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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转发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渝司办[2006]1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市属有关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配置标准》)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人向区县(市)司法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各区县(市)司法局应严格按照《配置标准》的规定进行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局将不予登记。 二、已经登记,现未达到《配置标准》规定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在2007年前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条件。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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