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市内开设分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各市属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拓展我市律师工作,更好地服务统筹城乡发展大局,市司法局决定在我市开展律师事务所市内开设分所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律师事务所市内开设分所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律师事务所市内开设分所试点,是我市律师工作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服务建设统筹城乡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的重要举措,对改变“一圈两翼”结构内部分区县律师法律服务力量薄弱、法律服务能力不强的问题,实现全市律师法律服务的统筹发展,更好地为全市统筹城乡发展服务,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具体办法和程序 我市律师事务所市内分所的设立登记和管理工作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渝司办[2006]113号)执行。 (一)总所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市内开设分所: 1、成立时间满四年; 2、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二)分所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不低于100平方米、写字楼性质的办公场所;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三)分所布局调控 律师事务所市内开设分所布局调控,原则上按照我市“一圈两翼”发展战略所划分的三个片区进行。“一圈”即以重庆主城区为核心的“一小时经济圈”;“两翼”即以万州为中心的渝东北地区(库区)和以黔江为中心的渝东南地区(山区)。按照“一圈两翼”发展战略所划分的三个片区,符合开设分所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属片区以外的区县开设分所,或者吸纳所属片区以外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分所。 (四)分所名称 分所的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区、县)地名+“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五)申办程序 1、申请。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5)由市司法局律管处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开设分所条件的证明材料。 2、审核。接受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 3、开业登记。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所的开业登记。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开业条件后,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所律师的执业证书进行更换。 三、要求 (一)高度重视。区县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律师事务所市内开设分所试点工作的积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审查。区县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开设分所的申请后,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查、严格执行。 (三)加强管理。区县司法局要加强对设在本地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管理,并强化当地律师队伍建设,整合律师资源,为统筹城乡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