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教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和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中小学校长公开选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设立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校长选举工作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二章选举委员会 第四条选举委员会委员由党组织负责人或工会主席召集全校不少于80%的在职教职工召开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并按得赞成票数多少顺序产生。选举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或2名,由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若选举委员会的委员要竞聘校长,应主动辞去选举委员会委员职务,出缺委员按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时的得赞成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第五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发布本校校长选举公告; (二)公布有选举权的教职工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报名,审查候选人资格,确定候选人的名单并公布; (四)接受教职工对候选人和选举工作的建议、意见和举报; (五)组织召开校长候选人竞职演讲会、答辩会和选举大会; (六)根据选举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聘任手续; (七)负责选举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受全校教职工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选举工作结束后,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自行解散。 第三章校长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条校长候选人可以个人自荐、本校10人以上或20%以上教职工联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自荐或推荐者应向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书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九条校长候选人可以是本校教职工,也可以是省内外其他学校或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十条中小学校长实行差额选举,校长候选人的名额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在确定正式校长候选人之前,候选人本人或者提名推荐者如果书面要求撤销提名,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应予同意。 被提名推荐的校长候选人,本人书面申请不愿意被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初提校长候选人名单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汇总后,至少在选举日7日前公布;正式校长候选人名单,至少在选举日3日前公布。 第四章竞聘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勇于开拓创新,实绩突出。具有履职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 第十四条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思想品质,勤奋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团结同志,顾全大局,严于律己,作风正派。 第十五条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第十六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决策能力及必要的工作经历。能正确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都被确定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八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年龄应限制在当选后至少能任满一届。 第五章选举校长程序 第十九条公布职位。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发布选举校长的公告。 第二十条公开报名。根据岗位要求的条件,进行个人报名或推荐报名。 第二十一条资格审查。按照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公布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二条笔试。资格审查合格的竞聘人员,进行履行职位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法规、教育教学理论和相关工作知识考试。笔试成绩一般占总分的15%,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委托教育专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命题。 第二十三条竞职演讲、答辩。竞聘人在教育专家组、全校在职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及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竞职演讲、答辩会上就履职和治校思路等进行竞职演讲和答辩。 第二十四条教育专家组评价。教育专家组对竞聘人的竞职演讲和答辩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分别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该项得分。答辩由教育专家组负责。竞职演讲、答辩得分一般占总分的40%。 第二十五条民主测评。全校有选举权的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对竞选人进行民主测评。教职工测评权重占60%,学生代表测评权重占20%,学生家长等方面的代表的测评权重占20%,分别去掉10%的最高分和10%的最低分后的总平均分为该项得分。民主测评得分一般占总分的45%。 参加民主测评的在职教职工人数不少于全校实有在职教职工人数的80%。学生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应占在校学生数的5%左右,学生代表由班级和年级组推荐产生,学生家长代表由学生家长委员会和年级组推荐产生,其他相关方面的代表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邀请。没有学生和学生不具备测评能力的学校和单位,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笔试、教育专家组考评、民主测评总分100分,竞聘人总得分最高且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当选,选举结果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职务聘任手续。 第二十七条校长选举前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程序和学校实际,拟定选举实施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章对校长的监督、质询、罢免、补选 第二十八条当选的校长受全校教职工、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校10人以上或10%以上教职工联名、上级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出对校长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内容。 质询案由学校教代会在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交校长,校长自收到质询案之日起10日内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答复质询案。 第三十条学校30%以上的教职工联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学校教代会书面提出罢免校长的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校长有权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向学校教代会提出申辩意见。学校教代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校长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给全校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代会应当在自收到书面罢免要求之日起15日内召开参加人数不少于全校实有在职教职工人数80%的全校教职工大会,提请全校教职工表决。 第三十二条罢免校长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罢免校长须经全体参会教职工过半数以上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免职手续。若罢免要求未获得通过,1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出。 第三十四条校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校长职责的,出缺校长可进行补选。新的校长产生之前,由教育主管部门指派负责人主持学校工作。 第七章任用、任职和辞职 第三十五条通过选举产生的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校长任职内享受该职务的相关待遇,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若在选举中候选人不能当选,不再另行选举,校长职位暂空,由教育主管部门指派负责人主持工作,1年以后,再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校长。 第三十八条当选校长在任期内可以向学校教代会提出辞职申请,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离职。 第三十九条新任校长产生后,原校长、副校长的职务自然消失。副校长原则上由新任校长提出候选人、学校党组织考察、教代会表决通过后,由校长聘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试行党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章选举工作的纪律 第四十条为保障学校教职工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依法或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用暴力、欺骗、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工作或者妨碍教职工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与选举工作有关的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反选举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行为的; (三)对于进行监督和提出质询案、罢免案人员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由各级组织、纪检监察、人事、教育等组成监督选举工作小组,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事业单位。 第四十三条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