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昆明市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昆明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暂行办法》、《昆明市关于实行中小学校长公开选聘制的指导性意见》、《昆明市关于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反映。
二○○八年五月九日
昆明市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
见
为全面贯彻全省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大力发展我市职业教育,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和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08〕4号)精神,结合昆明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昆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标,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扩大规模,提升质量,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实现我市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思路和目标
(二)发展思路
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提高公民素质结合起来,与我市工业强市战略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通过新建一批、迁建一批、改扩建一批和升高职院校一批的方式,通过吸纳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的途径,扩大职业教育资源,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比重。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实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相互融通,形成一批办学特色鲜明、办学规模较大、办学质量良好、自主办学的高、中等职业院校。初步建立起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类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并举,定位准确,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职业教育体系。
具体目标: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到2010年,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由现在的6万人扩大到9万人以上,保持职业学校毕业生推荐就业率在93%以上。新建4所、迁建3所、改扩建9所中等职业学校。实现2-5所中等职业学校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加快安宁、嵩明职教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做好职前职后培训,大力实施“两后双百”工程。
三、实施重点项目建设工程
(四)“三个一批”重点项目
新建4所中等职业学校:石林高级职业中学、安宁和嵩明职教基地建3所职业学校,校均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
迁建3所中等职业学校:昆明市财经商贸学校、昆明市卫生学校、昆明城市现代工商管理学校,校均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
改扩建9所中等职业学校:昆明铁路机械学校、昆明市农业学校、昆明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昆明市交通技工学校、盘龙区高级职业中学、东川区职教中心、宜良县高级职业中学、嵩明县高级职业中学、晋宁县高级职业中学,校均规模达到2000人以上。
(五)中等职业学校升格高等职业院校
昆明铁路机械学校、昆明市农业学校要按照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标准积极做好升高职筹备工作。昆明市财经商贸学校、昆明市卫生学校和昆明城市现代工商管理学校要在学校迁建的同时,积极做好升高职筹备工作。
(六)优化职业学校布局
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做好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调整,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到2010年,全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均规模达到1500人以上,优质职业学校在校生所占比例达到60%。
(七)坚持内涵发展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达到省级合格学校标准,建成16所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其中10所建成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
四、实施机制创新工程
(八)创新办学模式
大力探索校企联合、产教结合、工学交替、半工半读、“订单”培养等人才培养的现代职业教育模式,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灵活的办学机制,使全市职业学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
(九)深化教学改革
以增强学生职业能力为核心,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制,推行学生“双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制度。到2010年,持“双证”毕业生的总数达到90%。
五、实施教师队伍建设工程
(十)提高教师素质
到2010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合格率由现在的81%提高到90%,“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由现在的14.5%提高到30%,市级学科带头人由现在的125名增加到250名。
(十一)实施“三特”计划
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按照教学需求,采取特聘、特岗、特邀的方式,每年聘请200名企业技师、高级技工和能工巧匠到职业学校任教。
(十二)建立培训进修制度
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每两年到企业实践不少于2个月”,通过考核考证,定期开展教师技能交流竞赛活动,培养一批既懂专业理论又会实际操作的“双师型”教师。
六、实施专业建设工程
(十三)调整专业结构
坚持“大力扶持一产专业、重点建设二产专业、整合发展三产专业”的原则,优化专业结构,扶持骨干和长线专业,逐步建立以农林、机电及机械加工、交通运输、建筑建材、冶金化工、计算机及信息技术、医药卫生、商贸物流、旅游及会展、公共服务等“十大专业类群”为主体的专业结构体系,建设35个省级以上骨干专业。
(十四)加强实训基地建设
在安宁职教基地建设一个公共实训基地。加强校内骨干和长线专业实训设施设备建设,充分发挥校内实训基地在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的功能。
七、实施就业培训工程
(十五)大力实施“两后双百”工程
建立健全“两后双百”长效工作机制,培训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绿色证书”为主,就业以技能型工种为主。从2008年起,全市新增“两后”人员全部实现“双百”。
(十六)加强企业职工培训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指导,结合行业部门的优势和产业发展的需求,重点建设一批有规模、达标准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十七)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各县(市)区要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县级职中的辐射功能,形成以县级职中为龙头、乡镇成人教育中心校为骨干、村文化技术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为基础的农村社区培训网络,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八、加强领导,营造良好氛围
(十八)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各级政府要像重视抓经济工作那样重视抓好职业教育,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强化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服务方向、办学规模、经费投入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决策和领导职责,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各地要把职业教育工作目标纳入领导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逐级落实责任。
(十九)加大投入,力促发展
每年市级和县(市)区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市级财政每年专项经费不低于5000万元。各县(市)区要加大对职业教育投入,职业学校的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日常运转、改善办学条件和资助贫困生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十)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教育部门要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职业教育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职业教育发展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劳动保障部门要着力推进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工作。农业部门要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实用技术和“绿色证书”培训。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也要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参与和支持职业教育工作。
(二十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倡导尊重人才、尊重技术、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营造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昆明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和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08〕4号)精神,地方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建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激励机制,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引进市外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引资者;投资新建民办学校(除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外)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办学条件较好、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奖励标准
1.对引进市外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形成教育实物量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3‰给予奖励;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5‰给予奖励;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按实际引资额的7‰给予奖励。
2.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新建民办普通高中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投资新建民办幼儿园,总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按10%的比例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
3.对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按在校(园)生(幼儿)规模实施年度奖励:办学条件达到市级示范幼儿园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并且在园幼儿规模达300-500人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500人以上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办学条件达到省二级高完中标准以上的普通高(完)中学校,并且在校生规模达900-1200人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1200人以上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办学条件达到省级合格标准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并且在校生规模达1000-1500人的奖励40万元人民币,1500人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4.对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创建成市级示范幼儿园以上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创建成省二级高完中的普通高(完)中学校奖励50万元人民币、创建成省一级高完中的普通高(完)中学校奖励60万元人民币;创建成省级合格职业学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奖励60万元人民币、创建成国家级合格职业学校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5.对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5、10、5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四条奖励资金
1.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别设立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2.对引进市外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形成教育实物量的引资者奖励和投资新建民办幼儿园、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奖励,奖励资金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后学校隶属关系或项目学校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列支。
3.对办学条件较好、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经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
第五条奖励程序
1.引进市外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引资者奖励的程序:
(1)引资者确认。项目竣工验收后,引资者到同级政府的民办教育服务中心或招商引资部门申领《中介人确认证明书》,项目投资者对引资者(中介人)进行确认。投资者是自然人的,要由投资者亲笔签字;投资者是企业法人的,要由投资法人代表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
(2)奖金申领所需材料。项目竣工验收形成新建、扩建固定资产后,引资者向同级政府的民办教育服务中心或招商引资部门递交如下材料:①中介人奖励申请书;②《中介人确认证明书》;③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④项目竣工验收报告;⑤引资者是自然人的,要出具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引资者是法人的,要出具法人资格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奖金计算。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汇总为准,市外境内资金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
(4)奖金审核。同级政府的教育、招商引资、财政、审计部门组成以教育部门为牵头单位的评审小组,到项目实地核实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同级政府,经批准,奖励资金纳入下一年同级财政预算。
(5)奖金领取。属于市级财政奖励范围的,引资者到昆明市民办教育服务中心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属于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财政奖励的,引资者到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指定单位(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引资者必须于形成固定资产后一年内提出奖励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引资者所得奖金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投资新建民办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奖励的程序:
(1)奖金申领所需材料。属于市级财政奖励范围的,投资者持身份证明、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投资合同协议及项目单位证明材料到昆明市民办教育服务中心填报《昆明市民办学校投资者奖励申请表》。
(2)投资者奖金计算、奖金审核、奖金领取等程序与引资者相同。
3.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按在校生规模实施年度奖励的程序:按照《昆明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年度工作考核评估参考标准》(昆教初〔2002〕31号)和《云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实行年度检查的通知》(云教职〔1999〕9号),对评为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年度奖励,奖励资金经上报市政府批准,纳入下一年市级财政预算。
4.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的程序:按照《云南省示范幼儿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方案》(云教基〔2007〕25号),对创建成省一级三等(市级示范)以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经上报市政府批准,纳入下一年市级财政预算。
5.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的程序:按照《云南省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方案》(云教基〔2006〕9号),对创建成省二级和省一级高完中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经上报市政府批准,纳入下一年市级财政预算。
6.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的程序:按照《云南省省级重点、示范性、合格职业高级中学评估指标体系》(云教职字〔1999〕016号)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对创建成省级合格和国家级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经上报市政府批准,纳入下一年市级财政预算。
7.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实施年度奖励的程序:按照《昆明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年度工作考核评估参考标准》(昆教初〔2002〕31号),对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实施年度奖励,奖励资金经上报市政府批准,纳入下一年市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附则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奖励实施办法。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关于实行中小学校长公开选聘制的指导性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教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和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中小学校长公开选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设立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校长选举工作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二章选举委员会
第四条选举委员会委员由党组织负责人或工会主席召集全校不少于80%的在职教职工召开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并按得赞成票数多少顺序产生。选举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或2名,由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若选举委员会的委员要竞聘校长,应主动辞去选举委员会委员职务,出缺委员按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时的得赞成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第五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发布本校校长选举公告;
(二)公布有选举权的教职工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报名,审查候选人资格,确定候选人的名单并公布;
(四)接受教职工对候选人和选举工作的建议、意见和举报;
(五)组织召开校长候选人竞职演讲会、答辩会和选举大会;
(六)根据选举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聘任手续;
(七)负责选举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受全校教职工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选举工作结束后,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自行解散。
第三章校长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条校长候选人可以个人自荐、本校10人以上或20%以上教职工联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自荐或推荐者应向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书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九条校长候选人可以是本校教职工,也可以是省内外其他学校或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十条中小学校长实行差额选举,校长候选人的名额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在确定正式校长候选人之前,候选人本人或者提名推荐者如果书面要求撤销提名,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应予同意。
被提名推荐的校长候选人,本人书面申请不愿意被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初提校长候选人名单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汇总后,至少在选举日7日前公布;正式校长候选人名单,至少在选举日3日前公布。
第四章竞聘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勇于开拓创新,实绩突出。具有履职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
第十四条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思想品质,勤奋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团结同志,顾全大局,严于律己,作风正派。
第十五条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第十六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决策能力及必要的工作经历。能正确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都被确定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八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年龄应限制在当选后至少能任满一届。
第五章选举校长程序
第十九条公布职位。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发布选举校长的公告。
第二十条公开报名。根据岗位要求的条件,进行个人报名或推荐报名。
第二十一条资格审查。按照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公布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二条笔试。资格审查合格的竞聘人员,进行履行职位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法规、教育教学理论和相关工作知识考试。笔试成绩一般占总分的15%,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委托教育专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命题。
第二十三条竞职演讲、答辩。竞聘人在教育专家组、全校在职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及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竞职演讲、答辩会上就履职和治校思路等进行竞职演讲和答辩。
第二十四条教育专家组评价。教育专家组对竞聘人的竞职演讲和答辩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分别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该项得分。答辩由教育专家组负责。竞职演讲、答辩得分一般占总分的40%。
第二十五条民主测评。全校有选举权的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对竞选人进行民主测评。教职工测评权重占60%,学生代表测评权重占20%,学生家长等方面的代表的测评权重占20%,分别去掉10%的最高分和10%的最低分后的总平均分为该项得分。民主测评得分一般占总分的45%。
参加民主测评的在职教职工人数不少于全校实有在职教职工人数的80%。学生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应占在校学生数的5%左右,学生代表由班级和年级组推荐产生,学生家长代表由学生家长委员会和年级组推荐产生,其他相关方面的代表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邀请。没有学生和学生不具备测评能力的学校和单位,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笔试、教育专家组考评、民主测评总分100分,竞聘人总得分最高且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当选,选举结果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职务聘任手续。
第二十七条校长选举前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程序和学校实际,拟定选举实施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章对校长的监督、质询、罢免、补选
第二十八条当选的校长受全校教职工、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校10人以上或10%以上教职工联名、上级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出对校长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内容。
质询案由学校教代会在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交校长,校长自收到质询案之日起10日内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答复质询案。
第三十条学校30%以上的教职工联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学校教代会书面提出罢免校长的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校长有权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向学校教代会提出申辩意见。学校教代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校长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给全校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代会应当在自收到书面罢免要求之日起15日内召开参加人数不少于全校实有在职教职工人数80%的全校教职工大会,提请全校教职工表决。
第三十二条罢免校长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罢免校长须经全体参会教职工过半数以上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免职手续。若罢免要求未获得通过,1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出。
第三十四条校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校长职责的,出缺校长可进行补选。新的校长产生之前,由教育主管部门指派负责人主持学校工作。
第七章任用、任职和辞职
第三十五条通过选举产生的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校长任职内享受该职务的相关待遇,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若在选举中候选人不能当选,不再另行选举,校长职位暂空,由教育主管部门指派负责人主持工作,1年以后,再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校长。
第三十八条当选校长在任期内可以向学校教代会提出辞职申请,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离职。
第三十九条新任校长产生后,原校长、副校长的职务自然消失。副校长原则上由新任校长提出候选人、学校党组织考察、教代会表决通过后,由校长聘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试行党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章选举工作的纪律
第四十条为保障学校教职工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依法或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用暴力、欺骗、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工作或者妨碍教职工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与选举工作有关的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反选举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行为的;
(三)对于进行监督和提出质询案、罢免案人员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由各级组织、纪检监察、人事、教育等组成监督选举工作小组,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事业单位。
第四十三条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昆明市关于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制的意见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的教育人事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和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人事管理体制,实现教职工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从根本上解决教职工进出口不畅的瓶颈问题,进一步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积极性,优化教育人才资源配置、促进教育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为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教育人才环境。
二、基本原则
(二)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坚持科学设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坚持公开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原则。
三、主要措施
(三)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全市教职工按人事管理权属全部进入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教职工人事关系和档案纳入市、县(市)区分中心管理。
(四)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将学校(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编制范围内科学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和工勤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聘任期限、工作任务和目标,实行岗位管理。
(五)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学校(单位)通过分中心聘用教职工。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新增教师由学校(单位)在公开考核、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从分中心自主聘用,报同级人事和教育部门备案。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单位)应当优先聘用本校原在编在册教职工。原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长期合同(聘用至退休)及未签订聘用合同但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未聘教职工,原合同原则上继续履行,未聘教职工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
(六)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扩大学校(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收入分配与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向一线教师倾斜,充分体现优教优酬。
(七)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行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聘任中可根据岗位需要和以岗定薪的原则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八)鼓励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由分中心组织到农村学校支教或者应聘到农村学校任教的城镇教师,人事关系保留在分中心,原身份不变,原工资待遇不变。
(九)积极支持公办学校教职工到民办学校工作。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职工,保留公办学校教职工身份,人事关系交分中心管理。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由民办学校发放,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的依据,社会保险按照事业单位标准缴纳。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达到退休年龄后,可由分中心按公办学校教职工相关政策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到社保部门办理退休。
(十)规范管理。受聘教职工的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工资发放等由聘用学校(单位)办理。到农村学校支教、应聘到农村学校任教、过渡期内待聘人员的工资发放等由分中心负责办理,资金由分中心所在同级人事部门审定,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十一)加强考核。聘用学校(单位)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制定适合岗位特点的考核标准和评价办法,认真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通过严格考核,确定教职工的续聘、高聘、低聘、解聘、晋级和奖惩。
四、基本程序
(十二)成立学校(单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中层干部及职代会代表9-11人组成,负责对学校(单位)岗位设置以及职工的聘用、考核等有关事项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学校(单位)党组织、中层干部代表及职工代表5-7人组成,负责对本学校(单位)在实施职工聘用过程中出现的人事争议作协调处理,对聘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不得重复,人数应为单数。
(十三)制订聘用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由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岗位设置情况;
3.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4.聘用实施方法和程序;
5.其他有关事项。
(十四)公布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本学校(单位)公布聘用的工作岗位、岗位职责、申报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及程序等有关内容。
(十五)组织实施聘用工作
1.申请应聘。应聘人员根据岗位要求,申报相应的工作岗位,向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应聘申请。
2.资格审查。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要求,会同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确定应聘人员名单。
3.综合考核。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通过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的方式,根据应聘人员的师德表现、教育教学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核。
4.初定人选。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及聘用岗位,并在本学校(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确定人选。对公示无异议的岗位和人选,经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布。
6.签订聘用合同。由学校(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分中心签订聘用人员人事代理协议书,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妥善做好公办学校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十六)实施待聘过渡期。待聘教职工从未聘之日起,实行为期2年的待聘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由分中心进行管理和岗位培训,期间通过人才市场推荐1-2个上岗岗位,本人也可参加其他学校(含民办学校)空缺岗位竞聘。待聘过渡期内第一年领取100%国拨工资,第二年领取70%国拨工资,待聘过渡期满不能上岗的,分中心与其解除人事代理关系。待聘教职工在分中心管理期内保留原身份及档案工资(含按国家规定调整工资标准),期间计算工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同级财政按原来的比例分担。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教职工聘用制的顺利推行
(十七)各级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教职工聘用制的推行作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十八)市、县(市)区教育、人事、财政、社保等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搞好服务,积极协调和处理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九)各学校(单位)要集中精力,深入搞好思想动员、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教职工聘用制的顺利推行。
(二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教职工聘用制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各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二十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和教职工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适用本意见。开发(度假)区所属学校将教职工人事关系和档案交开发(度假)区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开发部)管理,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实施。
八、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