 │(1)[1997]汇国发字 │
│贸易│盖业务章的进口付汇核销单│清晰、一致│第1号(关于下发《贸 │
││(2)具有转口贸易经营范围的工 │(2)转口贸易的售货合同金额必须大于购 │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
││商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转口贸│货合同金额,相应的外汇结汇或收帐金额必│行办法》的通知)│
││易的批准件│须大于售付汇金额。│(2)上海汇发[2000]1│
││(3)购、售货合同、发票 │(3)转口贸易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在 │65号(关于报备《转口│
││(4)按规定填妥且由银行加盖业 │同一家银行、同一网点办理│贸易实施细则》的报告│
││务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4)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内应显示 │)│
││(5)银行加盖业务章的外汇结汇 │为“转口贸易”收入,境外汇款方原则上与││
││水单或收帐通知│售货合同的买方一致││
│││(5)外汇局审核确认后在外汇结汇水单或 ││
│││收帐通知原件上加盖“已报审”章予以核注││
│││,原件退进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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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 │(1)按规定填妥且由付汇银行加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相关内容完整、 │(1)[1998]汇国函字 │
│退款│盖业务章的进口付汇核销单。│清晰、一致│第199号(关于下发《 │
││(2)原进口合同、发票 │(2)全额退款下外汇结汇或收帐金额原则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
││(3)买卖双方签定的合同撤销、 │上与购、付汇金额一致│性审核规定》的通知)│
││变更、清算等确认协议│(3)部分退款项下,购、付汇金额应为已 │(2)上海汇发[2000]1│
││(4)银行加盖业务章的涉外收入 │进口货物的报关单金额与部分进口退款的外│8号《关于进出口货物 │
││申报单│汇结汇或收帐金额之和,被列入“不得对外│退运及相关收付汇核销│
││(5)银行加盖业务章的外汇结汇 │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报关单,按有关规定│业务操作事宜的通知》│
││水单或收帐通知│外汇局不得凭以办理核销手续││
││(6)属部分退款项下,应提供已 │(4)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内应显示 ││
││进口货物的正本进口报关单│为“进口退款”收入,境外汇款方原则上与││
│││进口合同的卖方一致││
│││(5)外汇局审核确认后,在外汇结汇水单 ││
│││或收帐通知原件上加盖“进口付汇核销已报││
│││审”章予以核注(部分退款项下,正本报关││
│││单由外汇局审核其电子底帐,确认相关内容││
│││一致后,予以核注和结案,并加盖“进口付││
│││汇核销已报审”章,原件退进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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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关 │(1)按规定填妥且由付汇银行加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相关内容完整、 │(1)汇发[1999]66号 │
│贸易方式│盖业务章的进口付汇核销单│清晰、一致│(关于修改《关于完善│
│为“合资│(2)外经贸部门批准以现汇投资 │(2)凡以实物投资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供的 │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
│合作设备│或增资文件│作为投资设备价值鉴定的海关进口报关单,│八条、第十一条和《关│
│”和“外│(3)验资报告、免税证明 │一律不得用于进口付汇核销使用│于完善第三条的通知》│
│资设备物│(4)进口合同、发票、提单、正 │(3)进口单据单单相符,报关单需由外汇 │)│
│品”的、│本进口报关单│局核查其电子底帐确认真实性│(2)上海汇发[1999] │
│征免性质│(5)对于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 │(4)核销单上的购、付汇金额应以发票等 │520号《关于规范外商 │
│为“免税│日以前的报关单,还需提供由外汇│商业单据载明的金额为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
│”的非货│局出具的经签发地海关确认的报关│纸质报关单的成交总价的等值外汇并且也不│有关付汇、核销及进口│
│到付款项│单“二次核对”鉴别表及会计师事│得超过纸质报关单单价与数量乘积的等值外│报关单使用问题的通知│
││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汇,被列入“不得对外售付汇贸易方式”的│》│
│││报关单,外汇局不得凭以办理核销手续│(3)汇发[2000]17号 │
│││(5)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报送 │《关于进口货物报关│
│││单编号应与“二次核对”鉴别证明中所列一│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
│││致│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
│││(6)专项审计报告应显示企业未凭报送单 │的通知》│
│││重复付汇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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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境外 │(1)进口付汇备案表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相关内容完整、 │(1)沪银汇收[1998] │
│工程使用│(2)按规定填妥且由付汇银行加 │清晰、一致│14008号(关于转发新 │
│物资│盖业务章的进口付汇核销单│(2)工程结束,将境外采购的设备运回国 │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及│
││(3)承包合同(境外采购部分) │内,境内机构不得再付汇,同时凭合同、进│有关做法的通知》)│
││、与支付结算有关的商业单证│口付汇备案表、进口报关单办理核销手续。│(2)国家外汇管理局[│
││(4)承包项目的收入凭证以及涉 │(3)将境外采购的物资用于工程,不再运 │19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外收入申报单│回国内,境内机构办理售付汇手续后,凭合│(关于下发《进口付汇│
││(5)出口报关单(出口国)、进 │同、进口付汇备案表、进口付汇核销单、出│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口报关单(工程所在国)│口报关单(出口国)、进口报关单(工程所│定》的通知)│
││(6)业主签收证明等 │在国)、业主签收证明等办理核销手续。││
│││(4)项目外及进口报关的设备、原材料的 ││
│││付汇,应做进口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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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 │(1)按规定填妥且由付汇银行加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相关内容完整、 │[1998]汇国函字第199 │
│需由外汇│盖业务章的进口付汇核销单│清晰、一致。│号(关于下发《进口付│
│局作贸易│(2)进口合同、发票、提单、正 │(2)进口单据单单相符。 │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
│真实性审│本进口报关单、海关完税或免税证│(3)外汇局按照贸易真实性审核原则及有 │规定》的通知)│
│核的进口│明等│关法规规定结合业务的真实性、特殊性等情││
│核销报审│(3)代理进口项下需提供正本代 │况加以认定││
│业务│理协议及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代理方│││
││经营代理业务的批准件│││
││(4)外汇局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而 │││
││要求提供的相关凭证和文件(工商│││
││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商检证明│││
││、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商品(项│││
││目)进口批准件、登记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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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贸易进口付汇银行操作规程
银行在为进口单位办理贸易进口开证及售付汇业务时,必须审核进口单位的“名录卡”及“进口付汇核销报审员证”,并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本规程为进口单位办理开证及售付汇。如需经外汇局备案的,银行必须凭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及其他有效商业单据为其办理开证及售付汇。
(一)信用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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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
│1、《结汇、售汇及付 │1、进口合同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相关内容一致性。 │
│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2、跟单信用证开证申 │2、开证时银行应区分见单后、提单后、承兑后90天(含90天)以 │
│银行令1996年1号 │请书│下或90天以上,及开证后90天(不含90天)以上装运的信用证类别│
│2、《进口付汇核销贸 │3、跟单信用证结算方 │,以便付汇时审核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行国际收支申│
│易真实性审核规定》[1│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报。│
│9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履约保函(或有) │3、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 │
│3、《“开立信用证后9│5、进口付汇备案表( │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
│0天以上装运”进口付 │或有)│提供机电产品登记表。│
│汇备案表内部管理规定│6、进口许可证或登记 │4、属代理进口项下的,应审核代理方与委托方的代理协议,并按 │
│》上海汇发[2000]159 │表、进口证明(或有)│《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若干规定》(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文 │
│号│7、委托代理协议及经 │执行。│
│4、《规范进出口代理 │贸部门批准代理方经营│5、开证距装运期超过180天的,还应审核卖方银行出具的有效履约│
│业务若干规定》[1998]│代理业务的批准件(或│保函。│
│外经贸政发第725号 │有)│6、付汇时,审核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及进口 │
│││单位填写的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7、信用证项下延期付款的,应审核合同的修改件,外方银行电报 │
│││及正本报关单。但延期后,必须与进口单位开证时可信度指标等级│
│││可使用的结算方式相适应。│
│││8、装运期延期,应审核合同修改件,外方银行电报。但延期后, │
│││必须与进口单位开证时的可信度指标等级可使用的结算方式相适应│
│││。且因延期装运后造成开证至最终装期超过180天的,银行还应审 │
│││核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9、关于贸易从属费用支付,银行应按如下原则:(1)CIF或C&F等│
│││成本加运费、保险费及其贸易从属费用的价格条款,其费用应包含│
│││在货物单价之中,一并向海关报关。(2)FOB等价格条款,其运费│
│││、保险费用,银行应以非贸易(含资本)项下对外付汇申报,按规│
│││定向有关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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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收结算方式
┌──────────┬──────────┬─────────────────────────────┐
│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
│1、《结汇、售汇及付 │1、进口合同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相关内容一致性。 │
│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2、付款通知单(D/A.│2、承兑时,银行应区分见单后、提单后、承兑后90天(含90天) │
│银行令1996年1号 │D/P单) │以下或90天以上托收类别,以便付汇时审核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
│2、《进口付汇核销贸 │3、跟单托收结算方式 │报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易真实性审核规定》[1│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3、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 │
│9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许可证、登记表、 │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
│3、《关于完善售付汇 │进口证明(或有)│提供机电产品登记表。│
│管理的通知》汇函[199│5、进口付汇备案表( │4、属代理项下的,应审核代理方与委托方的代理协议,并按《规 │
│8]27号│或有)│范进出口代理业务若干规定》(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文执行 │
│4、《规范进出口代理 │6、委托办理协议及经 │。│
│业务若干规定》[1998]│贸部门批准代理方经营│5、付汇时,审核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商业单据及进口单位填 │
│外经贸政发第725号 │代理业务的批准件(或│写的进口付汇核销(代申报单)。│
││有)│6、托收项下延期付款的需提供正本进口报关单核销证明联,合同 │
│││修改件,银行确认展期的修改电报但延期后,必须与进口单位承兑│
│││时的可信度指标等级可使用的结算方式相适应。│
│││7、关于贸易从属费用支付,银行应按如下原则:(1)CIF或C&F等│
│││成本加运费、保险费及其贸易从属费用的价格条款,其费用应包含│
│││在货物单价之中,一并向海关报关。(2)FOB等价格条款,其运费│
│││、保险费用,银行应以非贸易(含资本)项下对外付汇申报,按规│
│││定向有关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支付。│
└──────────┴──────────┴─────────────────────────────┘
(三)预付贷款结算方式
┌────────┬────────┬─────────────────────────────────┐
│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
│1、《结汇、售汇 │1、进口合同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相关内容一致性。 │
│及付汇管理规定》│2、形式发票 │2、区分预付款类别,预计到货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及超过10万美元( │
│中国人民银行令19│3、进口付汇核销 │不含10万美元),同时超过合同比例20%(不含20%)的,以“90天以上到货│
│96年1号 │单(代申报单)│”进行申报。同一合同分笔预付的也应累计统计预付金额比例。且累计预付│
│2、《进口付汇核 │4、预付款保函( │金额及比例必须与进口单位的可信度指标等级可使用的结算方式相适应。│
│销贸易真实性审核│或有)│3、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部门签发 │
│规定》[1998]汇国│5、许可证、登记 │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提供机电产品登记│
│函字第199号 │表、进口证明(或│表。│
│3、《关于完善售 │有)│4、属代理项下的,应审核代理方与委托方的代理协议,并按《规范进出口 │
│付汇管理的补充通│6、备案表(或有 │代理业务若干规定》[1998]外经贸政发725号文执行。 │
│知》汇发[1998]22│)│5、超过3万美元(不含3万美元)的,必须审核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卖方银行 │
│号│7、委托代理协议 │出具的预付款保函,同一合同分笔预付的,也应累计统计预付金额。│
│4、《规范进出口 │(或有)│6、银行应严格审核保函金额的有效性,及其他相关内容,以保障预付款追 │
│代理业务若干规定││索权,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必须晚于预计到货日期或买方取得货权凭证的日│
│》[1998]外经贸政││期。│
│发第725号 ││7、合同中未载明有预付货款条款(包括预付比例、金额等内容)的,银行 │
│││不得为其办理预付货款售付汇业务。│
│││8、关于贸易从属费用支付,银行应按如下原则:(1)CIF或C&F等成本│
│││加运费、保险费及其贸易从属费用的价格条款,其费用应包含在货物单价之│
│││中,一并向海关报关。(2)FOB等价格条款,其运费、保险费用,银行应以│
│││非贸易(含资本)项下对外付汇申报,按规定向有关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支│
│││付。│
└────────┴────────┴─────────────────────────────────┘
(四)货到汇款结算方式
┌────────┬────────┬─────────────────────────────────┐
│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
│1、《结汇、售汇 │1、进口合同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相关内容一致性。 │
│及付汇管理规定》│2、发票 │2、对实行进口配额或特定商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 │
│中国人民银行令19│3、正本进口报关 │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都应提供登记表格。│
│96年1号 │单│3、属代理项下的,应审核代理方与委托方的代理协议,并按《规范进出口 │
│2、《关于使用进 │4、提单 │代理业务若干规定》[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文执行。 │
│出口报关单联网核│5、进口付汇核销 │4、海运提单必须为正本提单,空运及电放提单可以提供复印件,但提单号 │
│查系统有关问题的│单│码及内容必须与报关单一致。进口合同的买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购付│
│通知》汇发[1999]│6、许可证、登记 │汇申请人及提单上的收货人应当一致。若提单收货人与前三者不一致,必须│
│21号│表、进口证明(或│提供代理协议,但前三者必须一致。│
│3、《关于重新明 │有)│5、银行在为进口单位办理货到付款项下购售汇时,必须使用报关单联网核 │
│确使用进出口报关│7、各种不同贸易 │查系统上网核对,在确定报关单真实性、确定可以购付外汇,确定内容相符│
│单联网核查系统有│方式及运输方式所│后,按提单、合同、发票等商业单据载明金额购付外汇,但累计金额不得大│
│关问题的通知》汇│应提供的凭证单据│于纸质报关单上的单价乘以数量之和的等值外汇。同时核注或结案报关单电│
│发[1999]97号│(或有)│子数据,将电子底帐打印留存并将有关报关单信息一并录入国际收支申报系│
│4、《关于完善售 │8、进口付汇备案 │统,正本报关单加盖已供汇章,签注付汇信息后留存。│
│付汇管理的通知》│表(或有)│6、一份报关单多次售付汇的,每次售付汇时,银行在核注付汇金额并做“ │
│汇函[1998]27号│9、委托代理协议 │退单返回”操作后,在正本报关单上签注付汇信息,加盖已供汇章,留存报│
│5、《规范进出口 │(或有)│关单复印件及电子底帐待查。最后一次售付汇时,银行在核注付汇金额并做│
│代理业务若干规定││“核销结案”操作后,在正本报关单上签注付汇信息,加盖已供汇章,并留│
│》[1998]外经贸政││存正本报关单及电子底帐待查。│
│发第725号 ││7、关于贸易从属费用支付,银行应按如下原则:(1)CIF或C&F等成本│
│6、《关于完善售 ││加运费、保险费及其贸易从属费用的价格条款,其费用应包含在货物单价之│
│付汇管理的补充通││中,一并向海关报关。(2)FOB等价格条款,其运费、保险费用,银行应以│
│知》汇发[1998]22││非贸易(含资本)项下对外付汇申报,按规定向有关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支│
│号││付。│
│7、《关于涉及保 ││8、银行在办理货到付款方式售付汇时,必须依据进口报关单(核销证明联 │
│税区贸易项下外汇││)上“贸易方式”类别按汇发[2000]17号文的海关监管方式和有关外汇管理│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规定执行。│
│知》上海汇发[200││9、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的银行须按《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 │
│0]178号 ││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汇发[1999]78号及《进一步加强贸易深加工│
│││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64号的规定办理售付汇│
│││。│
│││10、保税区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进口合同,然后│
│││将货物转卖给区外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货物不进入保税区,│
│││而由区外企业直接在区外海关报关入境由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支付货款的,│
│││应当持与区内企业的贸易合同、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复印件、贸│
│││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和相应的商业单据向外汇│
│││指定银行申请从其外汇帐户支付或购汇支付。│
│││11、区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进口合同,然后将货物转卖给区外企业,货物│
│││通过保税区海关报关入境,区外企业向保税区内提货,需向区内企业支付进│
│││口货款的,应当持与区内企业的贸易合同、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复印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和相应的商业│
│││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不得直接向境外│
│││支付。│
│││12、区外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从保税区仓库提取货物,需向境外│
│││支付货款的,凭区外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的进口合同、正本进口报关单、境│
│││外公司与区内仓储公司签订的仓储保管协议,相应的货物进境备案清单及其│
│││它的结算单据支付,并在备案清单上加盖银行印章,签注付汇信息。│
│││13、对于1998年9月1日前的进口报关单,除审核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外汇│
│││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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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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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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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付汇贸 │先收后支│先支后收│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相关内容一致性。 │
│易真实性审核规定├────────┼───────┤2、银行应掌握转口贸易是指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外贸企业 │
│》│1、详细书面说明 │1、详细书面说 │从境外出口国或地区购买商品,直接运至第三国或地区的贸│
│2、《关于完善售 │2、有关经贸主管 │明│易方式。│
│付汇管理的通知》│部门的核准业务书│2、有关经贸主 │3、进口单位的详细说明至少要包括收付汇情况,结算方式 │
│3、《关于修改( │面批件│管部门的核准业│,装运口岸,到货口岸,货物转移确认及售付汇所需单证等│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3、购货合同 │务书面批件│方面。│
│理的通知)第九条│4、售货合同 │3、购货合同 │4、必须在同一家银行的同一网点办理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汇 │
│第十三条和(关于│6、买方开来的信 │4、售货合同 │及申报业务,并由银行设立相应收付汇台帐进行核对管理。│
│完善售付汇管理的│用证或结汇水单收│5、买方开来的 │5、转口贸易货物的装运港、卸货港为中国的,或货物进入 │
│补充通知)第五条│帐通知及涉外收入│信用证或经银行│中国境内复出口的视同一般进出口贸易办理进出口付汇、收│
│的通知》│申报单│核对密押的外方│汇核销手续。│
│4、《关于报备转 │7、开证申请书 │银行出具的付款│6、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中,应在合同、发票、 │
│口贸易实施细则的│8、贸易进口付汇 │保函│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等单据上注明“转口贸易”字样以示区│
│报告》上海汇发(│核销单(代申报单│6、开证申请书 │别,同时银行对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
│2000)165号 │)(付汇时)│7、贸易进口付 │专用联”。│
│││汇核销单(代申│7、经营转口贸易的购销合同、货权转移证明等商业单据, │
│││报单)(付汇时│必须一票对一票,外汇收支必须全部核销。│
│││)│8、转口贸易项下,支付外汇时,由进口单位填写《贸易进 │
││││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交易编码为“0116”,项目│
││││名称为“其他”并在交易附言内注明“转口贸易”字样。收│
││││到外汇时,由进口单位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
││││),交易编码为“0202”项目名称为“第三国之间转口贸易│
││││”,并在交易附言内注明“转口贸易”字样。│
││││9、银行只能为可信度指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