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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渝煤安监办字[2006]3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制定的瓦斯集中治理的七项措施和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能力,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准确、可靠地提供安全监控数据,有效治理煤矿瓦斯,促进重庆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申和明确目标如下: 1.2006年底前市属国有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和管理体系; 2.2007年3月底前,全市区县煤矿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和管理体系; 3.2007年6月底前国有重点低瓦斯煤矿全部完成监控系统建设,并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和管理体系; 4.2007年底前所有国有地方煤矿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建设,乡镇低瓦斯煤矿已完成监控系统建设的,均要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和管理体系。2008年底前所有乡镇低瓦斯煤矿要完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并建立煤矿安全监控装备维护和管理体系。 5.在2007年6月底前,五大市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要实现企业内部联网;地方、乡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要实现区、县域内联网。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和管理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服务机构设置(布点) (1)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依托现有的安全监测仪器装备维护检修机构负责本企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 (2)有条件和技术力量的重点产煤区(自治县、市)按《重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实施细则》等规定,组织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县乡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技术服务工作; (3)没有条件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技术服务机构的区县,可依托重庆市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临近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测仪器装备维护检修机构或重点产煤区(自治县、市)建立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和管理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乡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工作。 2.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和管理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应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机构队伍建设 为了建立一支技术过硬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和管理队伍,要建立维护管理人员技术知识定期培训机制,维护管理人员除每二年进行一次知识更新培训学习外,各机构还要建立并坚持月、季定期学习、培训制度。今年计划于2006年11月上旬分期开始举办首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监控系统维护管理、调校、修理技术培训学习。重点产煤区(自治县、市)拟定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的管理、维护、调校、修理人员;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安全监测仪器装备维护检修机构的管理、维护、调校、修理人员;各级安全监控中心(联网信息处理)和分站管理、值班人员;从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调校、修理人员都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 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管理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检查验收 为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及管理使用工作早日开展,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各区县、各企业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务必抓紧落实,力争2007年3月底前完成有关筹建及检查验收工作。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机构的申请检查验收截止日期为2007年3月底。申报单位按渝煤安监办字(2006)208、209号文件规定要求,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申报材料。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机构的检查验收工作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由重庆煤矿安全专业技术协会检验检测专委会具体承担资料审查,委托重庆煤矿安全专业技术协会并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维护机构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确认并公告。 五、措施要求 1.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重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和维护管理机制,按规定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和定期进行系统的维护、调校。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全面检查,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和正常运行使用纳入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内容,定期排查治理安全监控系统存在的隐患。要加强监控系统网络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网络运行安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 2.严格执行标准和检查验收。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技术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照《重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实施细则》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新建或改扩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纳入矿井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各区县和有关煤矿企业要加快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建设,确保监控系统维护质量。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机构必须符合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实施细则》规定,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装备;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开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 2007年3月底前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重点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应完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机构的筹建工作。承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的服务机构应当与煤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实行有偿服务。区县煤矿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无能力独立建设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的矿井与技术服务机构签定技术服务协议。凡自己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又未与技术服务机构签定服务协议的煤矿,一律不能通过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 4.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正常使用和区县联网监控纳入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重要内容。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新建或改扩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纳入矿井安全设施“三同时”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传感器安装地点不符合要求、安装数量不足、断电闭锁装置失灵、未定期进行功能测试和安全监控系统不能24h连续运行、数据不准、数据处理不力等要立即停止生产和作业。安全监控系统、网络经检查不合格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暂扣煤矿全生产许可证。 5.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和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实现联网监控的区县(自治县、市),要配备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系统的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监测数据状态异常快速有效的应急机制。要建立监控传输数据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对各矿井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和研究,并及时向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和指导煤矿安全生产。 6.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机构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维护工作,煤矿企业不得与其签定技术服务协议,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因此导致事故发生,将依法从重从严查处责任。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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